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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與定性之爭:社科方法的認識論反思
作者按:研究方法的定量定性之爭已經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過去這些年間,我自己在豆瓣上目睹過的論爭就已經不記得有多少輪。雖然那時的討論對我自己的論文寫作幫助不可謂不大,但是根據我已然模糊的記憶,其實很多反思依然被限制在一種實證主義的視角/思維方式之中,對于從更深更廣的角度把握研究方法依然還是造成了一些阻礙。我斗膽把自己最近的一些閱讀和思考給匯總呈現在這里,希望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讓大方之家能夠有發言的對象/目標/靶子,從而幫助更多的人以更加全面和思辨的方式重新理解社會科學的諸種研究方法及其迥異的認識論基礎。這篇文章基于我最近教的《質性研究方法》第七講錄音整理而來,感謝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城市規劃與管理系博士生魏航幫助整理錄音初稿。感謝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林葉助理研究員對初稿的反饋意見。本文如有偏頗不準確之處,還請各位多多批評指正。
定量方法與質性方法之間的論爭早已經連篇累牘,但是最終似乎兩個陣營的人都沒有辦法說服對方——甚至撇開說服不談,連(同情之)理解都是困難的。這樣的爭論依然在持續,尤其在中國社會科學界,對特定類型“科學”的追尋和對質性研究的誤解并肩出現,雖引起了一波又一波方法之爭的波浪,卻并沒有真的讓我們更好地理解什么是真實、什么是經驗研究、什么是合理的方法。在我看來,這樣的爭論之所以陷入到一種“內卷化”的境地,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論爭雙方都只是就方法論方法,沒能從方法的泥淖里抽離出來,也不能很好地反思不同方法背后的認識論張力。在這一講中,我想后退一步,借著對認識論層面的反思來重新梳理兩種方法之爭,同時也想借此拂去一些貼在質性方法上的污名——如果有人想繼續辯稱只有定量方法才科學,那不妨先思考一下,到底什么是“科學”。
知識的性質是什么?什么知識是真實有效的?這樣的問題構成了認識論的起點。在柏拉圖那里,知識的定義是“被證實的真實的信念”。但是,什么樣的知識可以宣稱自己是被證實的真實的信念?關于這個問題,西方哲學有長時間的爭論,這造就的一個重要區分發生在理念論和經驗論之間。簡單來說,理念論者認為知識本質上是先驗(a priori)的,也就是通過邏輯推理便可以判定何種知識、信息、概念為真,不需要基于經驗性的觀察和分析。比如在現實世界中,并不存在標準的圓,那是人們在腦中構想出來的一個概念,而類似這樣的幾何知識便先驗地出現了。經驗論者對此持反對態度:他們堅信所有知識都是后驗(a posteriori)的,也就是說,所有的知識都必須經過人們的經驗觀察來加以驗證,如果不能在經驗觀察中進行驗證,那么這樣的知識就一定不是真的。
從根本上來說,所有的社會科學研究都應當是經驗的(empirical),但卻未必是經驗主義/經驗論的(empiricist)。針對這個區分,我們可以借助邏輯實證主義的案例進行更詳細的說明。邏輯實證主義(logical positivism)是經驗主義的一個極端狀態,他們的一個著名論斷是,任何不可驗證的陳述都既非真、也非假,而是沒有實在意義,只有能夠驗證的陳述才是有意義的。進而,邏輯實證主義者希望運用數理邏輯的形式化方法,建立一個嚴格的科學語言,以準確地表現世界作為一個整體的邏輯構造。維也納學派是邏輯實證主義的搖籃,他們的大規模集體活動從1924年開始,其實在1930年代后期就停止了。雖然如此,這一流派的認識論觀點在二戰之后得到進一步發展和應用,并在整個社會科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
費格爾是維也納學派的一位活躍人物,他在1969年的一篇回顧性文字里曾經這么總結道:在“可證實性原則”中,“作為事實上有意義論斷的區別性標志的不是可證實性,而是原則上可檢驗性。我們使用這個標準來摒斥任何超驗的-形而上學命題。我們以此來繼續和加強已經成為經驗主義傳統特征的對絕對的東西(諸如實體、空間、時間、生命力、靈魂、神等)的批判。”(費格爾:《維也納學派在美國》)這里其實透露出兩條重要信息,能夠讓我們更好地理解邏輯實證主義在二戰之后的重大影響力。第一,邏輯實證主義所堅持的 “可檢驗性” 事實上是康德呼喚人們敢于動用自己的理智的一個當代回聲,這在所謂晚期現代性(high modernism)的時代給予了人們進一步的鼓勵:在充分相信人的理智的基礎上,社會科學的每個門類都開始追逐他們各自的普世的規律,希冀用一種定律去解釋這個世界上所有的現象。第二,邏輯實證主義的檢驗過程回絕了任何形而上的要素,因而特別符合冷戰時代的地緣政治和意識形態要求,在這種意義上,“實證科學”成為一種“去政治性”的存在,所以受到了特別的鼓勵。
因為這樣的背景,邏輯實證主義所提倡的認識論逐漸滲透到社會科學的各個門類,很多學科的“計量革命”都發生在上世紀50到70年代也就變得容易理解了。這一認識論對社會科學的具體實踐提出了三個宰制性的要求:第一,認為自然科學及其實驗邏輯是社會科學必須效仿的對象,如果沒有遵從這個邏輯,那么就不夠科學;第二,認為社會科學的最終目的是尋找普世的規律;第三,認為社會科學研究的基礎是客觀、標準化和可重復的經驗觀察。在方法上,因為可檢驗性原則拒斥了超驗的和形而上命題,所以主要關心是否能夠檢驗(證實或者證偽)特定對象——假設是什么,自變量、因變量怎么構建,等等——而在事實上放棄了“理論”追求,這是邏輯實證主義的認識論帶給我們的一些直接結果。
在實證主義如日中天的時候,人類學家的不滿與日俱增,因為他們是首當其沖被上述認識論影響的人。那個時代的人類學家還在專心研究“原始部落”,在“村莊認識論”(village epistemology)的引導下待上很長一段時間;他們的研究對象不可量化、不可重復、不可復制,因此就在實證主義的話語中變得“不科學”。為了應對這個危機,不少人類學家開始另辟蹊徑,嘗試著從19世紀的生物學理論尋找科學資源。與20世紀早期的物理學進展不同(后者是邏輯實證主義的一個科學資源),這些生物學理論強調人類行為與這些行為所處的社會和文化語境息息相關——我們的動機、信念、規則、話語直接影響我們的行動,這是生物學家的研究給人類學家帶來的啟發。
根據Hammersley和Atkinson(2007)的綜述,在進一步發展的過程中,人類學家援引了更多的理論資源來重構自己的認識論和方法論基礎(主要來自解釋主義的理論脈絡)。第一個資源是現象學——簡單來說,它研究的不是現象本身,而是現象在人意識中的投射,人們在腦海中怎么再現現象、產生什么樣的意識結構;在某種意義上,現象即本質,在其背后沒有更加本質化的存在,這是現象學人類學的基本觀點。第二個資源是詮釋學——它關注的是文本,通過文本揣測和思考在這個文本背后的作者意圖,然后把文本和作者意圖放在生產它的語境中去進一步考察。第三個資源是符號互動論,它所針對的是實驗科學中慣常堅持的刺激-反射模式。后者認為,針對實驗對象給予刺激會產生對應的反應特征,所有實驗對象會共享同一的刺激反應結構,所以做實驗的時候不需要關注每個對象的個體差異。但是符號互動論不同意這一觀點,他們認為人們發生互動的環境和過程會影響互動產生的結果,這些結果是多樣化和有差異的,而不是遵循著同一的結構。
這三種解釋主義的脈絡能夠很好地幫助我們反思邏輯實證主義帶來的思維誤區。其中最為嚴重、影響最為深遠的一個誤區,是認為人類社會遵循著類似自然界的“客觀規律”。我們不妨退一步來反思,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真的具有同一性嗎?人之為人,我們所擁有的類屬性(species being),跟昆蟲、鳥或者火星上的石頭是不一樣的,這中間的差距不應該被斷然地忽視。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特性,有我們的(“主觀”的)思考能力,我們的欲望和夢想,施加在我們之上的價值和規范,這些東西都會影響到我們的行動,我們因此不像自然界的動物或者行星、隕石那樣遵循一定的“客觀”規律。基于這樣的反思,我們可以說社會科學應當正視人類社會與自然界的差異,去關注無法精確量化的社會現實,并且把主觀因素納入研究范疇之中,要尊重特殊性,而不是花費大氣力去揭示所謂普世或一般規律。
但是人類學家們在那個時候遵從的“自然主義”進路也有著自己的問題。初看起來,他們的研究方法確實尊重社會世界的內在特征。他們將研究融入其“自然狀態”,忠實再現發生的事情、事情發生的情境,再現研究對象的觀點尤其是他們對自己和他人行為的評判。在某種意義上,他們嘗試打造的 “人類學意義上的陌生人”(anthropological strangers)確實有可能更好地幫助理解“他者”。但是這些預設路徑背后存在一些未被言明的誤區,并招致了來自哲學詮釋學和后結構主義的批評。在哲學詮釋學看來,當我們嘗試著去理解的時候,這個“理解”的過程不可避免地反映了研究者的預設和偏見,這進一步反映了他們的身份、社會地位和價值觀,而我們不能否認它們的存在。之前的自然主義假裝研究者不在場,但研究者事實上一直在場。
后結構主義的介入為進一步反思人類學“自然主義”提供了更加深刻的理論資源。比如,當我們借助德里達的解構論反思“自然主義”預設時,很容易便會發現,人類學家事實上無法從觀察中獲知他們所關切的那種“意義”,因為意義并非穩固和一成不變的。意義一直在變,并且“意義”是通過人類學家之手寫出來的,那么便可以操縱,當人類學家寫下來這些意義的時候,它就已經跟現實開始脫節了。借助福柯,我們可以更進一步去批判這些人類學家生產出來的知識本身。他的那對最著名的詞語——知識/權力——深刻地揭示了學術話語(知識)的構建是如何同步造就特定的權力體系的,針對瘋癲的知識帶來了精神病學權威,那么針對原始部落人群的知識呢?在這樣的揭示之中,“自然主義”的基本論斷就不再成立了。事實上,包括人類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知識常常會進一步導致特定的“真理體制”(regimes of truth)卻并不自知。在規劃城市藍圖的時候,在設計(統一的)街道招牌的時候,在審視城市天際線的時候,知識都在發生著權力化的變異:被構造出來的特定知識被宣稱為“真理”,因此是唯一正確的,所有不符合這一設定的思路和實存就是要被消滅的“殘存”。
從實證主義到自然主義,似乎社會科學研究呈現出了兩幅截然不同的場景。但事實上,不管是自然主義還是實證主義,它們共享的認識論基礎其實是相似的:社會現象成為外在于研究者存在的“客體”,因此開展研究需要關照某種“客觀性”。在這樣的設定里,研究者在研究演進的過程中似乎并不在場,研究者對研究對象的影響也要盡可能消除殆盡。在實證主義方法中,被強調的是數據要標準化,研究者被視為一個處理數據標準化的“機器”,他/她的情感和價值觀都不能在場或顯白呈現;在自然主義的取向里面,研究者則是文化體驗的容器,他/她在動用自己的身體經驗來感知“他者”的“文化”,然后把這個所謂的“文化”忠實地、精確地再現出來,通過一本民族志來告訴那些沒有親身經歷的人這個社會的模樣。不管是哪種設定,事實上都存在著嚴重的“主客二分”的認識論局限。當然,1970年代以來的人類學討論早已超越了“自然主義”的思維方式。在經歷了“寫文化”等范式轉移之后,現在的人類學研究不僅充分認識到了“主客二分”的局限,而且在承認研究者主體性的同時,探索出了多樣的方法在研究者和“他者”的世界間建立關聯。
在前面的討論的基礎上,我們可以梳理出三個有助于更好地開展社會科學研究的認識論建議。首先,研究者是這個社會世界的一部分,所以也就是我們自己研究過程的一部分。換句話說,我們不可能自外于我們的研究,或者在這個過程中嘗試著去模糊自己與他者之間的界限。我們的身體經驗往往是構造研究場所、研究對象的重要(有時候甚至是唯一)方式,很多種相遇都是研究者和研究對象共同創造的,是在偶然性的場域發生的,因而無法預先設定。其次,研究者的立場受限于我們自身的社會狀況,包括我們所習得的社會價值和研究預設,這些立場和預設都需要大膽承認、仔細反思,如此方才能更好地理解自己的研究脈絡和展開過程,以及可能的挑戰及其應對。第三,研究者進行觀察、生產知識的過程會造成相應的社會后果,我們不能假裝后果不存在,不能假裝自己的研究是價值中立地發生在真空之中的,因而不會對任何人造成影響。
有了這些認識論反思,我們便可以回頭重新思考種種方法論爭論了。也許最為重要的一個體察就是:如果真的關注普通人及其日常生活,那么我們的社會科學研究其實很難做到客觀、標準化,我們的研究地點和研究對象也從來不存在自己的“自然狀態”。在很多次訪談和觀察之后,我慢慢意識到,只有在特定的情境里面,受訪者才有可能跟我講述那個特定的故事。這樣的情境是只有通過我和對方的特定的相遇方式才構建出來的,而相遇一定是偶然的。就如同我們自己一樣,我們的“研究對象”也擁有多重身份,有自己的思想、感覺、記憶、夢想、生活方式。如果真的想了解他們的故事,想通過他們的故事來呈現社會過程的一個切面,進而跟已有的文獻進行學理上的對話,那我們就要努力追求一種“主體間的真理”。也就是說,我們的研究(訪談和觀察)只有在兩個主體之間偶然發生互動時才可能發生,我們從對方那里聽到的故事和信息雖然是有選擇性的,但同時也是自洽的,這些話語有自己的語境和邏輯,而我們的任務則是去進一步探索形塑話語的社會、文化、經濟、政治過程和關系。所以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更需要承認的是知識永遠都是片面的,有著自己的發生語境。
秉持實證主義觀念的定量方法使用者常常會質疑:質性研究不可重復,不可驗證,也不“客觀”,你們憑什么說自己是科學的?知識的有效性問題是認識論的中心問題,因此也是質性研究方法一直關切的問題。只是,不同的認識論路徑中存在著不同的有效性判別方法。當我們承認知識必然內蘊的片面性和語境化時,便不應該再按照實證主義的要求(比如研究者的不在場、可重復性、樣本代表性等)來主導我們對知識的探尋和驗證。相反,質性研究方法強調從理論和經驗兩個層面另辟蹊徑來驗證知識的有效性。首先,質性研究應當是從理論出發的,我們去研究什么地方、什么對象,這種“取樣”的過程取決于我們研究的理論預設,我們不僅不應嘗試掩蓋這樣的預設,反而應當讓其站到最前臺;在此基礎上,我們在整個研究過程中要十分關注“理論飽和”(theoretical saturation)的狀態,時刻觀察獲取的信息是否充盈到可以和理論對話的水平。其次,如同所有好的經驗研究一樣,質性方法同樣講究多重信源的交叉驗證(triangulation),而不是偏聽偏信任何一方的一家之言,并將之作為事情的全貌。如此,我們方才可以說自己在嘗試著以一種更加客觀——同時也更加片面——的方式與這個混沌的世界相遇,并努力地去理解和解釋它。
在此基礎上,我建議把焦點從方法論爭中抽離出來,站在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的整合框架來重新思考我們進入社會世界的路徑。本體論解決的是這個世界的本原和基礎的問題,認識論討論我們應該如何認識這個世界、關于世界的何種知識是有效的,而方法論主要關注我們應當采用何種方式來研究這個世界。定量和質性方法的爭論同時關涉到這三個層次。在本體論層面,定量研究相信社會世界外在于研究者,而質性研究強調我們研究者也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并且這個社會是不斷演化的,是通過我們的行動和關系得以構建的。在認識論層面,定量論者認為驗證知識的核心法則是保持距離和客觀性,而質性研究方法中不斷發展的自反性、主體性等問題的討論,則為我們呈現了另一幅完全不同的圖景——知識在本質上是不可能如同定量論者希求的那樣“客觀”的,因為我們內在于研究之中,我們的主體性影響著我們研究對象所反饋給我們的信息。定量和質性方法在本體論和認識論層面的巨大差異在各種方法論紛爭中很少被人提起,導致的直接后果是圍繞研究方法和技術細節的大量成效不彰的“口水戰”,最終造就的也只是再三反復的定量與質性之間已然“內卷化”了的爭論。
【閱讀材料】
Hammersley, M., & Atkinson, P.(2007). Ethnography: Principles in practice. 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Crang, M., & Cook, I.(2007). Doing ethnographies. London: 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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