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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 | 594例刑事案中, “貨車超載”曾獲哪些刑罰?
原創: NJU核真錄 NJU核真錄
第135期
記者 | 葛孝 陳惠娟 許子怡 余敏之 杜聞馨
制圖 | 葛孝
美編 | 陳惠娟
責編 | 葛孝
2019年10月10日18時10分許,312國道K135處、錫港路上跨橋發生橋面側翻事故,多輛當時正在行駛的超載貨車是關注的熱點,貨車超載問題再次進入大眾視野。
十余年來,中國在貨車超載的問題上進行過多次治理,但屢禁不止。2004年和2011年,國家交通運輸部先后聯合多部委治理超載。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運輸部施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隨后全國各地交通管理部門大規模整治超載現象。
那么,貨車超載究竟會獲得怎樣的處罰?核真錄對2002年到2019年(截至10月31日)間發生的594起超載刑事案件進行了分析,發現:
1、超載最多的貨車類型為重型自卸貨車。
2、據已有數據,超載案例2016年最多,近兩年呈下降趨勢。
3、東部地區審理“貨車超載”案件的數量總體上要大于西部、東北部地區
4、88.9%的貨車超載造成的傷者人數集中在0~1人。最多的一起案件中,受傷人數為28人。
5、70.2%的超載案件中死亡人數為1人。死亡最多的一起案件造成了8人死亡。
6、被告人被判處的有期徒刑時間長度從1年到6年不等,主要集中在2年以下的時間段內。其中獲刑少于一年的占60.3%,獲刑一到兩年的占26.9%。僅有1例被判處無期徒刑,有21人被判處拘役,有4人未曾獲刑。
樣本范圍
核真錄以“貨車超載”為關鍵詞,聚焦“刑事案件”,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判決書”,共找到1014起案件。剔除掉涉及保險公司與受害人糾紛的案件、以及含有“超載”關鍵詞的其它行賄詐騙等案件后,共編碼了594條案件。
來看一看在這594條裁判文書中,“貨車超載”曾經獲得了哪些處罰,又有怎樣的特性。
1
重型自卸貨車涉案最多

經統計發現,主要涉案車輛類型種類較多,在承載噸數上主要分為重型、中型、輕型,在結構上主要有倉柵式、自卸、低速自卸、特殊結構、罐式及普通貨車(見圖1)。其中,發生最多超載案件的貨車類型為重型自卸貨車175例,其次是中型自卸貨車30例、輕型普通貨車28例等。發生最少超載案件的貨車類型為輕型小貨車,僅出現1例,中型特殊結構貨車,出現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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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載”案件是越來越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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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省市貨車超載案件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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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載造成了哪些后果?


圖5顯示,70.2%的超載案件中死亡人數為1人。死亡最多的一起案件造成了8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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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超載曾獲得哪些懲罰?

在判無期徒刑的案子中,被告人駕駛嚴重超載的大貨車,拒不接受檢查,不聽從執法人員的指揮引導,在紅綠燈控制的十字路口不減速,不按照交通指揮信號燈通行,高速急轉彎,致車輛失控側翻。該事故共造成六人死亡、一人輕傷、三輛摩托車及其所駕大貨車損壞的嚴重后果。
我們還進一步分析了經案件審理后未獲刑的案例,究竟是出于何種原因而未獲刑,發現在沒有獲刑的案件中,有這樣幾種情況:
A
貨車超載司機并非造成事故的被告人,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僅為次要原因
比如:2012年9月4日9時許,謝某某持A2型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湘K×××**南俊牌輕型自卸貨車超載裝運水泥沿S902公路由北往南行駛至婁底市婁星區茶元煤礦地段靠邊停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害人嚴某駕駛湘K×××**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被害人付某輝(兩人未戴安全頭盔)欲前來裝卸水泥,即尾隨貨車停靠在貨車后方。爾后,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被告人蔣某駕駛湘13-E21**號大中型拖拉機搭乘車主胡某超載裝運空心預制板同向行駛至該地段,因拖拉機未與前方摩托車保持安全距離,且蔣某駕駛技術生疏,兩車臨近時采取措施不當,導致拖拉機追尾撞至摩托車尾部,摩托車又連人帶車再次與前方貨車車尾相撞,導致三車受損,嚴某因重型顱腦傷、胸腔臟器損傷當場死亡,付某輝因重型顱腦傷當場死亡。經婁底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一大隊認定,蔣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某、嚴某、付某輝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B
被害人自身貨車超載造成傷害,且并非事故的主要原因,僅為次要原因
比如:2013年7月6日12時05分許,被告人田阿朋無駕駛資格仍駕駛“豫N×××**”號大型普通客車,自南向北行駛至杭州市余杭區喬司街道東湖南路延伸段吳家村路口時自南往西左轉彎。在此過程中,由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系安全帶,未讓直行車輛先行,與自北往南由被害人薛某駕駛的“皖C×××**”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田阿朋、被害人薛某受傷、“豫N×××**”號大型普通客車乘員被害人吳某乙被甩出車窗外后被“皖C×××**”號重型自卸貨車碾壓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田阿朋棄車逃離現場,后于次日在親屬陪同下主動到交警隊投案。軸載檢測單、稱重記錄,證實薛某駕駛的皖C×××**重型自卸貨車超載的事實。
C
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2016年9月7日14時左右,被告人趙勇駕駛輕型倉柵式貨車從綿陽市返回劍閣縣白龍鎮,車上裝載有裝修建材、蔬菜等貨物(該車核定載重為680公斤,經過磅總重為14500公斤,超載10005公斤),17時55分左右,被告人趙勇駕駛貨車行駛到喻馬路至劍閣縣廣坪鄉路口處時,與羅某1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后駛離現場,造成羅某1重傷。本院認為,被告人趙勇違反交通運輸法規,駕駛嚴重超載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傷,且負事故主要責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趙勇到案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參考信源:
1.財新網:《無錫垮橋事故全調查 致命超載誰之過?》
2.中國裁判文書網 檢索關鍵詞:貨車超載、判決書、刑事案件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e5a57f492c04198a1bdebb7acf9f6ee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285c51681294737a5c41ca0dd2d6f03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b04a90070504ea0be8ba81000f79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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