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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遭前委托律所訴討168萬律師費,自稱曾在空白合同蓋章
浙江一企業自稱委托律師時在空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上蓋章,為此付出高昂代價。
該公司稱,4年前公司在杭州委托律師打官司時,出于熟人介紹的信任,按律師要求在空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上蓋了公章,且后來按約定支付律師費后未索要合同。兩年多后,前代理律師的律所向法院起訴公司,追討律師費及滯納金近兩百萬元。
該律所追討律師費的憑據是這家公司蓋過公章(雙方均未簽字)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并稱“先前合同”作廢,以此合同為準。
但這家公司稱,從未拿到過合同、更不知有“先前合同”,公司應訴后雖接連打贏一審、二審官司,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也駁回了律所提起的再審申請,但損失不可避免——公司商譽受損、貸款遇阻,損失頗重。
意外訴訟,前委托律所兩年多后訴討律師費
2018年1月初,浙江龍劍律師事務所作為原告向杭州上城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浙江平陽縣利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168萬元、滯納金26.88萬元。
這一時間距離利德公司委托龍劍律所朱敏玲主任代理訴訟已過去兩年多。

原告龍劍律所稱,2015年11月16日,該所與利德公司簽訂一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代理江蘇某公司訴利德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律師費按一審法院駁回江蘇某公司訴訟標的1.2億元的1.4%支付(即168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法律服務合同約定,指派律師代理了一審案件的訟訴,并勝訴。被告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律師費,為此特向法院起訴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案卷資料顯示,起訴前,龍劍律師曾向利德公司追討過按涉案標的1.4%計算的律師費,利德公司以律師費已按約定支付為由拒絕。
“我們與江蘇某公司的官司,一審給朱敏玲的律師費26萬元早已付清,原來面談約定一二審總共收費40萬元,怎么會突然又冒出一審按標的百分比收費的168萬來?”利德公司董事長蔣昭亭10月28日向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表示。
利德公司請朱敏玲打官司系由雙方共同的朋友杭州人王波介紹。王波告訴澎湃新聞,江蘇某公司起訴利德公司,蔣昭亭托他在杭州介紹律師,他想到了朋友朱敏玲。
法庭調查記錄顯示,王波作為證人講述了簽合同的經過:2015年11月16日下午,他陪蔣昭亭及公司員工李斌在龍劍律所與朱敏玲見面,經商談約定,與江蘇某公司訴訟的一二審律師代理費共計40萬元。當時朱敏玲拿出若干空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與授權委托書,以方便訴訟工作等為由,要求利德公司加蓋公章。
“蔣昭亭很信任我,我也相信朋友朱敏玲,利德公司就在空白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上蓋了公章。”王波說。
據利德公司向法庭陳述,當天下午在法律服務委托過程中,朱敏玲律師沒有現場填寫完格式合同的空白處,也沒讓利德公司工作人員當面在合同上簽字,后來公司沒拿到合同,以為給了王波了。
“利德公司以為律師把合同交給我了,我以為公司已經拿到合同了。”王波告訴澎湃新聞。
利德公司書證顯示,2015年11月16日約定收費后,朱敏玲將三張收據(分別為交通費等費用9萬元、9萬元和8萬元)給了利德公司,并稱因為要避稅,而且因為王波的友情面子,收取的律師費比較低,所以不開發票,要求利德公司將款項打入其私人賬戶。
法庭調查顯示,2015年11月19日,利德公司按約定向朱敏玲個人賬戶支付26萬元。利德公司稱,在與江蘇某公司的訴訟中一審勝訴后,江蘇某公司上訴,朱敏玲提出二審律師費要增加到80萬元,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后終止代理關系。此后利德公司以12萬元的律師費在杭州重新委托了一位代理人,并在與江蘇某公司的二審中勝訴。
龍劍律所在庭審中稱,收取的26萬元是律師費用而不是律師代理費,兩者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是提供給律師的交通、食宿費用。此外,朱敏玲律師是當著利德公司聯系人李斌的面填寫合同的,是經利德公司工作人員李斌確認后蓋章的。
利德公司被訴討律師費后,介紹人王波為該公司承擔了案件的所有費用。“我前后已花了20多萬元,既是自證清白,也是向朋友‘贖罪’。”王波告訴澎湃新聞。
舉證不足,律所輸了官司
該案一審經歷了兩次開庭。
一審杭州上城法院審理認為,首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法律服務委托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條件為雙方簽字后生效。在案涉合同簽訂當天,被告利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蔣昭亭及聯系人李斌均在現場,但均未在案涉合同上簽字,原告龍劍律所經辦律師朱敏玲作為專業的法律執業人員,對其提供案涉格式合同的簽訂應負有更為嚴格的審查義務。案涉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并未成就,原告不能據此向被告主張相應的權利。其次,原告對于案涉合同具體簽訂內容在庭審陳述中多處存在相互矛盾,且部分陳述與生活常理不相符,原告也未解釋及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2018年6月27日,上城法院一審駁回原告龍劍律所的全部訴訟請求。龍劍律所不服上訴。
澎湃新聞從該案一審判決書發現,龍劍律所訴討律師費的主要依據是案涉《法律服務委托合同》。該合同第24-<6>條載明:B:甲、乙雙方先前簽訂的合同作廢,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二審杭州中院審理認為,龍劍律所所謂“先前合同”的簽訂時間存在重大疑點,又無法證實其所言非虛,故無法采信;因該合同中涉及代理費用的關鍵條款均由龍劍律所一方填寫,且填寫的部分內容與已查明客觀事實不符,相關律師代理費的定價過程亦有違背常理之處;龍劍律所的其他案件中,當事人也曾提出其在空白代理合同中蓋章后,由龍劍律所自行添加相關內容的抗辯。而龍劍律所又無法提供向利德公司主張律師代理費的其他有力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足的法律后果。
2018年12月25日,杭州中院二審駁回龍劍律所的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龍劍律所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6月28日,浙江高院裁定駁回該所的再審申請。
“先前合同”存重大疑點,無法采信
前代理律師訴討律師費案已審結,但該案仍有一個謎團沒有解開——利德公司是否將空白蓋章合同交給龍劍律所?
利德公司在庭審中稱,2015年11月16日簽合同時,因為熟人介紹,公司出于信任,相信了龍劍律所律師方便訴訟工作等理由,照其要求在空白合同上加蓋了公章。
龍劍律所則在補充上訴意見中稱,利德公司所稱在空白合同上敲章再由龍劍律師填寫內容與事實不符,也不合常理:利德公司簽約代表系成年人,不可能將空白蓋章的合同給龍劍律所;該公司專程從溫州趕來簽約,不可能因急著回去而將空白蓋章合同給龍劍律所。
這一爭議焦點至今仍無定論。

該起律師代理費糾紛案的另一個焦點是,有沒有“先前合同”的存在。
龍劍律所訴討律師代理費的主要憑據——2015年11月16日簽訂的案涉同第24條第6款B項載明“甲、乙雙方先前簽訂的合同作廢,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澎湃新聞從該案一審開庭筆錄和二審調查筆錄中發現了“先前合同”的簽訂過程。龍劍律所方在回答法官提問時稱“先前合同”的簽約時間是2015年11月15日吃過午飯后,是王波帶著一名利德公司工作人員到龍劍律所辦公室簽訂的,參照與溫州一家律所的協議140萬元收費。簽訂合同后,律所一份,利德公司一份,介紹人王波一份。法官又問“先前合同”在哪里?龍劍律所方答稱,因為作廢,沒有保存。
面對法庭調查,龍劍律所無法明確指出利德公司的在場簽約員工是誰。
利德公司代理人答辯稱,被答辯人龍劍律所系專業律師事務所,應清楚司法部、國家檔案局對案件委托合同保存和檔案管理的要求,“沒有保存”的說辭實難服人。
那么,介紹人王波是否如龍劍律所所稱在2015年11月15日的合同簽訂現場?
在庭上,王波作為證人出示了2015年11月15日及前一天他在浙江省外的證據,法庭亦向相應航空公司核實,證實2015年11月14日、15日期間,王波乘坐了相應航班。另根據王波的其他行程證據顯示,法庭推斷龍劍律所所謂“先前合同”的簽訂時間存在重大疑點,無法采信。
利德公司認為,龍劍律所訴討律師費所憑借的案涉合同,存在虛構合同內容嫌疑,并在法庭作虛假陳述,此外該所還存在律師違規收費問題,該公司已向杭州市司法部門和律師協會投訴,并向杭州屬地警方控告。
據立案回執,利德公司對龍劍律所朱敏玲律師涉嫌違規收費的投訴,2018年5月7日由杭州市律師協會立案調查。澎湃新聞10月29日從杭州市律協獲悉,此前雙方訴訟階段按有關規定中止調查,現已恢復調查,有調查結果后將及時通知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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