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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礦業公司排放有毒物質被罰400萬元,經理廠長被判刑
江龍/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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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省攀枝花市東區法院獲悉,11月4日,東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污染環境案。涉案公司被判處罰金400萬元;被告人曹某、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據了解,2018年,被告人曹某、楊某某在分別擔任東區某礦業公司總經理、廠長期間,不按規范保持污染防治設施應急池空置狀態,致生產設施故障泄漏的污泥長期堆積于應急池,并放任園區沖溝水、雨水等流入,致應急池水位長期過高。環保部門發現后要求其整改,但該公司并未整改。
2018年8月,公安機關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應急池污水翻壩外排。經攀枝花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外排廢水中含有多種重金屬,屬有毒物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公司為節約生產成本,違反國家規定,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違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曹某、楊某某作為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判決:被告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被告人曹某、楊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原題為:《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礦業公司被罰400萬元,經理廠長被判刑》)
責任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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