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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前總理納吉布濫權、洗錢等7項被控罪名成立,需出庭自辯
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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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1月11日消息,據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報道,馬來西亞吉隆坡高庭于11日就前總理納吉布被控涉SRC國際公司洗錢案作出判決,裁決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的三項刑事失信、一項濫權和三項洗錢等控狀罪名全部成立,這也意味著納吉布需要出庭自辯。
罪名成立后,此案將必須進入抗辯階段。承審此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早前暫定,自辯階段為12月3日至4日、9日至12日、以及16至19日。

馬來西亞《星洲日報》報道指出,納吉布聽到判決后一臉木然。在通譯員的詢問下,他選擇宣誓自辯。
據悉,納吉布自辯時有三個選項,包括在證人欄宣誓自辯并接受控方盤問、在被告欄自辯,以及保持沉默。若納吉布選擇在證人欄宣誓自辯,其證詞將比其余兩個選項更具分量。若納吉布選擇保持沉默,法庭將直接裁定他罪名成立并宣判刑罰。
66歲的納吉布從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擔任馬來西亞第六任總理,也是首名被控的前總理。控狀指他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5年2月10日之間犯下上述罪行。
此案從今年4月3日開審至8月27日,審訊期長達57天,控方總共傳召了57名證人。法官已在10月22日及23日聆聽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
(原題為《納吉布SRC案7項控狀罪名全部成立 聽到判決一臉木然》)
責任編輯:姚俊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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