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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少女”長期流竄盜竊,警方:辦理未成年人案有3大難點
12月13日,紅星新聞報道了14歲“問題少女”羅某京淪為事實孤兒,長期流竄盜竊作案,現行法律無法對其進行懲處的新聞后,引發網友強烈關注和熱議,也引起了法律、司法界的探討。

警方:辦理未成年人案件難點多
據了解,羅某京戶籍所在地政府,針對她的幫扶計劃涉及政府、關公委、民政、婦聯、公安等眾多部門,甚至將關愛小組延伸到村上。問題是一年四季根本見不到羅某京,幫扶計劃鞭長莫及。
羅某京這樣的問題少年,不僅政府、民政、學校、家長頭痛,連“罪犯克星”公安機關也大為惱火。
紅星新聞從四川宜賓翠屏警方了解到,辦理未成年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案件難點多:
一是詢問訊問難,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詢問訊問未成年嫌疑人都需要通知監護人或其他成年家屬到場參加,一般很難通知到場,增加辦理案件的難度;
二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一般不容易追回贓物或者責令家屬退賠,導致被害人對公安機關不滿意,不利于警民和諧;
三是對未成年違法犯罪人員教育或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后,難以讓其悔改,仍然會繼續違法犯罪危害社會。
翠屏警方相關辦案民警認為:造成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樣的,最大的問題是缺乏應有的教育和嚴格的監管,這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共同努力。否則,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失去監管或者無法有效監管,逐漸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工讀學校力量不足,一些學校不具備招收女生條件

未成年人侵財案件,并不僅限于羅某京一個孩子,更多的男性未成年人,參與盜竊電瓶車、摩托車、入室盜竊。近年來,各地警方辦理的未成年人侵財案件數量驚人。
這些不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針對不特定人群實施盜竊,如何進行社會化治理,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
2016年,羅某京所在縣城,13歲的當地村民易明(化名)在21天內敲130輛車,令當地公安機關和家長頭痛不已。
“打不得、罵不得、關不得……只能批評,轉交家長。警察都沒法管,家長更是莫之奈何。”主辦民警后來跟家長商量,送到內江一所工讀學校。
如今,易明經學校矯正和教育培訓,已經外出打工去了。可見,工讀學校的矯正教育效果不錯。但是,羅某京自進校就沒打算好好待著,最后干脆逃跑了。如果她愿意留在學校,學門技術,將來可能自食其力。
為了解決未成年人流落社會犯罪的問題,羅某京的家鄉宜賓市也設立了工讀學校——宜賓市第十六中學。該學校由宜賓市政法委指導,宜賓市教育局直接管理。但是,這個學校由于條件限制,目前只收男生,尚不具備招收女生的條件。
宜賓市工讀學校熊校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目前羅某京如去工讀學校讀書,川內只能去遂寧市第十五中學。其它就近的,只有昆明有民辦工讀學校在招收女生。
專家建議
觀點一:加強收容教育,去標簽化
宜賓學院副教授、四川省訴訟法學會理事、宜賓市刑法學會秘書長、四川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健宇建議:對于未滿14歲的重罪犯和未滿16歲的輕罪犯,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因不滿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但對于本案而言,羅某京的監護人不具備管教能力;而政府開辦的工讀學校,羅某京又極度反感,且這類學校也確實存在銜接學歷教育難、就業歧視等問題。羅某京背后代表的我國罪錯未成年人群體改造的困境,值得我們重視。
周建宇提出以下建議:一是通過立法改革,將罪錯未成年人納入社區矯正的范圍,由社區矯正管理機構與其他行政機關、家庭、學校相互配合管教。
例如,引入“強制親職教育”制度,由社區矯正管理機構或檢察院對未能有效履行監護職責以致未成年子女違法犯罪的監護人開展強制教育,成都、湖北等地已開始試點。
二是在教育幫扶中堅持未成年人的身份保護,根據標簽理論(又名貼標簽理論),“犯罪人是由社會制造的,人會變成他被人們描述成的那種人”,被貼上標簽的未成年人受到公眾的警惕與疏遠,不但難于融入社會正常生活,而且很容易被激發出仇視、報復社會的心理,進而再次實施犯罪。
例如,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參加基礎文化教育,老師不得在班級宣揚其身份;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申請社會保障,社會保障部門不能隨意公示其基本身份信息。
三是針對罪錯未成年人貪圖享樂心理、自我控制能力較差等問題,借鑒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森林營地計劃,政府與企業合作設立野外鍛煉計劃,包括負重徒步背包旅行、登山訓練、攀巖訓練、學習伐木等,磨礪罪錯未成年人的意志品質。
觀點二:適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加強管束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斯偉江律師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要一定程度的管制,不能一味放任。
四川鴻章律師事務所趙光華律師認為,“問題少女”羅某京的問題不僅僅是她自身的問題,更是一個不容小覷的社會問題。趙光華律師認為有如下問題:
針對“問題兒童”而設立的各類培訓學校是否真正的能夠給予矯正培訓?正如當年諸多家長為了矯正網癮少年而將自己的子女高價送往楊永信網癮矯正機構,結果卻是泯滅人性的“教育矯正”,其結果更是將本有問題的青少年推往了更大的火坑。
無論社會如何完善,總是避免不了有壞人的存在,這種壞人應當盡早的予以懲戒教育。結合層出不窮的各類校園暴力事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勢在必行。律師呼吁,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3歲,將嚴重暴力犯罪責任年齡降低至10歲是社會普遍的呼聲。
觀點三:不宜簡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另一種聲音是認為不宜簡單降低刑法年齡。在報道宜賓易明案時,紅星新聞記者曾采訪過成都市檢察院未檢處副處長何娟、成都市溫江檢察院未檢科負責人劉旭。
據何娟介紹,2015年6月,全國知名刑法學專家、北京師范大學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宋英輝曾帶隊,在成都市檢察院做過相關調研。其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是當時爭論較大的關注點,調研中,絕大多數參與調研的人員在座談時表示,不宜簡單降低刑罰年齡。
“實施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也是社會的受害者,總體來說應該予以教育挽救、寬容關愛。”何娟稱,如果按大家討論的,簡單粗暴地降低刑罰年齡,不僅達不到預防犯罪的目的,甚至可能陷入一種惡行循環。
何娟稱,專家調研后普遍認為,雖然有的國家和地區將12歲或13歲作為起刑點,但在目前的中國并不適應。目前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家庭教育缺失、社會關愛缺失。
另一方面,目前并沒有權威數據統計過,究竟有多少不到14歲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如果因個別極端案件,而盲目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會讓更多娃娃被嚴苛的刑罰追責,起不到從根本上預防犯罪的目的,也與當下“預防、挽救”失足未成年的司法政策不符。
成都市溫江檢察院未檢科負責人劉旭則認為,即使法律將起刑年齡降為8歲,也并不會杜絕犯罪低齡化,未成年人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一味給予刑罰打擊,對他們的年齡而言,也未必公平。”
周建宇表示,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既不符合《末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等規定,又極有可能讓“監獄是犯罪的學校,特別是結伙犯罪的學校”成為現實,作為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監獄、收容教養所這類場所中極易受到交叉感染。
網友熱議
希望她將來可以做個好人
@察覺到了么:她的所作所為基本上都是她悲劇的家庭所引導的,可以說這個家庭沒有一個人有端正的生活態度,以及正確的三觀。她若出生在一個溫馨勤勉的家庭里想必是個好學生,而現在只能希望有育人專家能啟迪她。真心希望她以后可以做一個美好的人。
@我的電腦:其實她也是一個可憐的娃,從小沒有父母的關愛不說,跟著一個好吃懶做游手好閑只顧自己的爺爺,還老是被餓肚子,還挨打,幾歲就開始偷東西,一開始是偷吃的,這么小的孩子,餓急了除了偷拿別人的東西填肚子還能干什么?爺爺知道孩子偷東西不幫她改正還護短……
@GB-X:不能簡簡單單的用道德與家庭教育的因素來衡量,歸因。從報道的事情,可以隱約看出來,這女孩其實是犯一種病——心理障礙。比如小時候的行為,應該是多動癥,逐步發展變異趨向嚴重。
(原標題《14歲“問題少女”長期流竄盜竊引熱議 警方:辦理未成年人案有3大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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