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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文提出加快金融業開放進程,不少重磅政策已落地
國務院再次發文提及加快金融業對外開放。
11月7日,據新華社報道,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在“深化對外開放”內容中,《意見》在第二條提及加快金融業對外開放進程,包括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限制、減少準入條件、取消設立分支機構等要求。
其實,在此之前,國務院以及相關部門已經多次發文提及上述要求,多個與外資機構相關的管理條例也已經修改。
《意見》指出,全面取消在華外資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業務范圍限制,豐富市場供給,增強市場活力。減少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銀行業、保險業機構和開展相關業務的數量型準入條件,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外資法人銀行、分行的總資產要求,取消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經營年限、總資產要求。
10月15日,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根據原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七項條件,其中第一項和第二項為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而此次修改則將上述兩項刪去。
換而言之,外資保險公司決定在中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更寬松了,經營保險業務的年限以及在中國境內展業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
此次《意見》也提到,擴大投資入股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機構的股東范圍,取消中外合資銀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東必須是金融機構的要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投資設立保險類機構。繼續支持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辦理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及變更等行政許可事項。
而在此前修改兩部條例時,也將上述內容增加寫入了條例。比如,保險業方面,增加了“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原則制定”,以及“境外金融機構可以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銀行業領域,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進行修改時,一是放寬了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圍;二是放寬了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10月15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也表示,隨著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范圍等基本趨于一致。比如外資法人銀行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后,其業務范圍與中資銀行已經一致了。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盡快出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對外開放制度體系?!眲⒏墼绱苏劦?。
此外,《意見》還指出,2020年取消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壽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51%的限制。這一要求,其實也是中國政府早已提出的。
僅以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排頭兵保險業為例,2017年11月,時任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在國新辦吹風會上曾表示,三年后將單個或多個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放寬至51%,五年后投資比例不受限制。
但僅僅半年后,2018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會上表示,人身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的上限將放寬到51%,三年以后不再設限。
2018年5月,銀保監會發《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將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中的外資比例上限由50%改為51%。7月20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公布的11條金融業對外開放措施中,就包括了人身險(又稱壽險)外資股比限制從51%提高至100%的過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將原定于2021年取消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貨公司外資股比限制的時點提前到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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