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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陜一政法干部工資賬戶被凍三年,稱遭錯誤執行上訪舉報法官
因卷入一起執行案件,陜西安康市寧陜縣政法委干部黃開云的工資賬戶被凍結三年。
麻煩源起陜西秦盛生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盛公司)與西安市鄠邑區(原戶縣)農民杭秋梅之間的一宗轉讓合同糾紛。因秦盛公司執行不能,占有該公司30%股份的“黃開云”被法院追加為被執行人。
對此,黃開云提出異議,稱公司股東“黃開云”的身份證信息與她本人信息不一致,且經寧陜縣公安機關調查屬實。即便如此,異議仍被駁回。西安市戶縣法院(現鄠邑區法院)認定,黃開云丈夫張某誠生前以秦盛公司名義與他人合伙經營魚池,且黃開云本人參與經營管理。此后,西安中院亦以同樣理由駁回復議申請。
此后,身為政法干部的黃開云走上上訪之路,她寄信到各級法院紀檢監察組和陜西省掃黑辦舉報,要求徹查執行法官張本衛涉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炮制非法證據等行為。
今年5月24日,鄠邑區法院紀檢組長嚴民連同被舉報人張本衛一起來到寧陜縣政法委,向黃開云反饋調查結果,并“共商”解決方案,稱“不管執行多少,盡快把案子平息了”,并答應將此前凍結的銀行賬戶解封。

近日,鄠邑區法院紀檢組組長嚴民對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紀檢組經調查認定,張本衛涉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情況不存在。張本衛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解封工資賬戶系因考慮到黃開云實際生活的困難,在上級法院建議下,在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期間,對她的賬戶進行解凍。
張本衛還稱,鄠邑區法院已于兩月前收到陜西省高院的信訪結案報告,結果同此前兩級法院作出的認定相同,將于近期重新啟動執行。

兩個“黃開云”
身份信息不一致,簽字經鑒定非其本人書寫
寧陜縣政法委干部黃開云2016年初持工資卡至銀行柜臺取現時,發現工資賬戶被銀行凍結了。柜臺工作人員告知,她已被戶縣法院追加為一起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
戶縣法院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杭秋梅、杭存弟與被執行人秦盛公司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中,追加第三人王瓊、黃開云為被執行人,二人分別占有秦盛公司70%和30%股份,需向申請人給付案件款及利息,合計約95萬元。
黃開云生于1967年,現任寧陜縣政法委主任科員。在1996年考上公務員之前,她曾做過五年教師,自2000年起調入寧陜縣政法委。她對澎湃新聞稱,自己從未參與秦盛公司經營,也未委托人代理參與經營。
工商資料顯示,秦盛公司系2007年由陜西遠大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西遠大)變更而來,后者成立于2005年6月,注冊資金800萬元,原始股東有張衛軍、范志軍和張可珍三人。變更后,原各股東將70%股權轉歸張衛軍胞姐王瓊,30%股權轉歸黃開云,并由王瓊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戶縣法院調取的工商檔案顯示,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手續中,經辦人提供的黃開云身份證復印件號碼為612424xxxxxxxxx022,而工商登記表格中其身份證號為612242xxxxxxxxx027,存在四個數字的出入。黃開云指出,這兩個號碼與她戶籍檔案中身份證號碼均不同。
2016年3月10日,她向戶縣法院正式提出書面異議,稱法院裁定認定事實和執行對象錯誤,請求撤銷。后經寧陜縣公安機關核查,黃開云戶籍檔案中的身份證號碼與其申請執行異議時提供的身份信息一致。這意味著,其身份證號碼確實與工商檔案中的身份信息不一致。
不過,2016年6月6日,戶縣法院作出裁定,駁回異議,理由是黃開云丈夫張某誠生前曾以秦盛公司名義與他人合伙經營魚池,她本人也參與了經營管理。黃開云不服,遂向西安中院申請復議。
在案的三份股權轉讓確認書中,其中一份證明,原陜西遠大股東張可珍于2007年9月27日確認將30%股權轉讓給黃開云。11月14日,澎湃新聞在戶縣秦渡鎮秦三村找到了現年84歲的張可珍。張可珍說,她是張衛軍的遠親,曾向其出借身份證,但對公司經營和股權轉讓之事一無所知,既不認識也從未見過黃開云。
澎湃新聞注意到,包括工商登記資料、股東轉讓協議、股權轉讓確認書等多份資料中均有“黃開云”的簽名。對此,黃開云表示,她曾向法院提出字跡鑒定申請,但未得到同意。2016年12月9日,西安中院二審裁定,以與一審法院相同的理由駁回了黃開云的復議申請。
黃開云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西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17年1月18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秦盛公司工商登記信息中所有“黃開云”的簽字與樣本簽名筆跡并非同一人書寫。

魚塘轉包始末
包不包括周邊土地陷羅生門
黃開云向澎湃新聞坦言,其先夫張某誠生前系寧陜縣某局局長,確實曾在2008年左右和一個叫張衛軍的朋友在戶縣旁光鎮新陽坡村水庫合伙承包魚塘,當時她忙于照顧正上高中的兒子,對承包魚塘的事很少過問。
黃開云稱,她經歷官司后才了解到,2008年1月,張衛軍以秦盛公司名義與杭秋梅、杭存弟母子簽訂轉包補償協議,拿到魚塘經營權。當年7月,張衛軍、張某誠和張書文三人共同簽署《聯合開發協議》,約定三方共同出資,并以張衛軍名義承包新陽坡水庫及周邊110畝地(其中含22畝荒地)建設高湖魚莊。11月14日,澎湃新聞來到案涉魚塘,因受秦嶺拆違行動影響,涉事魚莊目前已暫停營業。


然而,此事在杭家母子口中確是另一個版本。在2008年之前,新陽坡水庫由本案申請執行人、旁光鎮孫古村村民杭秋梅和杭存弟母子承包經營。杭秋梅告訴澎湃新聞,她自1999年起通過其女婿杜某某的關系,將新陽坡村水庫承包下,用于活魚養殖。她前后投入資金十余萬元,用于修建房屋,還栽種樹木,修葺了周邊道路。
杭秋梅說,2008年,兒子杭存弟當兵時的戰友張衛軍找到她,稱寧陜縣有位姓張的局長想要投資魚塘。杭存弟稱,張衛軍當時就職于西安市公安局某分局,聽戰友說有局長要承包魚塘,出于信任,他沒多想便答應了。2008年1月,秦盛公司與杭秋梅母子簽訂的轉包補償協議約定,秦盛公司給付轉包補償款138萬元,分兩次付清。其中的第二筆70萬元余款,秦盛公司在向杭家母子出具欠條后,始終沒有給付。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份協議中提到,水庫及池內存魚、周邊90畝土地和地面附屬物轉包給秦盛公司,這是整場糾紛中90畝土地第一次出現。而在杭秋梅與村委會簽訂的原始魚塘承包合同書中,并未包含周邊土地的開發和使用權。
2010年12月,張衛軍自愿退出,將魚塘50年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張某誠和張書文。合同第六條明確約定,張衛軍此前所欠的外債均由其本人償還。同月,秦盛公司與張書文簽訂正式的轉讓協議。

2012年7月底,張某誠去世,魚塘由張書文一人承包。
2019年11月16日,張書文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2008年的魚塘項目系張衛軍主動拉他和張某誠參與的,但正式啟動后他發現自己上當受騙了。張書文說,合同中提及的110畝土地,實則并非全歸新陽坡村委所有,“土地性質復雜,無法開發。”
這一說法也得到了新陽坡村村委會主任施普林的證實。施普林告訴澎湃新聞,110畝土地的說法“純屬胡扯”,其中多塊土地的所有權歸屬村民,村委會無權承包給他人經營。施普林表示,直到2013年張書文再與村委會簽訂新的《承包合同》時,雙方才對可供承包的土地面積做了公證。在此合同簽訂時,張衛軍還曾以秦盛公司名義出具委托書,稱此前和承包合同有關的所有債權債務糾紛均由他本人和秦盛公司承擔。
對此,黃開云認為,杭秋梅母子和張衛軍向張某誠和張書文虛構了110畝土地,其行為涉嫌合同詐騙,法院在執行前應當先將此查清。
矛盾的證言:
判決書采納談話筆錄系法官一人所做,未經質證
2011年,因遲遲沒有收到余款,杭秋梅母子將秦盛公司告上了法庭。同年,戶縣法院判決秦盛公司給付杭秋梅此前未結清款項及利息總計73.77萬元。
2012年9月5日,杭秋梅、杭存弟申請執行。然而,在執行中,法院發現,秦盛公司只是一個空殼,并無資金可供執行。
2014年7月,戶縣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對新陽坡村原水庫(即魚塘)及周邊二十二畝荒地及配套設施周邊樓房予以查封。對此,魚塘的新主人張書文提出執行異議,申請遭到戶縣法院駁回。此后,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將秦盛公司和杭家母子告上法庭,戶縣法院2015年1月做出一審判決,撤銷此前該院做出的駁回執行異議裁定,并終止對魚塘及周邊樓房及設施的查封。
一審判決認定,張書文為取得水庫及附屬設施承包經營權支付了合理價格,且無證據證明其存在主觀惡意。杭秋梅不服,上訴至西安中院,二審駁回。此后,杭秋梅又向陜西省高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法院判決認定,秦盛公司與新陽坡村、杭秋梅母子的合同及付款與張書文無關,未結清的73.77萬元應由秦盛公司償還。此外,張衛軍系秦盛公司的實際管理者和經營者,占股70%的王瓊僅是掛名的法定代表人。
據杭存弟稱,出于種種原因,張衛軍辭去了公職,已很久未曾聯絡,因秦盛公司沒資金可供執行,故將作為股東的黃開云申請追加為被執行人。這一說法后來也得到了執行法官張本衛的證實。
張本衛還向澎湃新聞透露,張衛軍因牽扯進多宗詐騙案件,“搞了很多名堂”,已經身無分文,與此同時,占有秦盛公司70%股份的王瓊也蹤跡難覓,“但可以肯定的是沒有財產。”
至此,作為有收入的寧陜縣政法干部成了該執行案中,唯一有可執行財產的執行對象。工商登記信息不一致,執行法官如何確定股東“黃開云”的身份的?
澎湃新聞注意到,黃開云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上訴,西安中院進行了書面審理,并在此后作出的裁定中采納了戶縣法院2016年5月9日對張衛軍和王瓊所做的兩份談話筆錄。
張衛軍在筆錄中稱,因為張某誠不便出面,就托人拿其妻子黃開云的身份證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至于她本人是否知曉就“說不清了”。張衛軍還說,在協商案涉魚塘轉包補償協議及魚塘經營期間,黃開云均有參與,魚塘所在的村、組長等人都知道此事。
王瓊則稱,黃開云經常去魚塘,以經營者的身份看工作進展情況,然而,這一說法與另一份生效判決書記載的王瓊證言存在出入。在2011年杭秋梅母子訴秦盛公司和張書文合同糾紛案中,王瓊曾當庭答復法官提問稱,自己不認識黃開云。
此外,澎湃新聞查閱張衛軍的談話筆錄發現,該次談話人是由時任戶縣法院執行局局長張本衛一人進行的。一審聽證記錄顯示,聽證時未對該份筆錄進行質證,黃開云和其代理人劉彥林認為,在二審未舉行聽證的情況下,由張本衛一個人所做的、未經質證證據的合法性存疑。
近日,張本衛告訴澎湃新聞,在黃開云提出書面異議后,法院就曾用黃開云的戶籍信息在寧陜縣范圍內進行了排查,確定符合條件的只有她一人。至于工商登記信息中為何出現身份信息錯漏,張本衛稱當年的工商登記只是形式審查,執行法院也未對此開展調查。
張本衛解釋稱,雖然工商登記檔案與現在戶籍檔案中的黃開云身份證號碼不一致,但依據對張衛軍、王瓊和魚塘附近村莊村干部的實地調查,可確認秦盛公司股東黃開云與申請復議人系同一人。
然而,11月18日,魚塘所在的新陽坡村村委會主任施普林告訴澎湃新聞,他是村里唯一負責此事的人,未有法院的人前來調查,他本人也不認識黃開云。
舉報法官:
紀檢組長連同被舉報人上門“共商”解決方案
申請執行異議未果、申請復議被駁后,黃開云曾向上級法院申訴,未被受理。
此后,黃開云走上了上訪之路。2019年2月起,她向各級法院紀檢監察組和陜西省掃黑辦投遞材料,舉報該案的執行法官、時任鄠邑區法院執行局局長張本衛存在涉嫌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炮制非法證據等行為。
舉報很快有了回音。5月22日傍晚,被舉報人張本衛親自給黃開云打來電話,稱鄠邑區法院紀檢組組長和監察室的同志將到寧陜縣來向她了解情況。黃開云告訴澎湃新聞,在她舉報期間,張本衛被任命為鄠邑區法院副院長,目前仍處于一年考察期內。
5月24日上午9點42分,鄠邑區法院紀檢組組長嚴民、副院長張本衛、執二庭庭長和監察室一名工作人員一行四人來到黃開云位于寧陜縣政法委的辦公室內,向她反饋調查結果,并“共商”解決方案。
這一幕被黃開云用執法記錄儀拍下。她向澎湃新聞提供的視頻和錄音資料顯示,整場見面持續時間約為63分鐘。嚴民稱,此行目的是就黃開云信訪反映的情況專程答復,同時把張本衛叫來“主要是下一步看案子咋解決”。
根據談話錄音,張本衛對黃開云說,案件是原戶縣法院一退休法官王某某辦的,他作為執行局長僅是掛名審判長,想聽聽黃開云的想法:“法院想幫你的忙,把你解脫了,再給申請執行人談一談這個案子,不管執行多少把這個案子平息了。”
張本衛還表示,執行案子改判很難,他勸說黃開云“面對現實”,從執行方面想辦法,“幫你就是幫法院,幫法院更是幫你。”張本衛還建議,黃開云和代理律師溝通,讓律師多與法院接觸,“甚至與嚴組長接觸,你從這多動心思。”
在5月24日的談話結束前,張本衛還詢問了黃開云工資賬戶遭凍結的情況,并吩咐下屬“回去查一下,工資解了(解凍)去。”6月4日,在判決并未變更的情況下,黃開云被凍三年的工資賬戶解封了。值得一提的是,在賬戶被凍結期間,黃開云共被劃走18萬元,她曾多次設法變更賬戶,并轉走名下余款,可變更后的新賬戶亦被凍結。然而,面對她的“拒執行為”,鄠邑區法院并未采取強制措施。
11月14日,鄠邑區法院紀檢組組長嚴民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稱,針對黃開云的舉報,紀檢組展開了調查,結論是張本衛作為黑惡勢力保護傘的情況不存在。他解釋道,“涉黑需要認定,認定了涉黑才有保護傘的問題”,而黃開云未能提供足夠證據。
同日,張本衛回應澎湃新聞稱,解封工資賬戶系因考慮到黃開云實際生活的困難,在上級法院建議下,在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期間,對她的賬戶進行解凍。
張本衛告訴澎湃新聞,鄠邑區法院已于兩月前收到陜西省高院的信訪結案報告,結果同此前兩級法院作出的認定相同,并將于近期重新啟動執行。張本衛稱,如果不是黃開云對法院態度抵觸,執行金額都好談,“別說90萬了,9萬都能給她談到。”
對于這一結果,黃開云不服,她表示,將繼續向上級機構反映,同時通過司法途徑督促法院糾正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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