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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武侯區3·6火災事故案4責任人獲刑,曾致4死多傷
2019年3月6日晚19時25分左右,四川成都武侯區佳靈路53號發生火災,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24人受傷。后經調查,火災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倉庫照明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12月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布《胡某、張某重大責任事故一審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已經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包括成都西部汽車城公司原董事長胡某等在內的4名相關責任人分別判刑。

倉庫起火致4死24傷
武侯區宣傳部官方微博此前曾通報,3月6日19:30分許,武侯區佳靈路53號發生火情,消防官兵第一時間前往處置,28名受傷群眾在華西醫院接受救治,醫院迅速組織了強有力的專家隊伍全力施救。4名傷者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不幸離世。經醫院多學科專家最新評估,受傷人員中有重傷6名、輕傷18名。
根據指控,1992年11月6日,成都西部汽車城公司注冊成立,2003年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變更為被告人胡某。胡某在擔任西部汽車城法人代表及董事長期間,在未向消防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及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的情況下,于2005年擅自將唯驛公寓的三至九層改建為257間小戶型商住公寓并對外租售,違規在一、二層樓面進行露天陽臺擴建、搭建鋼架彩鋼棚及簡易板房,用彩鋼板將二層樓梯口與露天平臺隔離,封閉二樓至一樓樓梯通道,加建鋼構室外樓梯。
2008年1月,成都市港宇物業注冊成立。被告人屈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2011年,被告人姜某先后擔任港宇物業公司西汽項目經理、項目辦公室主任。期間,屈某、姜某在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方面排查不力,明知唯驛公寓存在消防疏散通道封堵、超負荷用電、線路老化等安全隱患而未能及時消除。
2015年,西部汽車城與成都榮華豐汽配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張某簽訂合同書,張某在租賃倉庫及擔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將租賃場地違規改建為倉庫,違規改造倉庫內電線,放置貨架并堆放大量汽車零配件。
2019年3月6日19時25分左右,唯驛公寓二層B區存放汽配零件的倉庫西側墻面電線打火花而引燃汽配零件、紙箱等物品發生火災,造成4人死亡、2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50萬余元。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等級為較大事故。
火災直接原因為照明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
經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起火部位位于唯驛公寓B區二層租賃的倉庫內,事故直接原因是倉庫照明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周圍可燃物蔓延成災。
事故間接原因是榮華豐汽配公司在未經消防備案的情況下,擅自將唯驛公寓2樓平臺違規改建成倉庫,用于儲存汽車零配件;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未有效排除倉庫線路老化等消防安全隱患;西部汽車城公司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違規擴建露天陽臺、改建公寓房間、搭建鋼架彩鋼棚及簡易板房;港宇物業公司違規在C區二層南面閑置平臺搭建職工食堂和簡易板房,擅自拆除、封堵C區消防疏散通道;安全管理不到位,隱患排查流于形式,未能消除超負荷用電、線路老化的安全隱患。
事故調查報告同時認定,在此次事故中,胡某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張某負有直接責任,屈某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姜某負有重要管理責任。
事故發生后,公安機關分別傳喚4被告人至派出所接受調查,西部汽車城、港宇物業及相關人員積極組織搶救,參與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對部分遇難人員和受傷人員及財產損失人員進行了賠償。
犯重大責任事故罪 4責任人分別獲刑
庭審中,4名被告人當庭對事故發生及所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不良社會影響表達悔意,同時也表達了在前期積極做好搶救、賠償、配合調查的基礎上,進一步積極做好善后工作的態度,請求法院予以從寬處罰。
法院認為,胡某、張某、屈某、姜某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4人死亡,2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00余萬元的重大事故,且負事故主要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最終,法院一審以胡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其有期徒3年,緩刑3年6個月;判處張某有期徒3年,緩刑3年6個月;判處屈某有期徒2年8個月,緩刑3年;判處姜某有期徒2年4個月,緩刑2年6個月。
(原題為:《四川成都武侯區3·6火災事故案4責任人獲刑 曾致4死多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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