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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贏人社局的重慶塵肺病老人仍未被認定工傷,法院:中止訴訟
重慶市榮昌區塵肺病老人易成勛的“工傷認定路”一波三折。

2019年6月,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刊發《重慶榮昌塵肺病老人申請工傷被駁回,告贏人社局后又不被認定》一文,報道了73歲的易成勛申請工傷認定的曲折經歷。
12月16日,易成勛的兒子易先生告訴澎湃新聞,其父不服重慶市榮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榮昌區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一案,法院已裁定中止訴訟。“到現在還不知道什么時候恢復,父親的身體現在越來越差了。”

榮昌區法院的裁定顯示,中止訴訟的依據為“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澎湃新聞多次向榮昌區法院詢問該案中止訴訟的具體原因,尚未收到回應。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易成勛早年在當地長田坎煤礦挖了11年2個月的煤,于1993年下崗回家種地。1998年,長田坎煤礦進行股份制改革,成立榮昌縣長田坎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后變更為榮昌區長田坎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田坎公司)。2018年2月,易成勛被診斷為“職業性煤工塵肺叁期”。
此后,易成勛向榮昌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8年3月,榮昌區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同年7月,該局作出《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以用人單位主體已消亡為由,駁回了易成勛的工傷認定申請。
易成勛不服,起訴至榮昌區法院。法院判決撤銷《駁回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責令榮昌區人社局針對易成勛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后榮昌區人社局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生效后,榮昌區人社局仍以“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今年5月,易成勛向榮昌區法院提交行政起訴狀,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依法認定原告所受傷害屬于工傷。5月8日,榮昌法院受理該案。
6月25日,榮昌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但未當庭宣判。11月7日,榮昌區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中止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榮昌區法院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時,距受理該案差一天不到六個月。
裁定顯示,榮昌區法院中止訴訟的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第一款第(七)項為:“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為:“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五)中止訴訟。”
澎湃新聞曾多次向榮昌區法院詢問該案中止訴訟的具體原因,截至發稿前,記者尚未收到回應。
易成勛的代理律師告訴澎湃新聞,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而中止訴訟的一種法律制度。訴訟中止的裁定一經作出,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復議。
易成勛認為,中止訴訟時,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應當出現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的特殊情況,而本案中并沒有類似的情況出現。
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宇向澎湃新聞表示,在他代理過的行政訴訟案件中,尚未遇到因“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導致訴訟中止的情況。
張新宇表示,這種情況比較少見。“其他情形”一般是為了靈活處理,解決一些突發情況,該條款屬于兜底條款。“即使是‘其他情形’,法院在作出中止訴訟的裁定時,也應當在裁定中說明具體情況和中止理由,否則無法判斷具體是否具備中止條件。”
【普法小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七條
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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