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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訂草案三審:明確禁止偽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森林法修訂草案擬收緊采挖移植林木管理,明確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京召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可明在作森林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報告時指出,實踐中一些企業、單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壞森林資源的情況比較突出,應按采伐林木加強管理。
報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中有關征收、征用及其補償的內容合并規定,并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相銜接。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有關內容合并修改為:為了生態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報告指出,為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保護,根據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二十六條中增加定期公布森林資源現狀及變化情況的內容,二是,在第三十一條中增加加強天然林管護能力建設的內容;三是,在第五十一條中增加規定: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的工程設施,超出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常委委員還提出,實踐中一些企業、單位采挖移植林木破壞森林資源的情況比較突出,應按采伐林木加強管理。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增加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規定,以與法律責任有關條款相銜接。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十五條中增加兩款規定:一是,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二是,禁止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
澎湃新聞關注到,依照現行森林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可以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有關條款規定的對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有的常委委員建議明確森林公安機關轉隸后在森林防火、林業行政執法方面的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二是,增加規定:公安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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