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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保安因猥褻獲刑,上海普陀首次發未成年人保護從業禁止令
12月4日下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學校保安身份強制猥褻兒童的被告人劉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判令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禁止從事教育等與未成年人相關的職業。
澎湃新聞(www.thpaper.cn)記者從普陀法院獲悉,這是該院首次根據《刑法修正案(九)》作出的“未成年人保護從業禁止”判決。
2019年8月初,正值學校放暑假,普陀某學校的保安劉某乘四周無人之際一把抱住女同學小玲(14周歲)進行猥褻。小玲極力反抗后掙脫逃離。經鑒定,她體表挫傷,已構成輕微傷。事后小玲為了保留證據,用微信和電話聯系劉某,讓其承認了當天猥褻小玲的事實,并且錄了音。小玲隨即到派出所報警。
2019年11月6日,普陀區檢察院對劉某以強制猥褻罪提起公訴,普陀法院認為劉某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方法強制猥褻未成年人,致被害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
劉某身為學校保安,其負責維持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在校學生不受侵害。然而他卻違背職業道德和工作職責,利用職務便利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據此,法院決定對劉某處以從業禁止,最終做出了上述判決。
對劉某發出的從業禁止令,將禁止其從事教育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的單位或職業,如學校保安、校車司機、學校廚師、未成年人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等,禁止令能夠從空間上隔離劉某對未成年人的接觸,最大限度地抑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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