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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旅游局原局長錢國超一審獲刑12年,受賄214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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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7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旅游局原局長錢國超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國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錢國超利用擔任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江蘇省交通廳副廳長、江蘇省臨海高等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江蘇省民防局局長、江蘇省公路學會理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撥付、工程業務承接、供應商名單入圍、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49萬余元。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國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為《江蘇省旅游局原局長錢國超受賄案一審宣判》)
責任編輯: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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