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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藝節目頻現意外事故,專家:節目組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正義網北京11月27日消息,27日,演員高以翔被確認在浙江衛視《追我吧》節目錄制過程中倒地,送醫搶救兩小時后心源性猝死,年僅35歲。
這已不是第一起在電視節目錄制中發生意外的事件了。此前《中國星跳躍》節目中釋小龍助理溺亡,《陽光大道——為你喝彩》節目中有選手摔至八級傷殘。也有很多主持人都在節目中摔傷過,如孟飛、李好、何炅等。
記者查看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此前也有錄制綜藝節目致重傷案例。2015年7月,90后女子李雪玲參加安徽廣播電視臺主辦的《男生女生向前沖》節目,在錄制過程中被道具大錘碾壓至腰部重傷。2016年12月,法院判決認為,安徽廣播電視臺和制作公司未采取足夠有效的安全防范和保障措施,應對李雪玲損失的90%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近年來綜藝節目為了追求效果,節目的難度與創新度也在不斷增加,而很多場景和環節的設置也不免讓人提心吊膽。在追求新奇好看的同時,節目組該如何確保所有演職人員的人身安全呢?出現意外,責任又該如何承擔?
“在錄制現場發生損害生命權、健康權的事件,都屬于工傷。”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綜藝節目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應提前將相關風險明確告知參加的嘉賓。待嘉賓接受后,雙方簽訂合同明確權利義務。當風險出現的時候,就應當根據合同約定來承擔責任、損害后果;另一方面,節目組也應當配備緊急預案,配置一定的急救設備、醫療力量,用足夠的保障機制在可控制的范圍內盡量降低風險,保障藝人的生命權、健康權。
“節目組應證明自己是否履行到安全保障的義務。”朱巍指出,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心源性猝死的誘因較多,具體情況應以法醫鑒定為準。”朱巍認為,首先應考慮倒地的原因是個人疲勞、有無病史等,還是節目組未盡安保義務導致。比如說,藝人的疲勞狀態,是由于長時間錄制該節目還是其他原因所致。
“猝死有75%的概率是由心臟問題導致的,常見情況有冠心病、心肌炎、遺傳性心律失常、肺栓塞、主動脈夾層等,不排除劇烈的刺激性運動引發上述疾病發作的可能性。”北京大學人民醫院心臟中心教授張海澄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每年心源性猝死人數達到54.4萬。隨著年齡增大,猝死的風險也增高。
張海澄提示,一旦發現患者暈厥倒地,應迅速判斷患者是否意識喪失、呼吸停止。如果是,應立即呼叫120,并采用“用力壓、快快壓、不停壓”的心肺復蘇手法。患者倒地后,每延遲1分鐘進行心臟按壓,死亡幾率就會增加10%。如果延遲超過10分鐘,幾乎無法搶救回來。心臟按壓越早越好,因此有“白金4分鐘,黃金10分鐘”的說法。
(原題為《綜藝節目頻現意外事故 專家:節目組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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