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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龍海城投單方解約民企續:民企終審敗訴提申訴獲立案
福建民企龍海市振立經濟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振立公司”)履約10年投入近億元后,被福建龍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龍海市政府獨資國企,下稱“龍海城投”)以政策發生變化為由,單方宣布了解約。
振立公司一審、二審敗訴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請再審。11月16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從振立公司相關負責人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振立公司的申訴,已立案審查。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報道,2018年12月24日,漳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龍海城投的解除函有效,符合法律規定。同時表示,有關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及雙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等法律問題,雙方可以另行處理。
地方政府的政策變化能否作為合同解約理由,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因不服一審判決,原告振立公司向福建高院提出上訴。
2019年6月25日,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振立公司請求,維持原判。不服判決的振立公司,遂向最高法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履約10年后,國企發函撤銷合同
一審判決書顯示,漳州中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龍海城投作為甲方,根據龍海市政府的授權,與振立公司作為乙方簽訂了《龍海市蘆州大道綜合開發建設合作項目協議書》(下稱“涉案協議”)。
漳州中院查明,截至2018年3月30日,振立公司共向龍海城投匯入投資款6945萬余元。2018年3月30日,龍海城投作出解除函給振立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協議。
解除函中表示,原定協議中規定關于土地出讓收入優先支付投資成本及對土地出讓收入按比例分配的約定、把投資與土地收入進行掛鉤等違反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通知)和財政部等部門發布的《關于規范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6】4號通知)規定,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解除函中稱,雙方合同解除后,關于振立公司的出資返還和補償事宜雙方可以進行協商處理或由法院解決。
2018年5月30日,振立公司收到函告后表示不同意解約,兩個月后向漳州中院提起訴訟。
振立公司認為,歷經10年,企業投入巨大的資金和人力,而作為地方政府代表的龍海城投,卻在10年后不顧對民營企業造成的侵害擅自解除合同,是嚴重違反誠信的表現,請求法院判令其解除函無效。
龍海城投則認為,合同在簽訂之后出現了新的政策規定,由于政策發生變化,雙方的合同已經無法也不能繼續履行,解除合同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
漳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存在因政策變化導致需要解除合同的情形。涉案協議在2007年簽訂后,出現了新的政策規定,包括閩委辦【2014】18號意見、閩國土明電【2014】35號通知、財綜【2016】4號通知。
漳州中院認為,雙方一致確認,合同條款部分已經履行,部分尚未履行,如振立公司已經投入部分款項、整理了部分土地,但尚未從土地開發建設中受益。在尚未履行的條款中,特別是有關利益分配的條款,一些內容約定與合同訂立后出現的政策規定相沖突,導致了履行不能。
漳州中院表示,對于振立公司提出的有關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以及雙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等法律問題,雙方可以另行處理。故駁回了振立公司的請求。
二審敗訴,向最高法申訴獲立案
2019年6月25日,福建省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
福建高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若國家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協議全部或部分無法繼續履行,雙方應服從政策規定并友好協商解決”,該條款約定了在國家政策變化情形下雙方當事人的協商義務,但并未賦予一方當事人以其單獨行為解除合同的權利。龍海城投據此主張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據。
福建高院指出,龍海城投依據閩委辦【2014】18號意見、閩國土明電【2014】35號通知、財綜【2016】4號通知等文件,主張本案因政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院認為,首先,上述文件并非法律、行政法規,對于訴爭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并無法律效力。其次,上述文件并非雙方當事人不能預見的情形,不屬于不可抗力。綜上,一審判決認定訴爭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系適用法律錯誤。
福建高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經審理,法院認為振立公司在2013年2月5日至2018年5月30日期間,逾期給付資金構成違約。振立公司在訴爭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存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情形,龍海城投依法產生解除訴爭合同的效力。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錯誤,但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故決定駁回振立上訴。
振立公司不服福建高院判決,向最高法提出申訴。
申訴書中,振立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后,其公司提出上訴,龍海城投并未提出上訴,二審判決超過了上訴人的請求范圍?!睹袷略V訟法》第168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法司法解釋還規定:“第二審法院應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
振立公司認為,關于是否存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問題,二審并無公開開庭審理,雙方并未進行充分的舉證和質證,公司有足夠證據證實并不存在“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未履行”的情況。
2019年11月11日,振立公司相關負責人拿到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書》。通知書顯示,法院已對該案立案審查,并向其公布了合議庭組成人員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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