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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民警涉刑訊25年未受審均已去世,受害者家屬提國賠被駁

被視為一起命案嫌疑人后,河北衡水市故城縣男子趙文林疑遭刑訊死亡。趙文林死后,經檢察機關閱卷認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趙為兇手。同時,參與刑訊的兩民警被檢察機關以涉刑訊逼供罪提起公訴。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此前獨家披露了這起發生在1993年、時間跨度長達25年之久的刑訊逼供致人死亡案。
兩民警被公訴后,25年間始終未受審判,其中一人甚至在故城縣公安局繼續工作19年后退休。直到今年5月,兩名被告人均自然死亡,故城縣法院裁定該案終止審理。
今年6月,趙文林的家屬向故城縣公安局提起國家賠償申請,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恤金、生活費等共計400.366萬元。
近日,趙文林家屬提起的國家賠償申請先后被故城縣公安局、衡水市公安局駁回。公安機關均認為,該案于事發當年已賠償完畢,且案件發生于《國家賠償法》生效之前,該法不溯及既往。
趙文林家屬11月10日告訴澎湃新聞,他們不服公安機關的認定結果,將于近期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此前,趙文林家屬已向衡水市檢察院、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交控訴信,要求對曾經涉嫌參與刑訊逼供的尚在世的7人進行追責,并追究相關辦案部門的涉嫌瀆職之責。

涉刑訊致死,兩民警被訴后未受審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1993年,故城縣西半屯鄉21歲女子于某某被強奸、搶劫、殺害,時任故城縣公安局局長秘恩孚、副局長周立海帶領干警及衡水地區公安處刑偵大隊長崔作光等人展開偵破,建國鎮柴油三輪車司機、41歲的趙文林被列為重大嫌疑人。
案卷材料顯示,經故城縣公安局領導及干警集體商議,決定于1993年2月23日晚對趙文林展開“突審”。時任故城縣公安局局長的秘恩孚在建國派出所組織干警研究了突審方案,周立海(時任縣公安局副局長)安排高金山(時任縣公安局刑偵隊長)為主審,參加干警有姜書峰(時任縣公安局刑偵一隊副隊長)、張子牛(時任縣公安局偵查員)、劉風國(時任縣公安局偵查員),其間崔作光、鮑石山(時任縣公安局刑偵隊長)、袁方林(時任刑偵隊指導員兼法醫)、王建民(司機)、徐章坤(司機)也加入突審。
“突審”于2月23日晚11點左右開始,持續了約5小時。一份故城縣檢察院關于該刑訊逼供案件的偵查終結報告顯示,在這段時間內,干警對趙文林“上繩”三次,上“大背拷”一次、把木棍穿在大背銬中間抬,用手搖電話機多次電擊,打耳光、用皮帶抽臀部、用腳踩小腿肚子等。24日凌晨近5時許,趙文林經搶救無效死亡。
趙文林死后,經檢察機關閱卷,認為趙文林涉嫌的奸殺案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趙為兇手。
此后,趙文林家屬與當地有關部門達成協議,于1993年分三次收到五萬余元救濟費,并寫下保證書,“關于趙文林死亡一事,公安機關和我們家一無冤、二無仇,為了執行公務,我們全家要求,不追究公安干警的刑事責任,及其他一切責任”。
與此同時,衡水地區(現衡水市)及故城縣檢察院對該刑訊逼供案調查后,于1994年7月3日對原衡水地區公安處刑偵隊副隊長崔作光、原故城縣公安局副局長周立海以涉刑訊逼供罪提起公訴。
然而,由于崔、周二人對趙文林死因提出異議,經再次尸檢,故城縣檢察院、政法委多次向上級部門報告、請示辦案程序,未獲答復。1995年10月,故城縣政法委上報上級部門,要求省政法委對該刑訊逼供致死案作出答復,“鑒于該案案情重大、復雜,縣院實難無法處理(注:原文表述)。特呈送分院受理并請分院移送地區政法委處理此案”。
此后,該案陷入長達23年的停滯,其間,崔作光去世。
趙文林家屬稱,與相關部門簽署協議時,他們并不知道有兩民警被以涉嫌刑訊逼供罪立案偵查。近年來,隨著趙文林子女逐漸長大,家屬重啟追責后,該刑訊逼供致死案的完整案卷浮出水面。
家屬的追責引起故城縣檢察院的重視。2017年8月24日,故城縣檢察院對尚在世的周立海再次以涉刑訊逼供罪提起公訴,因64歲的周立海身患多種疾病,無受審能力,該案未曾開庭。2019年4月,周立海死亡,次月,故城縣法院裁定該案終止審理。
至此,該案已距故城縣檢察院首次起訴過去了25年。

國賠申請被駁:國家賠償法不溯及既往
案件終止審理后,趙文林家屬向故城縣公安局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恤金、生活費等共計400.366萬元。
2019年8月20日,故城縣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申請駁回決定書。決定書顯示,經審查認為,案件發生后,時任故城縣主要領導親自協調經濟賠償、子女照顧等善后事宜,并達成協議。1993年4月4日,故城縣公安局給付趙文林家屬人民幣1.6萬元,1993年4月27日,簽署協議,故城縣民政局分期給予趙文林家屬人民幣3.5萬元。截止到1994年7月11日,趙文林家屬收到政府賠償金共計5.1萬元人民幣(1992年故城縣農村居民年人均收入563元,河北省全省職工年社會平均工資2156元)。
上述決定書還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的批復,該法不溯及既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本案發生在《國家賠償法》生效之前且已賠償完畢。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已作出處理,賠償請求人無正當理由基于同一事實再次申請賠償的,不再處理。
此后,趙文林家屬向衡水市公安局提交了國家賠償復議申請。
趙文林家屬認為,雖然該刑訊逼供致死案發生在《國家賠償法》頒布之前,但終止在《國家賠償法》生效之后,且當年收到的民政局5.1萬元為“生活補貼”,并非賠償金,與國家賠償性質完全不同,不能因此而抵消其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2019年10月23日,衡水市公安局以相同理由駁回了趙文林家屬的國家賠償申請。趙文林家屬不服,稱將于近期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曾代理多起國家賠償案的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振紅告訴澎湃新聞,根據最高法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受案范圍的批復,1994年12月31日前發生且已執行完畢的,按照之前的規定處理,不適用《國家賠償法》,如果行為持續到1995年以后,如1996年出獄后改判無罪,就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法。就本案來說,對趙文林的刑訊逼供行為早已結束,應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認為,因趙案的刑訊逼供行為沒有持續到法律實施之后,該案應當不適用《國家賠償法》。雖不適用,不代表其不能獲得國家賠償。根據最高法院前述批復,“發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趙家人此前獲得政府給予的5.1萬元不符合當時的相關規定,有權再次申請賠償。
云南西翥律師事務所張劍萍律師則認為,該案適用《國家賠償法》。張劍萍稱,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賠償申請應當在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后提出”,《國家賠償法》也規定,公民申請刑事賠償應當以“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對于該刑訊致死案,趙文林死后,官方并未對涉刑訊逼供的民警作出任何認定,且未對趙文林之死作出官方結論,意味著趙文林之死一案并未結案。直到2019年,司法機關才對兩民警涉嫌刑訊逼供一案作出司法認定,至此,趙文林家屬才具備了提起國家賠償的條件。
此外,根據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張劍萍認為,2019年該刑訊案終止審理后,為賠償請求人知道之時。
此外,趙文林家屬還向衡水市檢察院、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交《追責控告信》,稱根據案卷,當年公安機關共有11人參與了刑訊逼供,如今4人已離世,其他7人仍在世或在職,要求追究上述7人參與刑訊逼供致人死亡之責。同時,家屬稱,該刑訊逼供致死案在25年間訴而不審,要求追究公安、檢察機關的涉嫌瀆職之責。
趙文林家屬稱,根據衡水故城公安微信公號于2019年4月17日發布的消息,曾參與刑訊的曾任故城縣公安局刑偵一隊副隊長的姜書峰,仍擔任故城縣公安局法制大隊大隊長,被評為2019年第一期“時代新人·衡水好人”。該消息稱,姜書峰從警37年,“不畏艱險,強力攻堅,屢屢攻克大案要案……用真誠與真愛贏得人民群眾的贊許”,他曾四次被河北省公安廳授予“全省優秀人民警察”榮譽稱號,連續十幾年被故城縣公安局評為先進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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