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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特大跨省販賣毒品案一審:主犯販賣91公斤冰毒被判死刑
12月13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宋毅等19人販賣毒品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4年到2016年,被告人宋毅、鳳文科等人先后輾轉河南、廣東、河北、安徽等省多地販賣毒品。其中被告人宋毅販賣甲基苯丙胺91470克;被告人李翠平販賣甲基苯丙胺15484.64克(其中297克未遂),甲基苯丙胺片劑100顆,海洛因1.16克;被告人鳳文科販賣甲基苯丙胺7000余克;被告人李麗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14700余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00顆,海洛因165.56克,咖啡因1006.2克;被告人趙新明、杜瑞紅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6000余克;被告人王秀平販賣甲基苯丙胺2130余克;被告人劉勝金、陳向平共同販賣甲基苯丙胺962.6084克;被告人武惠斌販賣甲基苯丙胺600余克;被告人王二棟販賣甲基苯丙胺600余克,甲卡西酮2.26克,可待因1.89克;被告人武俊國販賣甲基苯丙胺270余克;被告人董付國販賣甲基苯丙胺200克;被告人李勝利販賣甲基苯丙胺200克;被告人謝素花販賣甲基苯丙胺30余克;被告人楊文峰居間介紹販賣甲基苯丙胺38170克;被告人陳歡販賣甲基苯丙胺100克;被告人張俊平販賣甲基苯丙胺130余克;被告人王俊明販賣甲基苯丙胺50余克。
呂梁中院認為被告人宋毅、李翠平、鳳文科、李麗、趙新明、王秀平、杜瑞紅、陳向平、武惠斌、王二棟、武俊國、董付國、李勝利、謝素花、楊文峰、劉勝金、陳歡、張俊平、王俊明向他人販賣毒品,或為他人販賣毒品提供幫助,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呂梁中院以販賣毒品罪對被告人宋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李翠平、鳳文科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限制減刑;
對被告人李麗、趙新明分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被告人王秀平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到七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的罰金。
懲治毒品違法犯罪,積極參與禁毒綜合治理,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職責與使命。本案涉案毒品達91公斤之多,販毒數量特別巨大,對社會造成極大危害,是呂梁中院近年來審理的販毒數量最多的特大型毒品犯罪案。今后,呂梁法院將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著力提升毒品犯罪案件審判專業化水平,加強與公安、檢察等部門溝通協調,進一步健全完善打擊毒品犯罪的常態化聯絡機制,始終對毒品犯罪保持高壓態勢,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凈化社會環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原題為《剛剛!91公斤冰毒!宋毅等19人特大跨省販賣毒品案一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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