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Z博士的腦洞|華為與251,公眾的憂慮是什么
將近年末,華為又“火”了起來。但和年初的“火”似乎有所不同。
在華為工作12年的前員工李洪元離職后,被公司舉報敲詐勒索,公安局將其羈押了251天,后無罪釋放,其獲得國家賠償10萬元。有人戲稱,這個故事是出身985,工作996,離職251,投訴404。
離職而已,竟然弄到要坐牢?輿論嘩然。
一份不合格的“聲明”
針對惶惶民意,華為發出一份“聲明”。
“華為有權利,也有義務,并基于事實對于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如果李洪元認為他的權益受到了損害,華為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包括起訴華為。”
這聲明讓我很驚詫。華為這樣一家“狼性公司”,竟然允許這么low水平的公關存在?
聲明中,整體利益核心和表達關鍵是“華為支持他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這句話就不是誰都能夠說的。如果是進行一種宏觀性的表達,只能是擁有系統性代表身份的機構或代言人才有資格說這種話。類似于“御賜”并不是誰都能用,何況還在里面胡亂用了“平身”“賜座”等等。作為一個微觀個體企業,正在和市場對話,卻用一種遠遠高于市場的自我定位開口,恐怕是非常不合適的;如果公司表達的是一種微觀意思,那就是實實在在地表明要“支持”,提供資金、人員、信息等等。但華為顯然并沒有這個意思,而且正好相反,他們根本站在這個微觀“支持”的對立面;剩下的可能,就只能有兩種,一種是言不由衷,或者說著玩玩,倘若如此,則戲弄大眾,是公關大忌。另一種則拿捏著一股勁兒,“讓你告”,等同于威脅,不僅戲弄,且有耳光伺候。公開發表用此種態度,無論是上述哪種可能,都無異于“高級黑”。
一個公司和市場對話,也不是說應該多么謙卑,至少不能用“君臨天下”的口吻。大眾并不是來聽你教訓和教育的,你也沒權利對市場做普法培訓。公司聲明的要點,就是把自己的事情說清楚。劃一下重點:說自己的事!!!別人有沒有違法,有沒有運用法律武器的權利,要不要起訴誰等等,都不是你公司的事兒,也不在你的權力范疇內。如果你認為這些都在你權力范疇內,那么你不但是對自身定位有所誤解,肯定也對社會制度有所誤解。
為什么不好好表達?
而華為的聲明中缺乏的,恰恰就是對自身相關問題的說明。
這不是說華為一定就是有問題的。
而且,華為不是正好可以通過聲明來說明事實真相嗎?
華為的權利和義務是每個守法個體的權利和義務,不必贅述。“基于事實”則是合法權利義務的最重磅注解。“事實”才應作為重點。有什么事實讓華為覺得李某“涉嫌違法”?你倒是說嘛。
此件事情中,需要說清楚的恐怕還包括,第一次報案的時候是涉嫌泄密,因查無實據,兩周后重新報案變成敲詐勒索。是什么事實讓報案人難以分清李某錯誤所在以及無法決定以哪個“罪行”“舉報”他呢?
當然,也不排除,雖時隔數月才“案發”,但部門領導就是分不清所掌握證據屬于“泄密”還是“勒索”,那偌大公司,法務部門呢?
更關鍵的是,在地方公安局、檢察院等部門的調查下,經歷251天,發現確實沒有犯罪事實,而且向李某道歉,也進行了賠償。此時,舉報人華為還在用雖然“尊重公檢結果”,但自己“有權利,也有義務,并基于事實對于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是信服法律裁定結果還是不信服?信服,則應同樣道歉。不信服,既然華為一向自信“有權利,也有義務,并基于事實對于涉嫌違法的行為向司法機關舉報”,就應該堅守信念,繼續向上一級執法、司法機關表達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嘛。
而據稱,當當事人拿出錄音證據,部門相關“證人”竟然也改了口供。這究竟是事前私權力膨脹證詞有假還是事后在公權力面前不敢說真話?
“事實”的面目不能在這種大而無當的語氣中刻意被模糊掉。
當然,有人說,華為才不屑于向大眾說明情況呢。傲嬌?可以有。但這么傲嬌,還發什么聲明呢?華為既然對大眾發聲明,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把話說清楚。尤其不能明明是自己說明不清楚話,卻又用“懶得跟你說”來掩飾。
我完全同意華為用法律捍衛自己的權利,我也不覺得華為必須去同情其認為違法違規的員工。我的問題是,整個事件中,無論真相如何,無論是李某或其部門領導有問題,可以見到華為內部管理的混亂。而因為這混亂,侵占了公共資源,甚至可能過度或過分“使用”了公權力系統資源。華為是不是應該自查和反思?
邊點贊邊憂慮
事實上,我們還是要為這樁“案件”中的深圳相關公安局和檢察院點贊。他們能夠實事求是辦案,且能夠誠懇承認錯誤,應屬于社會進步中的重要一環。
不過,網絡上有消息稱,華為員工離職而被舉報至關押的并不只是李某一個。
這倒并不稀奇。因為華為員工據稱近20萬人,也算是個“巨無霸”。雖然都是“985”,也天天“996”,但其中是不是各有私心甚至有些“壞人”,的確不好說。如果有人犯罪,受到法律制裁也是應有之義。
但如果屢屢出現這種“冤假錯案”,而且過程如此類似,則不得不讓人擔憂。
實際上,大公司擁有完備的法務隊伍、有豐厚的資金、更不要說可能還有強大的各種資源及背景,個人與之相對,輕若鴻毛。
前幾年已經爆出,華為身患絕癥的博士被“掃地出門”,奉獻一生,得病后變得衣食無著。近期又有網易員工生病后被裁。真正鴻毛不如。
這個時候,相關的行政仲裁、司法程序有沒有相應的保障呢?
大公司“有權利”讓公權力“抓人”也不新鮮。“鴻茅藥酒”為了一個沒幾個人看過的網絡文章,就能夠讓當地公安局“千里追兇”,關押時間也是相當的長。迄今可有道歉?
往遠了說,如今大名鼎鼎的孫宏斌,當年在聯想因年少輕狂而有牢獄之災,出來后對老領導恭恭敬敬,一番努力,事業有成不說,原來的罪名也被撤銷。這一立一撤,于私人,號稱被傳為“佳話”,于公權部門,究竟是有錯就改還是將錯就錯,于大眾,究竟是笑話還是悲劇?
我們必須承認,在“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法治水平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有些領域仍然存在無法可依、有法但可操作性不強,甚至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問題。在執法過程中,也存在著較大的自由把控權,且受監督力度仍然小。
這種情勢下,公權力會不會成為一些私權力的“抓手”,來“治”那些“不聽話”的對立面?值得警惕和思考。
沒有公平對待,難言正義聲張
有人說,李某就不是個好人,他拿著錄音筆跟公司談事兒。
李某是不是好人我不知道,但是這錄音筆救了他一命。有了錄音筆,證人改了口供,有了錄音筆,他“只”蹲了251天號子,有了錄音筆,他才能聽見華為說“有本事你告我啊”。
這世上本沒有錄音筆,說假話的人多了,就有了錄音筆。
有人說,華為原來看起來濃眉大眼,其實是個壞人。
華為是不是“壞”也不好說。想要破壞華為、挖華為墻腳、泄露商業機密、敲詐勒索的人肯定也不少,華為也絕對不是靠“一片冰心在玉壺”才活到今天的。
這世上本沒有華為,奮不顧身往前沖,才有了華為。
那問題在哪兒呢?
問題在這兒。
試問,如果是李某或其他普通個人舉報華為的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會不會這么迅速進行拘捕,然后發現查無實據,接著任舉報人重新舉報其他罪名,然后繼續羈押,接著接近四個月當事人才見到檢察官知道罪名交上證據,然后繼續羈押,接著證人改口,然后繼續羈押。
如果答案是不會,那就正是大眾擔憂的原因。而且,這種不夠公平公正的方式,對華為就一定是好事嗎?莫說現在輿論的矛頭已經對準了華為。華為會不會遇到更能夠“調配”公權力的對手呢?我們不能只靠輿論場上對強弱勢的偏袒來彌補公平系統中對強弱勢的不公。
真相是怎么樣的,有時候不是大眾能夠查清的。可是又何須大眾來查清?依法治國,需要的是完善的法治建設給大眾清楚的答案,而非全民皆法官。
真相是怎么樣的,有時候不是大眾能夠查清的。可是大眾難道就不應該清楚?依法治國,需要的是執法、司法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有法律的“智”,就能消除謠言的“霾”。
依法治國,基礎要義是公平正義。沒有公平對待,難言正義聲張。
后記
沒有人想“黑”華為,正相反,中國人喜愛華為、支持華為、捧著華為。正因為如此,我們希望華為能夠行大道走正路路越走越敞亮。我們也希望市場健康發展,孕育出更多的華為們。所以大眾才會這樣擔憂,希望華為反思,希望治理能力進一步提高。
企業和個人有逐利的沖動,這是好事,當企業或個人為了自身利益而侵占、損害他人或公眾利益,司法機關應當對之進行處罰,以保證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利益。
讓企業和個人“自律”,是提倡,但不是根本。規范企業和個人行為,要靠法律規范。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要求,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985和996,是個人與企業的選擇。但251和404,應該是治理系統要深思的問題。
法治的公平,是社會良性發展的基石。
(作者萬喆為經濟學家,澎湃新聞特約評論員)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