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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學生傷亡,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限額賠錢息事
河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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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報12月6日消息,12月5日,河北省教育廳公布《河北省學校安全事故處置辦法》,規定學校安全事故糾紛協商、調解、訴訟過程中,杜絕不顧原則的“花錢買平安”“大鬧大賠”“小鬧小賠”現象。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賠錢息事。辦法自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安全事故是指在校內發生的和由學校組織的校外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及時救助受傷人員。發生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傷和影響較大的安全事故,學校黨委書記或校長要負責牽頭處置,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其他相關部門牽頭處理。同時,市、縣兩級教育部門應當會同司法行政機關推進學校安全事故糾紛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專家咨詢庫,為調解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務。市、縣兩級行政區域內可根據需要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學校難以自行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安全事故糾紛實現能調盡調。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學生權益法律保護中心。
對于受傷學生、傷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經濟補償要求的,學校應當本著人道主義原則先行與其協商,確定補償金額。補償金額限定在一人五萬元以內,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通過校外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補償限額可以適當降低。經履行調解、訴訟等程序,認定學校確有責任的,應當積極按照確定的金額給予賠償。
學校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查糾學校安全事故責任,按照干部管理規定對責任人及時處理、嚴肅問責。學校安全事故查處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原題為《我省公布學校安全事故處置辦法 責任認定前學校不得超限額賠錢息事》)
責任編輯:陳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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