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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大審議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不文明行為最高可罰50萬
公交地鐵霸座、不禮讓斑馬線、高空拋物、遛狗不牽繩、機動車亂插隊、公共空間亂堆雜物等不文明行為將依法規范,并受到相應懲處。今天(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
條例草案提出,本市將探索建立“文明行為激勵回饋制度”,文明行為記錄將有望與評比表彰、積分落戶加分、住房和醫療保障等優惠政策掛鉤。
同時,將重點治理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共享單車亂停放、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等6個領域24項不文明行為。

參與垃圾減量分類、愛護共享單車、文明養犬、規范停放電動自行車等社會關注度高的熱點問題,均被列入文明行為規范相關條款中。
為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引導,條例草案明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公共文明引導隊伍,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引導、監督等工作。此外,將建立文明行為評價指標體系,開展文明行為評價,制定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作為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參考,并向社會公布。
為進一步鼓勵市民守文明、享文明。條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加強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和使用。同時,探索建立文明行為激勵回饋制度,依據文明行為記錄,完善有關評比表彰、積分落戶加分、住房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優待、困難幫扶、現金獎勵等優惠政策。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方面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條件。
這意味著,在文明行為方面貢獻突出的公民,將獲得實實在在的獎勵。這些激勵措施可以有效地調動廣大市民的積極性,為城市道德文明建設增添了新動力。
重點整治24項不文明行為
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叢駱駱介紹,依據民意共識,條例草案對市民普遍厭惡的頑癥痼疾和陳規陋習進行精準畫像,與鼓勵倡導的文明規范進行正反對比呼應,重點治理隨地吐痰、亂扔廢棄物、共享單車亂停放等6個領域的24項不文明行為。并授權政府可以就重點治理的范圍、區域等作出具體規定。
重點治理24項不文明行為包括:
環境衛生方面4項:
包括隨地吐痰、隨意倒垃圾、在禁止吸煙的場所或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等;
公共秩序方面3項:
包括從建筑物向外拋物、公共場所赤胸裸背、娛樂健身活動擾民等;
交通出行方面6項:
包括公共交通工具霸占座位、不禮讓行人、非機動車亂穿馬路、共享單車亂停亂放等;
社區生活方面4項:
包括在樓道堆放雜物、遛狗不拴繩、擅自安裝地鎖等;
旅游秩序方面3項:
包括攀折花木、違規投喂動物等;
網絡電信方面4項:
包括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發送騷擾短信等。
共享單車亂停亂放或被罰款
在處罰方面,叢駱駱介紹,對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條例草案不再重復。而對于條例草案中重點治理的24項不文明行為,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此外,對其他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處罰措施的不文明行為,如從建筑物向外拋物、居住區亂堆亂放、快遞外賣等企業未有效履行相關管理職責等行為,條例草案設置了新的罰則;對群眾普遍厭惡、反映現有處罰過輕的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并規定了公開曝光、約談整改、社會服務等處理措施。
例如,針對共享單車亂停亂放,快遞外賣車輛橫沖直撞等嚴重影響市民生活的不文明行為,條例草案規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車輛的日常養護,保持車輛干凈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車輛進行清理更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范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維護交通出行秩序。對于違法違規停放車輛影響道路通行的使用者,將被責令改正,處警告或五十元罰款。企業未履行相應管理職責的,可約談其負責人;拒不改正的,可限制車輛投放,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備受關注的快遞、外賣行業管理方面,條例草案規定,企業應建立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對企業使用車輛進行統一登記、定期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對企業未履行安全主體職責,其從業人員多次違反交通秩序,造成社會影響,可約談其負責人,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拒不改正的,可禁止其車輛上道路行駛,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可責令停業整頓,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嚴重不文明行為或與個人信用掛鉤
針對地鐵公交霸座、機場車站鬧事、禁止吸煙場所吸煙等近來社會關注、群眾關切的熱點問題,條例草案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并可以不退還已經支付的費用。
對于“高空拋物”行為,條例草案規定,從建筑物向外拋物,由物業管理人予以勸阻,要求改正。拒不改正、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一千元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不文明行為不僅要“懲戒到位”還將“記錄在案”。條例草案提出,本市建立完善不文明行為日常檢查和聯合懲戒機制,加強不文明行為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并向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歸集。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加強非現場執法,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行政執法人員處罰不文明行為時,可根據執法需要,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同時,條例草案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發現的不文明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采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記錄,可以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執法的參考依據。
為創新社會治理方式,體現“教育在先、懲戒在后”的精神,條例草案提出了建立“社會服務”制度,對違反條例的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主動申請參加相關社會服務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原題為《北京立法整治不文明行為,最高可罰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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