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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準確把握人民監督程序簡便性,不能層層設障
“一號檢察建議”在實踐中落實得怎樣?落實效果不好的,問題出在哪?12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人民監督員代表座談會,檢察長張軍再次提及“一號檢察建議”,希望人民監督員能以不同方式履職監督,推動問題解決。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這是人民監督員制度創立以來召開的第一次全國性人民監督員代表座談會,最高檢向來自全國各地各行各業的64名人民監督員問計。
“一號檢察建議”落實如何?可請人民監督員履職
2018年10月,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監督員依照規定對人民檢察院的辦案活動實行監督”。這一歷史性突破,標志著此項制度依照國家立法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今年8月,最高檢印發的《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人民監督員監督范圍不再僅限于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將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全部納入監督范圍,實現了從專項監督向全面監督的轉變。
數據顯示,2003年以來,檢察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先后共選任人民監督員70000余人次,目前在任20000余人,監督案件60000余件。
人民監督員如何融入國家治理大局?人民監督員還能做什么?張軍舉例說,比如最高檢向教育部發送的“一號檢察建議”,關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這個檢察建議在實踐中落實得怎樣?老百姓是不是知道這個檢察建議?有些地方落實效果不好,問題出在哪?都可以請人民監督員以不同方式監督、扎實履職,共同推動問題的解決。
前述“一號檢察建議”系最高檢于2018年10月19日向教育部發送的一份《檢察建議書》,最高檢針對兒童和學生法治教育、預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問題,提出三項具體建議。
針對“一號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張軍表示,根據新的規定,人民監督員監督檢察工作的渠道得以進一步拓寬,包括參加案件公開聽證、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巡回檢察等具體活動,對檢察辦案活動實行監督,“要準確把握監督方式的多樣性,有的是對我們工作的直接監督,有的是借助人民監督員特殊優勢,在履行監督職責中助力檢察工作”。
不能把人民監督員當花瓶,不能對監督程序層層設障
今年8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邀請2745名人民監督員,通過各種形式對“四大檢察”“十大業務”履行人民監督職責。
“這里面,包括參加長期信訪、疑難復雜案件的公開聽證活動,對監獄巡回檢察活動,以及對辦案活動不同形式的監督等等。”張軍直言,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落地,傳統檢察辦案模式逐步“扁平化”,檢察官被賦予相對過去更大的辦案自由裁量權。如何確保檢察官客觀公正處理案件?既需要我們加強內部監督,也需要行之有效的外部監督。
過去法學界乃至社會上曾有“誰來監督監督者”之問。雖然現在反貪轉隸了,但我們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沒有變,“誰來監督監督者”既是老命題也是新課題。張軍認為,貫徹執行好人民監督員制度,既能推動人民群眾更好地參與國家治理,又能在人民監督下推動檢察監督能力的現代化,達到“雙贏多贏共贏”。
監督是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基本屬性。張軍表示, 不少監督員可能有顧慮,覺得自己不夠專業,怕說外行話,“這些擔心都是不必要的,大家提的很多意見建議是源于實踐、源于實踐中的思考、感悟,要開誠布公地建言,實實在在地監督。你們‘真監督’‘真建言’,我們‘真歡迎’‘真接受’”。
張軍表示,人民監督員在履行對檢察工作監督職責過程中,既是監督我們,更是幫助我們依法履職、公正司法。
他舉例說,有的長期解決不了的信訪案件,通過人民監督員參與監督、公開聽證,問題解決了,為什么?就是因為人民監督員的群眾情懷、立場備受信賴,更容易讓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做到案結事了。
針對監督意見剛性問題,張軍坦言,人民監督員監督意見有沒有被重視、有沒有被認真對待?監督意見如何具體答復反饋?要有一套嚴肅的程序設計,必須形成對檢察官的剛性約束力,“要把采納情況作為案件流程監控和案件質量評查的重要內容,對違反規定程序不作研究、采納、報告反饋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你們的監督意見沒人管可以找我們檢察院的案管辦,也可以找張軍同志嘛!”張軍補充說。
不止于此,張軍還表示,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監督程序的簡便性,“具體來說,就是不能對監督程序層層設障、左推右擋,搞作秀表演,把人民監督員當花瓶。凡是存在類似問題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追究涉事檢察官和所在檢察院領導同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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