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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副局長受賄放走盜掘全國重點文保單位嫌疑人,獲刑一年
身為縣旅游文物局副局長,抓獲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盜墓的嫌疑人后,收受他人的5000元賄賂,私自將盜墓嫌疑人及車輛放走,致使多名盜墓嫌疑人至今仍未受法律追究。北京青年報記者11月2日獲取的判決書顯示,該案近日由山西芮城縣人民法院宣判,芮城縣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長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文物局副局長受賄后放走盜墓嫌疑人
山西芮城縣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判決書介紹,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下午3時許,時任芮城縣原旅游文物局副局長的被告人景宏波接到該局安全股原負責人劉有民(另案處理)報告稱:“有人舉報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魏城遺址保護區內的古魏鎮坑頭村有人盜墓。”
被告人景宏波得到消息后,便組織劉有民與該局時任城隍廟文管所副所長的董俊華(另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單位執法巡查辦法》等法律規定,對古魏城遺址保護區坑頭村進行巡查,在該村村西的一條南北路上發現可疑車輛和可疑人員3至4名,遂攔車進行執法檢查。
在對可疑車輛檢查時,2至3名盜墓嫌疑人趁機逃走,現場抓獲盜墓嫌疑人一名,并在可疑車輛座位下發現吊土繃帶、探桿、洛陽鏟等盜墓工具。被告人景宏波與劉有民、董俊華將盜墓嫌疑人、車輛及盜墓工具帶回旅游文物局作進一步調查。
被告人景宏波帶著盜墓嫌疑人乘坐劉有民駕駛的執法車輛載著盜墓工具、董俊華駕駛盜墓嫌疑人的車輛,在返回途中,王某某給董俊華打電話為盜墓嫌疑人說情,想交錢放人放車。
董俊華將盜墓嫌疑人的車輛停放在城隍廟文管所,來到芮城縣原旅游文物局與劉有民、景宏波商量后,董俊華以罰款的名義經王某某手,收受他人賄賂款15000元,收款后每人分得5000元,被告人景宏波決定私自將盜墓嫌疑人及車輛放走,未按規定將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致使多名盜墓嫌疑人現未受到法律追究。
事發后認罪并上繳贓款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景宏波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收受他人錢財后,私自將抓獲的盜墓嫌疑人及車輛放走,未按規定將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致使多名盜墓嫌疑人現未受到法律追究,情節嚴重,應當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悔過,已上繳贓款人民幣5000元,對其應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被告人景宏波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不是為盜墓嫌疑人說情的犯意提出者,事后曾主動提出退還收取的贓款。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較小。被告人能夠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希望法庭對其從輕判處。
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獲刑一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景宏波作為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收受他人錢財后,私自將抓獲的盜墓嫌疑人及車輛放走,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致使多名盜墓嫌疑人現未受到法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懲處。
被告人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案件的案件事實,系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全面考慮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量刑予以判處。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景宏波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原題為《文物局副局長受賄放走盜掘全國重點文保單位嫌疑人,獲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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