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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羈押近12年李建功獲無罪:有罪供述均為非法證據,將索賠
12月3日上午,新疆庫爾勒“廁所沉尸案”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再審宣判,入獄近12年的被告人李建功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李建功的辯護人王誓華處獲得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做出的有罪供述,及其女兒李娟的證言均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我很高興。”當天下午,李建功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言語間仍有些激動,被釋放后,其見到了父母及其他親人,“說了不少話”。李建功說,相比于入獄前,庫爾勒已修了不少大樓,道路也有拓寬,12年后再次見到這座城市,竟顯得很陌生。
提及其12年的牢獄經歷,李建功向澎湃新聞透露,后續將申請國家賠償,以及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至于更為長遠的生活規劃,李建功稱,暫時未作打算。“我五十多歲了,年齡大了,腿腳也有病,行動不便,沒法去外面找工作,只有在家里守著。”李建功說,接下來,他將在家里好好休息一段時間。
李建功有罪供述及其女兒證言為非法證據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07年,庫爾勒某水泥廠一名75歲退休女工曹某某被發現溺斃在水泥廠一間廁所內,居住在附近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銀紡公司的員工李建功被鎖定為嫌兇。

2008年7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二師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建功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李建功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1月7日,新疆高院復核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十多年來,李建功和家人持續申訴。2016年7月,新疆檢察院決定對李建功案啟動復查。2018年12月6日,新疆高院對此案做出再審決定。7天后,新疆高院認定李建功故意殺人罪“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將該案發回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院再審。
2019年11月24日,此案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中級人民法院再審開庭。王誓華告訴澎湃新聞,當天庭審共持續兩小時三十分鐘,在檢辯雙方意見一致的基礎上,合議庭當庭認定李建功在接受警方訊問時做出的有罪供述和其女兒李娟的證言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此次無罪判決書顯示,王誓華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排除在偵查階段李建功供述形成的17份訊問筆錄、審查起訴階段形成的2份訊問筆錄,證人李娟在偵查階段形成的5份詢問筆錄,案卷中有證據證明,屬于非法收集的證據,應當排除。
通過以上證據的調取,公訴機關同意辯護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認為以上均屬于非法證據應予全部排除。
對此,控辯雙方意見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法院:關鍵證據均不在案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出庭公訴意見認為,本案據以認定李建功實施殺人的直接證據,只有李建功本人的有罪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且李建功對關鍵事實的供述前后矛盾、說法不一、反復不定。公安機關在取得李建功供述的過程中不能排除違法取證的合理懷疑。李建功作案時間、作案過程、曹某某的衣著特征等關鍵情節得不到其他證據的印證,尤其缺乏客觀證據的印證。關鍵情節都是“先證后供”,認定“供證一致”的真實性、可靠性存在較大疑問。
“現有證據與指控事實之間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曹某某系李建功所殺,不能由證據得出唯一的結論,案件證據不足,尚未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公訴機關出庭公訴意見認為。
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李建功與曹某某的沖突時間、本案的作案時間、拋尸時間、案發現場、作案工具均不清楚;封堵曹某某口鼻的膠帶上沒有李建功的指紋和DNA,沒有發現與李建功供述相印證的任何物證,李建功沒有作案動機;從李建功和曹某某身高來看,當兩人面對面,曹某某后枕部的打擊傷不可能形成。
辯護人認為,前述證據均應當庭確認為非法證據,并予以排除,目前本案所有證據沒有一個指向李建功犯罪,其他證據與李建功無關,“因此李建功無罪”。
法院認為,本案的起因、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現場、作案工具等關鍵證據均不在案,起訴書指控李建功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公訴機關出庭公訴意見認為本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對公訴機關的公訴意見及辯護人無罪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采納,判決被告人李建功無罪,并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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