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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將漁業法修改列入明年立法工作計劃
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將漁業法修改列入明年立法工作計劃。1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武維華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作了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報告透露,2018年全國報告發生漁業污染事故140起,因污染造成漁業經濟損失8.2億元,滸苔、藍藻爆發等自然生態災害對漁業造成很大影響。
在海洋漁業方面,近岸污水管網不配套、污水處理比例不高、直排超標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治。
比如,山東省萊州灣、丁字灣等海水養殖密集區域排污口設置不規范,近岸水域生態系統較為脆弱;海洋環境監測手段相對滯后,沿海市縣一級監測能力較弱,監測頻次較低影響海洋環境監測數據的精準性;漁港環境臟亂差現象突出,江蘇省大部分漁港沒有連接城鎮污水管線,漁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洗艙水以及固體垃圾回收處置設施設備缺乏。
在內陸養殖方面,養殖污染治理長效機制尚不健全,生態修復責任不明確,補償機制有待完善。
比如,江西省目前沒有具備養殖水域污染事故鑒定資質的機構;過度追求高密度超容量養殖,盲目投放餌料等現象普遍,缺少與綠色養殖相適應的污染治理技術,湖北省天門河流域春節前有大量魚塘冬季干塘排水,底泥混合塘水直排入河;一些傳統養殖區域劃入生態紅線范圍后,生態養殖技術不足問題凸顯。同時,對漁業保水凈水生態功能認識不足,有的甚至簡單認為水產養殖一定會造成水體污染,一些地方在環境保護壓力下對開放水域養殖采取一禁了之,綠色生態漁業發展空間受到限制。
“漁業法律制度規范仍需完善。”報告指出,漁業法對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履行監管職責的規定不夠清晰,特別是線內漁政、線外海警的執法協作機制亟需進一步銜接暢通,執法效率和效果有待提升。
“要重點解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偏窄偏輕、責任認定模糊、處罰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充實責任類型、提高處罰標準、完善懲戒措施,明確禁用漁具、捕撈方式以及情節嚴重情形的適用標準。”報告建議,將漁業法修改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加快修改進程,待漁業法修改后及時完善實施細則等配套法規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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