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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碧婷狀告服飾公司案二審改判:公開道歉,無需賠償精神損失

10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臺灣知名女藝人郭碧婷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上海某服飾公司因在其官方商城、京東旗艦店和天貓旗艦店使用郭碧婷身著其品牌服飾的照片進行營利宣傳,被郭碧婷告上法庭。
上海一中院認為,服飾公司的行為系具有盈利性的商業宣傳,侵犯了郭碧婷肖像權和姓名權,但案涉照片的展示不會減損郭碧婷的公眾形象,難以認定造成嚴重后果,故二審依法改判服飾公司賠禮道歉及賠償郭碧婷12萬余元的經濟損失,無需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網絡截圖
郭碧婷照片被擅用,主張52萬賠償
2017年,郭碧婷身著某品牌服飾拍攝了一組雜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發現這些照片出現在該品牌服飾的官方商城、京東旗艦店、天貓旗艦店等網絡店鋪及平臺上,照片出處標注為某雜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權該品牌使用其照片。
同時,網站還使用“明星同款 #搶明星們喜歡的#郭碧婷”“益達女神郭碧婷同款”等文字對服飾進行描述,并對她的身份情況及演藝情況進行了介紹。
郭碧婷認為,服飾公司以商業宣傳為目的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的行為,已經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姓名權,對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2018年11月,郭碧婷將服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服飾公司在報紙和侵權的網絡店鋪及平臺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律師費及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52萬余元。

一審:支持賠償經濟損失12萬、精神損失3萬
服飾公司認為,其與案外人廣告公司約定,服飾公司有權免費在網絡以及品牌、官網、新媒體等平臺合法轉發、推廣、宣傳拍攝樣片且標明出處,可寫藝人名字同款。故公司不構成對郭碧婷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
一審法院認為,服飾公司在其公司經營的店鋪網頁上使用郭碧婷肖像進行產品展示,并對郭碧婷身份及演藝情況進行了描述,意圖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導消費者購買其公司產品,該行為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郭碧婷配合拍攝照片系用于雜志宣傳,并不代表同意服飾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使用照片,服飾公司雖主張其公司與廣告公司約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進一步證明廣告公司有權授權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
因此,服飾公司的行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服飾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理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對于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的具體數額,一審法院根據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飾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為經濟損失12萬余元,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服飾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二審:支持賠償經濟損失12萬、不予支持精神損失
二審中,服飾公司提出,案涉照片本就是郭碧婷為廣告拍攝,服飾公司的使用并未對其造成任何損失,更不存在精神損害,反而助其提高了知名度,服飾公司不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一中院認為,服飾公司因銷售需要,在相關網站上使用案涉照片進行商業宣傳,其行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權;其對案涉照片配以的文字描述亦侵犯了郭碧婷的姓名權。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的賠禮道歉范圍與經濟損失金額,具有法律依據且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應予認同。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上海一中院認為,服飾公司雖存侵權行為,但所使用的照片及文字未丑化、侮辱郭碧婷的公眾形象,為其帶來消極影響,亦未降低受眾群體對其評價,難稱對其造成嚴重后果。故在判令服飾公司向郭碧婷公開賠禮道歉的情況下,對服飾公司要求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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