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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進出口遇上CITES公約:瀕危物種貿易風險知多少?

胡嵐嵐
2019-12-25 18:10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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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關于犀牛角、穿山甲、珍貴木材、象牙、紅珊瑚等動植物及制品走私或違規的報道不斷見諸媒體,而有些科研機構和行業如木材、生物制藥、農林產品進出口及加工企業等有時還會遇到進出口上述動植物的問題而遇到監管合規的問題,因此如何合法合規地從事相關貨物進出口成為不少相關企業或個人比較關心的話題。

其實,這類動植物之所以受到海關監管和打擊,主要是因為它們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中所列的物種。1975年7月1日生效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也稱《華盛頓公約》,英文簡稱CITES,主要目的是通過對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的限制從而對野生動植物族群進行保護,從而使得人類能夠永續使用此項資源。我國于1980年12月25日加入公約,成為締約國之一。

一、CITES公約與我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

CITES公約以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其將野生動植物物種分為三項附錄,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公約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貿易。附錄二為目前無滅絕危機,但其國際貿易需要進行管制的物種。而附錄三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可進行區域性國際貿易管制的物種。

CITES公約的影響力并不僅僅局限于野生動植物的貿易,它還對締約國的立法、執法、物種管理、國際合作等提出相關的要求,對于履約不力的國家,CITES公約組織還可以對其實施貿易制裁,進而影響制裁國的經濟利益。

我國作為CITES締約國,履行公約國際義務的重要手段就是實行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制度。而我國對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主要依據的是《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該《目錄》由國家瀕危物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瀕管辦”)和海關總署按年度對外公告,《目錄》包括CITIES公約附錄中列舉的瀕危物種外,也包括國家重點保護的一、二級野生動植物。列入《目錄》的動植物商品,進出口時,經營者應當出具《允許進口/出口證明書》或《物種證明》,也就是行業內俗稱的“瀕危證”。

目前,我國對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實行的是最為嚴格的“全口徑管理”,也即意味著:

一方面是各種進出口或進出境形式均在管理之列。無論是一般貿易、無償捐贈、無償提供、旅客攜帶、交換、郵寄等其他形式,只要進口《目錄》中所列野生動植物或其產品的,海關均可按規定進行監管。

另一方面是“可見即管”。除了動植物活體或標本外,瀕危物種管理范圍還包括:含瀕危野生動植物成份的藥品;野生動物產品應包括其皮張、羽毛、掌骨、器官等;既包括野外來源的,也包括通過人工馴養或人工繁殖獲得的;甚至含野生動植物成分的紡織品也適用《物種證明》管理。

二、CITES履約中的實務難點

(一)公約調整與國內法銜接上存在滯后

CITES公約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條文,而是不斷根據物種的瀕危和貿易情況進行調整和變動。每三年一次的締約國大會,往往伴隨著大量的附錄、決議、決定等的修改、增加、刪減。大會正式通過的修正案,允許締約國以書面形式向公約機構提出保留,如未作保留的,則自修正案通過后90天,對締約國生效。每一次變動,也不僅僅是文字的調整,更是對具體履約事務及其措施的調整。因此,這也對締約國的國內政策銜接提出了挑戰。

例如,近年來,CITES公約正不斷加快將其管制范圍向各種木材特別是熱帶木材樹種的延伸,這對我國的紅木和非洲大型原木進口帶來了較大的沖擊。

筆者就經辦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6年月9月24日至10月4日,CITES公約第十七次締約國大會召開,這次締約方大會將超過260個野生植物物種列入公約附錄,其中多為用材和觀賞植物,其中有三種古夷蘇木——德米、佩萊和特氏古夷蘇木,被列入附錄二,即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需要經營者在進出口時出具《允許進口/出口證明書》。

該附錄修訂案正式生效于2017年1月2日。然而,國家瀕管辦與海關總署直到當年8月才聯合發文(2017年第6號公告)明確更新后的《進出口野生動植物種商品目錄》自2017年8月1日生效。

某木材進口商從剛果(金)采購了一批德米古夷蘇木,采購合同簽訂于2016年11月,裝船與發貨于12月中旬,到國內港口入境申報時,公約附錄已經生效。然而由于木材訂購與發貨時該樹種尚未被列入CITES附錄中,因此無法從出口國辦理《允許出口證明書》。而相關過渡期進口申報的處理辦法,也未見明文公告。為便于及時清關,進口商將貨物更改名品為非瀕危的愛里古夷蘇木進行申報入關。后中國海關認定該木材商通過改變木材品名,將本為公約附錄二監管的樹種偽報為非瀕危樹種,從而逃避海關監管,故海關緝私部門以該木材進口商違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進行立案偵查,后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二)相關物種鑒定困難

隨著我國的快速發展,對外交流頻繁,有越來越多的來自世界各地的CITES附錄物種進入國內市場,不少物種在國內根本沒有同科的動物,或同屬的植物,例如動物中的懸猴科(Cebidae)、吸蜜鸚鵡科(Loriidae),植物中的古夷蘇木(Guibourtia)。有不少物種在國內甚至沒有任何的學術資料,在這種情況下,要求國內鑒定人員準確地確定物種是很困難的。而沒有準確的物種鑒定,執法人員很難切實地開展相關物種的保護與違法犯罪的打擊工作。

再以前文的案件為例,國內現行的國標GB/T32769-2016《非洲熱帶木材樹種鑒定圖譜》中僅有古夷蘇木屬的標準,而沒有具體樹種的標準。事實上,古夷蘇木屬下共有十三種樹種,目前列入CITES附錄中進行管制的僅是其中的德米、佩萊和特氏三種古夷蘇木,其他的古夷蘇木仍然是非瀕危的植物可以進行自由貿易,如果鑒定人員依據國內現有的紅木標準,事實上很難鑒定出準確的樹種。

三、對策與建議

針對上述實務中遇到的難點,筆者提出如下幾個觀點,供商榷與參考:

(一)加強國內立法與公約的銜接

CITES并非自執行公約,國內法在執行CITES公約以保證關于瀕危物種的合法、可持續、可追溯的交易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參見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官網National Legislation板塊的介紹)。這意味著在各成員國還未具備相關法規或措施時,公約將無法直接適用。CITES公約只有通過邊界和國內持續保持最新性和有效執行性的適當的國內法律法規,才能真正發揮作用。而適當的國家法律法規,是負責執行公約的國家機構有效控制野生動植物貿易的關鍵,這也是確保締約國遵守公約規定的先決條件。

結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一般而言,在涉外民商事法律范圍內,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可直接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但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條約只能經過轉化才能在中國得以適用。而在刑法領域中,通說認為,國際條約、風俗習慣、法院判例等都不能直接地被法院以刑法的直接淵源進行引用裁判(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陳忠林主編《刑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因此,適用國際公約更應該謹慎,如考慮國際條約與國內法是否協調,是否需要采取暫不批準、聲明保留、修改法律等措施來避免不必要的沖突,因此只能經過轉化才能在國內得以適用。

具體在走私犯罪中,我國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將CITES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野生動植物列入具體犯罪的打擊范圍中。但該司法解釋對于應如何適用更新后的公約附錄并無具體明確的規定。因此,結合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則,罪刑規范不但應由法律來制定,而且應由明確的成文法律來加以規定。公約附錄的變動,也應當經成文的國內法律法規的轉化后,方可成為刑事司法的依據。

(二)加強相關國際合作

作為國際公約,尤其是國際貿易領域的公約,其執行必然需要相關國家執行過程中進行合作。

一方面是加強物種信息的國際溝通,CITES附錄所列舉的是散布在全球各地的瀕危動植物,沒有一個國家可能全部集齊所有物種信息,因此,需要加強國際間的信息交流,以便他國執法者能準確知曉所監管的對象,以免出現“指鹿為馬”“張冠李戴”的情況。

另一方面是加強執法信息的國際溝通。不少此類非法貿易是存在國際分工的,可能涉及多個環節和渠道,資金的流動、運輸工具和犯罪集團都可能是國際化的,這些都需要各國執法部門通過國際合作來進一步掌握。

(三)相關進出口企業重視

CITES公約作為多邊環境協議,各締約國都有履行公約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可以說,公約中規定的各類物種進出口業務勢必受到各國的嚴密控制。與此同時,CITES是一個不斷在調整和變動的公約,其中僅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舉的瀕危物種屬于我國刑法保護的對象,而每次附錄一和附錄二的范圍變動都會直接影響實務中海關和林業執法部門對查處對象的認定,而納入附錄Ⅲ的物種,則在出口環節受到一定限制。

站在商業的角度,建議企業對CITES公約多一點關注,對市場多一分敏感,及時了解公約的變動,對于明確即將納入附錄的物種可以在90天的過渡期內做好充分準備和安排,或許可能減少因貿易管制帶來的沖擊。

從法律的角度,建議企業及時了解相關政策的變動,尤其是公約的變動與生效,將直接影響海關監管政策。另外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即便存在物種鑒定、公約變動過渡期等問題,未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罪入罪,如因未如實申報而導致偷逃稅款個人達到10萬元以上,單位達到20萬元以上的,仍然存在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風險。

我國是CITES公約締約國,也是很多重要原材料的進出口大國,我國農林產品進出口和加工企業,例如紅木行業相關企業,以及林業管理、海關等執法部門應該更好地了解CITES公約所管制的物種種類,了解貨物來源的合法性,嚴禁非法貿易,規避和化解我國企業面臨的風險和困難。

(作者胡嵐嵐為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責任編輯:蔡軍劍
    校對:余承君
    澎湃新聞報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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