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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談東莞商人從無期到無罪:避免民轉刑錯案,先程序合法
萬偉勛涉嫌詐騙案,歷經9年,終從一審判無期徒刑變為重審判無罪。
與命案的亡者歸來、真兇出現而必然無罪不同,也與一些刑事案件因證據鏈不完整導致無法認定有罪不同,該案更多是在罪與非罪的性質上,在不同階段、不同辦案部門出現多輪迥異認識。
在此過程中,該案出現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郴州、岳陽兩地中級法院先后審理,湖南省檢察院向湖南高院抗訴等各級司法機關全面介入的一系列司法程序。
為何司法機關在犯罪的認識上會出現差異,該案9年的程序運轉,有哪些經驗教訓?
12月19日,萬偉勛的辯護人之一、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主任翟玉華接受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專訪,介紹了該案辦理過程中一些不為人知的細節,以及民營企業家在經營中的刑事風險。

“這是民事糾紛,而非刑事犯罪”
澎湃新聞:岳陽中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萬偉勛無罪的判決書,12月才正式宣告,當月,岳陽市檢察院向湖南高院提交抗訴書。過了5個月,湖南省檢察院作出了撤訴決定,又過了7個月,湖南高院同意撤回抗訴。這中間歷時2年多,可見不同部門對構罪與否的認定是非常謹慎的。您和另一名辯護人王飛躍教授,一直作無罪辯護,萬偉勛為什么不構成刑事犯罪?
翟玉華:因為我們都認為,萬偉勛案實際上是一個民事案件。2018年10月15日,彭子曦向郴州中院提起了民事訴訟,其起訴的理由,跟岳陽中院刑事判決認定的無罪事實,是一個事實。這也說明這是一起民事糾紛。所以當年對萬偉勛的刑事追訴是錯誤的。
澎湃新聞:萬偉勛案中確實有違民事主體間應當遵從的誠實信用問題。這種不誠信,如何會構成刑事案件中的欺詐?
翟玉華:具體到萬偉勛案,這涉及履行合同的問題。簽訂合同的前提是不是真的,合同的標的是不是假的,這才涉及詐騙犯罪。在這個案件中,這些關鍵問題都不存在。合同的內容是展覽權的合作,而非古玉石買賣。所以古玉石是不是真的,不重要。古玉真假與展權合作是兩碼事,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所以,對萬偉勛的指控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澎湃新聞:萬偉勛與彭子曦的合作從一個民事糾紛變成刑事指控,當事各方都是受損者,該案帶來哪些教訓?
翟玉華:最大的教訓是各方面的誠信問題。中國文聯下屬的中國藝術文化普及促進會秘書長方建文,他提供了假的古玉石文物,這是引起雙方糾紛的根源。萬偉勛如果自己親自去檢驗和確認玉石真假,也許也不會出現后面彭子曦拿玉石真假來控告他詐騙的問題。
此外,對于雙方來說,簽訂合同要慎重,風險防控要重視。萬偉勛與彭子曦的兩個合作,都是合同還沒簽,彭子曦就打錢了。作為一個市場主體,應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后果,以及合同履行中可能會存在的市場風險。不能因懷疑和擔心,就啟動公權力來回避市場風險。本案中,如果不是司法力量的介入,民事合同本身是可以繼續履行下去的。
澎湃新聞:投資有風險,如何看待市場的風險問題?
翟玉華:對市場主體來說,商業是個很嚴肅的事情。該案中玉石展的合作,彭子曦打錢打了4個多月后,才簽的合同,探監項目的合作,在收錢后也只寫個收條,收條才幾句話?就把幾千萬投資的項目定下來了,這種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對于公權力來說,公私要分明。私主體的行為,公權力不能肆意介入,要介入也必須要按法律的規則來操作。
“法院體現了它的擔當和權威”
澎湃新聞:萬偉勛刑事被訴,辦案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翟玉華:程序上的硬傷是管轄權的問題。彭子曦去東莞市公安局控告,東莞警方沒有立案,認為是民事糾紛。郴州是彭子曦老家,結果這個案子在郴州公安立案偵查了,理由是8600萬涉案款中有300萬元是從郴州匯出。但是,這個款是彭子曦指定別人付給萬偉勛的,后來湖南高院也認定,不能根據300萬匯款認定郴州是犯罪行為地。從偵查到審理是違法的,所以后來一審判決被撤銷。2012年我辦理湖南民營企業家李途純案,萬偉勛的妻子看到媒體報道后找到我,我看了材料馬上指出兩個關鍵問題:程序上的管轄權和實體上的合同糾紛被當成刑事詐騙。
此外,該案件在公安階段,扣押了萬偉勛二千多萬元的財物,這些財物部分甚至沒有進行登記,直接退回給了彭子曦。在案件沒有了結、受害人都不確定的情況下,直接將涉案款物給所謂受害人,這是嚴重的程序違法。
澎湃新聞:該案的突破是從管轄權問題上開始的?
翟玉華:二審找到我后,我們立即向湖南高院提出了管轄權的問題,高院于2012年8月以原審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撤銷了原審判決。根據刑訴法,高院只能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但這并不意味著郴州中院真的能直接進行重審,因為其管轄權的問題沒有解決。但郴州中院真的直接重審了。對郴州中院來說,扣押的贓款贓物都處理了,怎么辦?
2013年12月5日,郴州市檢察院重新起訴,郴州中院決定重審。我接到開庭通知后,跟中院交涉,但中院仍然堅持開庭。我說:不妥的,沒有管轄權怎么開。對方說:開庭了再說吧。
2013年12月20日,郴州中院重審開庭。庭審中,公訴人按正常程序宣讀完起訴書,輪到辯護人說了。我說:今天在莊嚴的國徽之下,作為公訴機關、審判機關,要依法進行訴訟和審判,湖南高院已經裁定郴州中院沒有管轄權,在高院沒有撤銷該裁定之前,公訴機關提起的公訴是非法的,審判機關開庭也是非法的,本辯護人不能支持這種非法的審理活動,本辯護人決定退庭。王飛躍教授當時也退庭了。
澎湃新聞:你們這樣退庭還是比較罕見的,會不會被認為是干擾法庭秩序?
翟玉華:不會。我們退庭的理由是非常充分的。法庭問萬偉勛要不要重新請律師,萬偉勛說不請。我剛到門口,法庭宣布休庭。聽說合議庭還去省檢、省高院匯報,他們的理由是:通過審理發現管轄權。
我們也向省高院匯報,要么放人,要么移送,由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又經過好幾個輪回,層層匯報,來來回回,做工作。后來,時任湖南高院院長康為民,親口跟我講,他親自去向最高法院匯報。最高法于2014年8月6日指定岳陽中院一審。當年8月26日,郴州中院發出改變管轄通知書。至此,該案管轄權問題得到合法解決。
澎湃新聞:你怎么評價萬偉勛案的無罪判決?
翟玉華:首先,岳陽中院的無罪判決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不僅僅是它善于采納律師合理的辯護意見,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該判決的政治站位高,真正做到了維護法治權威和良好的法律秩序。
其次,它的專業水平高。該案從程序到實體,經過了三級司法機關的檢驗,最終湖南省檢察院的撤回抗訴也說明,這份判決經得起考驗,專業過硬,技術精湛。
最后,這是一份有擔當的判決。該案牽涉的利益關系面寬,各方面都很關注,岳陽中院頂住各種壓力,堅決依法判決,堅持了法院的原則。
另外,湖南省檢察院依法撤回抗訴,也非常不簡單。真正做到了堅持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體現了監督機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保護民營企業家從糾正錯案開始”
澎湃新聞:縱觀萬偉勛案,刑民界線到底如何區分?
翟玉華:刑民界線確實沒有絕對標準,在于對專業的把握。民轉刑是企業家權益被侵犯的特點。為了避免這種錯案,首先應當保障程序的有序合法進行。不能發現了錯誤,仍然強行推進,司法機器一開就開到底,錯也錯到底,剎不住車。具體到本案,存在某些司法人員的不擔當。所以關鍵還是在執法、司法時,要堅持法治的原則。
澎湃新聞:民營企業家為何容易陷入刑案?
翟玉華:從企業角度,一是企業家誠信問題。有些民營企業不講誠信,容易引起糾紛,有人就會想借助公權力,把民事變成刑事犯罪。二是民營企業管理規范問題。股東之間,老板與員工之間的矛盾一擴大,一方想把另一方打倒,就借助公權力去搞。企業家要考慮是不是在管理上有漏洞可鉆?民營企業家在遇到問題時,要及時與相關部門溝通,要把情況說明,要主動尋求幫助。很多民營企業家,不懂得怎么保護自己。
從執法人員角度,有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不強。為什么公權力能夠被利用,歸根結底,還是個別司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出了問題。所以,相關人員應當加強專業學習,潔身自好,不受利益影響,堅守司法職業的底線。
從監督機關角度,有時沒有發揮真正的作用,相關負責人不敢擔當,相應的糾錯機制沒有發揮作用。
澎湃新聞:近期,8部委、最高法、工商聯密集發聲,力挺民營經濟。最高院、最高檢先后作出優化營商環境的各種表態,如全面清理司法解釋,涉及民企的不平等規定一律廢止;涉及民營企業家的案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判實刑可判緩刑的判個緩刑”。具體到落實層面,我們應該如何保障民營經濟及民營企業家?
翟玉華:從目前氛圍來看,確實對保護民營企業是好的。但是,之前忽視甚至侵犯民營企業的慣性比較大,要糾正起來,非一日功。
首先,觀念上要轉變,在我們應當如何看民營企業的問題上,有的人心理不平衡。我們應該真正認識到,民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不可缺的經濟成份,圍繞社會發展、生活功能等為社會提供了多種保障。所以我們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是要發自內心的,自然而然的,與國有企業一樣一視同仁的對待。
其次,深層次的問題,如政策、相關法律制度,要改變對民營企業歧視的態度。司法要把中央的指示精神,法律的精神落到實處。這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統工程。立法方面,比如同樣是侵占財產,就有歧視,侵占國有財產的公職人員叫貪污,侵犯企業的財產叫職務侵占,罪名不一樣,量刑不一樣。公私財產,都是財產。立法的價值判斷,就不一樣。刑事的司法保護,也有一種價值引導。也有一個公平的問題。
最后,就是在法律政策的執行層面。如果沒有實體、程序的公正,司法的權威性如何體現?所以,要從糾正錯案開始,保護民營企業家權利。從一個一個的司法行為、行政行為開始,來證明對待民營企業是一視同仁的。這個有很長的路要走,需要各崗位的人身體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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