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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專家學者談香港《禁止蒙面規例》:合法合理,毋庸置疑
香港《禁止蒙面規例》10月5日凌晨起生效實施。規例得到香港社會主流民意歡迎,同時也遭到部分香港反對派和西方反華勢力的不實抹黑。內地專家學者就此指出,規例合法合理,具有必要性和正當性,有助于香港社會止暴制亂,反對勢力不應雙重標準地橫加指責。

香港暴徒蒙面犯法,令警方執法困難。
“香港特區政府10月4日依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公眾集會中蒙面,希望藉此立法阻嚇那些試圖以遮掩身份方式逃避警察執法的情況。這一條例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制定的附屬法例,其目的是授權行政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手段恢復社會秩序。在香港修例風波引發的示威游行中,大部分的暴力實施者通過面具、口罩等物件遮掩身份,一方面鼓勵了其暴力行為,另一方面為警方執法帶來困難。在此背景下,《禁止蒙面規例》對于制止暴力行為、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普通市民的合法權利而言是極為迫切且有必要的。”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曉楠說,《禁止蒙面規例》執行以來,警方逮捕了部分違反該規例的示威人士,政府已對其中部分人士作出檢控,這對于其他示威者有明顯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普通市民認清實施暴力分子的身份,及時與其拉開距離,同時也有利于其家屬及相關部門或人士對其中部分青年加強引導,鼓勵其回歸社會、回歸理性、維護法治秩序。
“規例賦予了香港警方非常必要的止暴制亂執法權,這符合香港當下現實情況,也是非常必要的。該規例制定出臺的程序是正當的,其合理性、合法性是經得起質疑的,不管是司法復核或者反對勢力的指控,都不能否定這一法律文件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南開大學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表示,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對香港來說,“禁蒙面法”作為一種“補課”性質的法律,短期內效果可能不那么立竿見影,暴力分子蒙面上街的慣性可能不會馬上收住,蒙面者與執法者的沖撞也一定會產生,前者一定會反復試探執法者的底線。但是從香港特區治理的角度來看,出臺這樣的法律,實際上也為香港特區社會治理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發展做出了努力和突破,其效果終究會慢慢呈現。
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港澳及區域發展研究所執行所長王萬里表示,10月4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緊急法是香港現行有效法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出現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其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基本法第48條規定,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這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大憲制職權,也是特區行政主導政治體制的關鍵所在。行政長官執行基本法和特區法律、依法制暴止亂的行為,特區法院應以最大的善意予以尊重和維護。
專家學者也指出,美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等西方國家已經有禁止示威者蒙面的法律實踐,如加拿大2013年通過立法嚴格禁止示威者蒙面,違反者最高可以處10年監禁,美國紐約州19世紀就因極端白人組織蒙面迫害黑人而制定了禁止蒙面的法律。
“德國《集會法》中就明確規定,禁止集會的參與者在活動期間或者前往活動的路途中以任何形式妨礙自己的身份被識別;如果有妨礙身份識別之行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中國現代國際關系研究院研究員孫恪勤說,前不久一小撮香港反對勢力在德國科隆、漢堡、柏林搞集會,一些人因蒙面而被警察要求馬上取下面罩,因為法律規定警察必須這樣執法。在德國時看到過很多次游行集會,大部分是和平的,也有非常激進的,如打砸路邊汽車、門店,放火燒輪胎等。遇到這種情況,警察會立即沖上去制止并逮捕施暴者,毫不手軟,這既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也是他們的職責。面對極右翼等比較危險的集會,警察會全副武裝,提前部署,還會動用防暴裝甲車,反暴力的力度很大,對施暴者有很強威懾力。可以說,放眼全世界,香港警察執法的專業和克制都是有口皆碑的。一些西方國家政客反對和抹黑《禁止蒙面規例》、抹黑香港警察,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其用心險惡,不可告人。
(原題為《內地專家學者談香港《禁止蒙面規例》——合法合理 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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