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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縣被拐女童收買方:3年前花了7萬元,被告知是“私生女”

12月11日,磁縣民政局副局長張自然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截至目前女童親生父母仍未找到,女童當前被暫時寄養在磁縣當地一戶家庭,“寄養家庭是經過民政局篩選的,孩子現在生活得很好,民政局每個月也會對這一寄養家庭進行回訪。”
收買被拐女童一方的徐先生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女童是家里2016年11月份經人介紹從一名“四十多歲的女人”手中買的,“花了7萬塊錢,當時說是人家的私生女,不知道那女的是人販子”。
徐先生稱,其妻子投案自首后,目前被取保候審。
買方:三年前花7萬元買的,被告知是私生女
磁縣民政局副局長張自然告訴澎湃新聞,磁縣公安破獲的這起拐賣兒童案,民政局只接收了這一名女童。警方提供給民政局的信息顯示,女童出生日期約為2016年10月。經體檢,結果顯示女童身體狀況良好。
“小女孩非常可愛,白白凈凈的。”張自然稱,為保護女童身心健康,沒有讓女童在民政局兒童福利部生活,“買方家庭有人來局里找,要看孩子、送東西什么的,對孩子不好”,于是民政局在有領養意愿的對象中篩選出了一戶人家暫時看護女童。
12月11日,被拐女童養父徐先生告訴澎湃新聞,女童是家里2016年11月份購買,經人介紹從一名“四十多歲的女人”手中買到,“花了7萬塊錢,當時說是人家的私生女,不知道那女的是人販子”。
徐先生稱,因與愛人結婚多年未能生育,才做出買孩子的行為。“2016年買的時候孩子只有十多天,說是農歷十月十六生”,“我們也不知道賣孩子的人叫什么,一個四十多歲的女人”。
徐先生介紹,此前磁縣警方通報中的犯罪嫌疑人張某芬系其愛人,也就是女童的養母。11月8日,其愛人張某芬前往公安局自首,“那會我們就已經接到了警方的消息,說賣孩子的是人販子,所以去自首。”目前,張某芬處于取保候審狀態。
張某芬自首后,女童被警方帶走。徐先生告訴澎湃新聞,“我們養了整整三年,已經很有感情,孩子很可愛。”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年內找不到親生父母,寄養家庭有優先領養權
“孩子在這家生活得很快樂,(寄養家庭)照顧得很好。”張自然向澎湃新聞介紹,這戶人家是無償看護,并已經做好長期看護女童的準備,如果一年時間內女孩親生父母仍未找到,這戶人家將具有優先領養權。如果找到了女童親生父母,將無條件歸還。
張自然說,相關信息發布以來,民政局每天都會接到大量電話,詢問女童狀況并表達出領養意愿。出于對孩子的保護,目前孩子將不接受任何探視。如果找到孩子親生父母,民政局方面將及時通報。
磁縣公安局宣傳工作負責人11日告訴澎湃新聞,案件仍在調查中,具體案情不便透露,后續情況將在官方平臺發布。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警方目前已采集該女童的血樣,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信息系統,幫其查找親生父母。兩年前,2017年9月29日,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這起拐賣兒童案。犯罪嫌疑人張某芬于2019年11月8日投案自首。當天,磁縣公安局城關刑警隊從冀南新區辛莊營鄉將被拐女童解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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