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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報聚焦網絡個人大病求助亂象:立法司法都要有所作為
導讀:11月6日,國內首例網絡個人大病籌款平臺起訴用戶案宣判,平臺勝訴。可以說,近來年,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的快速興起,給很多罹患大病而又身陷困境的病患提供了一條便捷的籌款渠道,不過其中也滋生了諸多亂象,透支了公眾的愛心與善意。網絡個人大病求助行為應如何規范?平臺應如何作為?本期“聲音版”邀請相關學者和業內人士、讀者一道探討,敬請關注。
避免愛心受傷立法司法都要有所作為
金錦萍
近年來,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而引發的爭議和糾紛并不鮮見,從“羅爾事件”“南京女童事件”“小鳳雅事件”到近日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糾紛的宣判,不斷將這一貌似立法未予以明確厘清邊界的問題帶入公眾視野。
慈善法調整慈善組織的慈善募捐行為,意在規范動用社會資源用于慈善目的的行為。但是誠如立法機關的解釋,個人大病求助是一種民事行為,不受慈善法的調整。當初立法機關之所以作出這一選擇,并非刻意回避矛盾和問題,而是因為深刻意識到:任何深陷困境之人都有向他人和社會求助的權利。個人求助乃天賦權利,體現出人類作為命運共同體的特質。“落難者積極求助乃寄希望于他人感同身受并因同情憐憫出手援助,施救者慷慨付出則是出于人性之善與自我提升。”社會發展至今,因意外事件、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天災人禍導致一些群體陷入貧病交加的困境猶存,政府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能夠托底,商業保險并未普及與普惠,人與人之間的互助與共助既是常態,也是必須。
同時,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并非完全無法可依。個人求助盡管不受慈善法調整,卻依然需要遵循其他法律規范。求助者與資助者之間是一種特定法律關系:即附特定目的的贈與。此特定目的便是:幫助求助者解除困境。所以如果求助者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有意隱瞞事實,就會構成民法上的欺詐,資助者可以依法要求撤銷法律行為并要求返還財產;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則會構成詐騙罪并被定罪量刑。
如果個人只是憑借自己的社交賬號或者在網絡社區發起大病求助,這一行為會因缺乏其他組織和個人的背書而影響面有限,但是這一狀況隨著以此為業的個人大病求助平臺的興起和迅猛發展而發生變化:一方面,慈善法留下的自由空間給了個人大病求助網絡平臺以發展契機,而且其的確滿足了群眾的急難救助需求。從目前披露的數據來看,水滴籌已經為大病患者籌集了235億元的款項,超過2.8億用戶參與其中,救助行為達到7.5億人次。另一方面,個人大病求助網絡平臺存在的道德和法律風險也引起有識之士的擔憂。其中最為聚焦的問題之一便是:如何確保所籌集的資金用于發起目的而不被挪作他用?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個人大病求助平臺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外乎以下內容:核實求助人基本信息、進行風險提示、遵循避風港規則、協助政府部門調查和披露款項使用情況等。但并不包括以原告身份向違反法律或者約定的籌款人提起訴訟。不過,此次朝陽法院的一紙判決,肯定了包括水滴籌在內的個人大病求助網絡平臺擁有訴權,這也意味著平臺應承擔起如下義務:作為所募集款項的受托人,代表眾多慷慨解囊的民眾,向違反約定或者刻意欺詐的當事人提起訴訟。這一義務的承擔有其現實原因:慷慨解囊的民眾均以小額贈與為主,既無動力也無精力去提起要求返還贈與款項之訴,而提供籌集款項服務的網絡平臺不僅掌握著籌款人的基本信息,而且也擔負著向贈與人報告的義務,所以當其獲取籌款人違法違約行為的證據之后,提起訴訟應是題中之義。至于其訴權是否因為眾多贈與人的明示授權而取得,完全可以通過相關程序的設置而解決。
當然,立法機關解釋慈善法不調整個人大病求助,并不意味著法律也自此放棄調整以此為業的個人大病求助網絡平臺。此次朝陽法院還向民政部、水滴籌公司發送了司法建議:推進相關立法、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絡籌集資金分賬管理及公示制度、第三方托管監督制度、醫療機構資金雙向流轉機制等,以切實加強愛心籌款的資金監督管理和使用。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機關確實得審視個人求助網絡平臺的規制之道,尋求一種新的平衡:確保個人陷入困境時的求助權利,同時理性制定以此為業的平臺的行為規范。
筆者以為,個人求助網絡平臺發展大致會有兩個發展路徑:其一,作為商業企業的社會責任項目來運行,但是需要進行獨立核算,且厘清其與企業其他業務板塊之間的關系;其二,設立一個非營利組織來專門運行,確保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在沒有國家財政支持和其他收入來源的狀況下,為了維持其生存和發展,從所募集的款項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也是合理的(當然這一信息應該公之于眾)。不同的路徑選擇將配套以不同的規制方法:前者著重于確保個人求助網絡平臺的運營主體盡管是商業企業,但是資金安全和目的鎖定并不因此而受到影響;后者則通過非營利組織法的財產規范予以保障。根據法律性質對個人大病求助網絡平臺進行類型化治理的思路,盡管無法杜絕欺騙和誤導,卻是人類理性呵護善心的不懈努力。(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
遏制亂象可借助醫院力量
徐建中
網絡個人大病求助亂象產生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個人求助行為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平臺規則欠完善出現了漏洞、申請者受利益驅使缺乏應有的誠信,但除此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就是醫院在對大病籌款總額的評估上尺度太過模糊。縱觀近年來的籌款目標,在醫院的一紙診斷證明書下,求助額動輒十幾萬元,幾十萬元,但很多都和患者實際需要救助的費用出入很大。
作為醫院,雖然患者病情千變萬化,愈后難定,但醫生根據患者病情還是有能力對籌款目標做出一個相對客觀、準確的評估:首先,目前很多患者都有醫保,且報銷比例不低,在評估時理應減去這一部分;其次,現在各地基本都實行了大病保險,對于高額費用可以進行二次報銷,這一部分各醫院都有具體補償標準,核算出來并不難,所以也應在評估時進行削減;第三,很多地方民政部門對大病住院患者也有一定的補償,這一部分也應納入評估之列。比如一位患大病的農村經濟困難患者,如果花費了20萬元,合作醫療大概可報銷10萬元,二次補償大概可報銷4萬元,民政大概可補償5000元,那么按實際評估,籌款目標則可以定為5.5萬元。
有了這種相對精準的評估,就可在一定程度上堵住籌款目標虛高的漏洞,當然,這種評估也只是相對準確,難免還會出現一些籌款用不完的情況。這時候,如果平臺能與醫療機構建立聯動機制,將所籌款項直接匯至患者所在醫院賬戶,而非匯至發起人個人賬戶,那么籌款便都透明起來,就算有人想虛報額度或者改變籌款用途,也無機可乘了;如果籌款用不完,也可及時通過平臺返還給捐助者,或者再幫助其他求助者。(作者系湖北省鐘祥市某醫院醫生)
慈善組織需提高服務意識
劉國梁
面對網絡個人大病救助領域出現的諸多問題,的確有必要要求平臺加強管理。但在此之外,我們也要反思,公眾為什么更執著于通過網絡平臺求助而不是求助于慈善組織?
眾所周知,慈善組織不能針對特定的個體發起募捐,其受益人應該是非特定的大多數社會成員,但實際上,有很多慈善組織本身就有針對大病求助的業務范圍,甚至就是為資助幾類特定疾病而專門設立的。不過,從實踐來看,很多人在罹患重病后往往不知道如何找到慈善組織,應該找哪類慈善組織,即使找到相應的慈善組織也要經歷特別繁瑣的程序,募集的款項最終也可能是杯水車薪,往往不能滿足治病需要,這也是很多求助者偏好準入門檻較低的網絡平臺申請救助的現實原因之一。因此,作為慈善組織也應提高服務意識,主動扎根基層,在核查求助者信息真實的提前下,盡量優化救助審批的服務流程,讓求助者能夠快速通過慈善組織得到幫助。
總之,對于網絡個人大病求助行為,一方面,我們要通過現有法律保留網絡求助平臺這一便捷通道;另一方面,政府部門也應當積極引導個人大病求助網絡平臺與慈善組織對接;同時,平臺方也要加強制度管理,提升服務水平,從而共同呵護捐贈者的善意,確保所贈款項實際用于醫療救助。(作者系北京市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平臺不僅要揚善還要止惡
水 滴
網絡個人大病籌款平臺設立的初衷,是利用互聯網科技集合社會的小善力量,為陷入大病困境的個人和家庭帶去希望、溫暖和幫助,但本該美好的事物,卻因為少數人不誠信讓籌款蒙上了一層灰塵。這不僅大大傷害了積極捐款的愛心人士,還打擊了整個社會獻愛心的積極性,更可能讓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得不到幫助。
水滴籌在平臺《個人求助信息發布條款》中明確規定,在發起人有虛假、偽造和隱瞞行為、求助人獲得資助款后放棄治療或存在挪用、盜用、騙用等行為時,水滴籌平臺有權要求發起人返還籌集款項,旨在揚善的同時,也能止惡。此次朝陽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對不誠信籌款行為的警示,也是對整個社會善心善行的捍衛。
為了保障發布在平臺上的求助信息都是真實的,水滴籌通過證明材料審核、第三方數據校驗、醫院實地探訪等核實方式,構建了內外部聯合、線上線下協同的層層審核機制。在求助發起、傳播、提現等整個過程中,會借助社交網絡傳播驗證、大數據監控、輿情反饋等技術和手段對求助信息進行全流程的動態監控。對于監控到的問題,平臺會在第一時間啟動全面調查。在籌款項目通過審核及公示無誤后,平臺也會優先打款給醫療機構、慈善組織等,用于患者治療,避免挪作他用。
今年3月,水滴籌聯手公安部門,啟動了加強警企聯動的“清流計劃”,截至目前,已聯合多地公安嚴厲懲治了涉嫌刑事犯罪的5名不誠信籌款人。今年11月1日,水滴籌還聯合公安部門啟動了針對網絡籌款專項合作的“反詐行動”,旨在營造誠信上網、誠信互動的互聯網環境。未來,我們也將不斷完善平臺規則和操作流程,迭代升級風控機制,聯合更多力量捍衛社會愛心。(作者系水滴籌工作人員,本報記者張維采訪整理)
維護秩序不能僅依賴司法
木須蟲
從維護網絡個人大病求助秩序來看,首例網絡大病籌款糾紛訴訟有標本意義。不過,必須理性地看到,司法所具有的功能向來都是兜底的,而且都只是針對個案的。事實上,有關網絡個人求助“詐捐”的爭議自誕生以來就不曾停息,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不斷蠶蝕著社會對網絡眾籌公益的信任。像這一個案中被司法認定求助人未盡到的義務,就是具有普遍性的問題,特別是求助者不如實說明財產等相關情況,導致求助者的誠信以及個人求助平臺的公信力也越來越受詬病。
這些現象說明網絡個人求助平臺缺乏必要的監督與制約,從而出現了一些可以預知的風險。所以,只是在糾紛發生后借助司法訴訟兜底,而非加強前置管理,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此次平臺雖然獲得了司法的撐腰,但還要有所反思:如何制定更明晰的求助信息報告制度,并對信息真實性、全面性進行審查核實;如何加強與民間公益組織的合作,把管理從“籌”延伸到“用”,把更多糾紛防范于事前、事中,而不是簡單地依賴籌款項目發起者的誠信自律。
當然,規范網絡個人求助也需要各個層面的撐腰,包括司法但又不能止于司法,比如立法層面應進一步細化個體發起網絡求助應當盡到的義務以及需要讓渡的權利,又如明確公共管理部門向網絡平臺提供信息查詢、審驗的條件等,從而共同創造個人大病求助平臺健康有序運營的環境,防控糾紛的發生。(作者系湖北省咸寧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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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全國首例因網絡個人大病求助引發的糾紛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籌款發起人隱瞞名下財產和其他兩項社會救助,違反約定用途將籌集款項挪作他用,構成違約,判令籌款人向籌款平臺水滴籌全額返還籌款153136元并支付相應利息。這是國內首例網絡個人大病籌款平臺起訴用戶勝訴的案件。
(原題為《網絡個人大病求助亂象如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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