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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速8公里走步機要用跑步機標準?檢察院辦案助推新標準出臺
“如果不是檢察官盡職盡責,我現在不知道在做什么,我的企業肯定也完了。”
11月27日,浙江永康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平(化名)告訴澎湃新聞(www.kxwhcb.com)。
今年37歲的劉平2011年成立自己的公司,主要生產跑步機、走步機等健身器械。2017年底,他耗時三年研發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機上市,銷量大好。
但好景不長,2018年,他因為這款產品險些身陷牢獄。
2017年,永康所屬的金華市場監督部門接到舉報,稱劉平的公司銷售偽劣產品,并查實兩起案件。
經查,當年10月26日,該公司生產的48臺T600D型電動跑步機,以1200元的單價銷售給哈爾濱的客戶,經抽樣檢測有三項指標不合格。同年11月至12月15日,該公司研發創新產品“走步機”,對外以“跑步機”名義銷售,金額達701.4萬元。經抽樣檢測,上述走步機存在沒有安全裝置等三項不符合《固定式健身器材第6部分:跑步機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試驗方法》國家標準的內容,結論為不合格。
金華市監部門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2018年9月,劉平因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刑拘。隨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永康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員額檢察官邵曉林經前期工作,考慮到本案事實清晰,且企業需要正常運行,建議公安機關慎用羈押措施。當年10月16日,被刑拘29天后,劉平被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如果被認定偽劣產品,這個創新產品會被扼殺,公司也會遭受毀滅性打擊。”邵曉林說。
據了解,《永康市振興實體經濟三年行動方案(2017~2019年)》明確,以高檔健身器材等為開發重點,做精做專健康休閑產品是當地五金制造業振興實體經濟的發展路徑之一,而技術和產品創新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案件如何辦理,不僅考驗司法辦案精準度,還關系到對企業家創新行為和創新精神的保護,甚至可能影響一個新興行業。
據邵曉林介紹,如果認定劉平銷售偽劣產品,以涉案金額論將面臨15年以上刑期。
劉平向澎湃新聞展示了這款走步機——沒有扶手和繁瑣的操作系統,主機是一塊平板與一個拉動就可停機的細桿的組合,運行速度靠主機對使用者步伐的頻率感應,最高時速僅8公里。
案件辦理中,檢察人員認為涉案走步機在運行速度、產品結構等方面均與傳統跑步機有顯著區別,客觀上在去除“跑步機”字樣后可合法銷售,有關部門的檢測報告根據跑步機的強制性標準徑行認定其不合格,與該產品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造成的危險性不相當。
同時,永康市檢察院邀請公安偵查人員、辯護人、職能部門、人大代表和跑步機企業代表等20人,以聽證座談的形式對案件進行公開審查,聽取各方意見,正視基于“樸素正義觀”的評判建議。“20名代表一致認為銷售走步機不構成犯罪。”邵曉林說。
同時,辦案人員還打電話對上百名已購買走步機的消費者進行回訪,發現沒有差評。

今年3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函認定“新型平板走步機”為創新產品,不適用跑步機國家標準,確立了走步機應當適用的行業標準。
隨后,永康市檢察院作出審查認定,涉案走步機符合走步機行業標準,系創新產品,對前述第二起事實不認定為犯罪;對第一起事實,公司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考慮到銷售額僅5萬多元,經調查也未發現消費者人身、財產受損,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公司屬創新型企業,正處于升級發展關鍵期,決定對劉平作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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