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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13歲施暴者與遇害女童系同樓鄰居,其父母未露面未道歉
“你走了,爸爸再看不到你了……”任憑父母如何呼喚,上小學五年級的王麗(化名)卻再也不會顯現燦爛的笑顏。4天前,10歲的她身中7刀倒在血泊中,而向她舉刀的男子蔡某某還不滿14歲。

10月23日晚,王麗的舅舅向華商報記者介紹了相關案情:10月20日下午3點20分,家人找不到去上美術班的王麗,就開始感到不妙。“平常都是我姐夫去接送孩子,但下午到點了卻不見人,給美術班老師打電話,說別的孩子早都回家了。”
王麗的舅舅表示,以前也有過沒接上、孩子自己走回家的情況,但這次卻有點蹊蹺。一家人急壞了,就打電話報警,調取孩子回家沿路的監控視頻,果然發現了孩子的身影,但就在他們(施暴男子蔡某某)家附近消失了……“我姐夫等人就在蔡某某家附近四處尋找,最后在一片灌木叢中發現了外甥女的尸體,她被裝在一個塑料袋里,身上有7處刀口,左眼上有被打留下的淤青……”
王麗的舅舅介紹,大連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警大隊勘驗現場,依據監控視頻等相關線索最終鎖定了蔡某某。王麗的舅舅表示,“我們聽民警透露,在他們家的家門臺階上發現了血跡,外甥女遇害的案發第一現場就在他們家。”“兇手還不到14歲,在當地一所中學上初二。”王麗的舅舅結合警方透露的案情分析,10月20日下午3點20分,王麗從美術班下課返家途中,在街上遇到蔡某某,其將王麗騙到家中圖謀不軌,后將王麗拖到住家對面的灌木叢中隱藏。
兩家住在同一小區同一棟樓
10月24日,王麗的父親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夫妻倆原籍在內蒙古呼倫貝爾,后來在大連沙河口區經營一家蔬菜水果店。“我在小區14號樓的樓口開了蔬菜水果店,和蔡某某是一棟樓,他們家住在一樓,相距不太遠,他們家賣燒烤。”王先生介紹,蔡某某拋尸地點離住家很近,“離我們住的也就是步行五六分鐘的路,就小區對面的灌木叢,就是過一條路。”
王先生向華商報記者表示,案發后警方沒有找到兇器,但蔡某某在施暴后曾賣過一次廢品,他懷疑賣廢品過程中就可能藏有兇器。警方已在蔡某某家中貼上了封條,暫未找到作案工具。
王先生說,刑警大隊法醫已經勘驗了尸體,法醫稱他女兒身中7刀,脖子上有明顯掐痕,是流血過多死亡。王麗的家人疑惑,既然案發現場在蔡某某家里,為什么作為家長沒有發現兒子的異常舉動?王先生的妻子賀女士悲憤地說:“我無法接受女兒的慘死!更想不通這個孩子的父母是怎么教育孩子的?那天是周日,他父母都在家,他兒子是怎樣作的案,怎樣拋的尸?他是怎樣做到幾個小時的施暴?拋尸路上血跡斑斑,他父母難道會沒有反應?”
讓一家人很難接受的是,案發至今,對方家長始終不露面,更沒有道歉,只讓警方帶話說愿意賣房子賠償,但被王先生一口回絕。“那樣不可能,我們不要錢,就要判他死刑。”王麗舅舅表示。
據稱13歲的施暴者愛打游戲
現在,王先生和賀女士夫婦終日以淚洗面,難以接受這殘酷的現實。10月22日,夫妻倆在微信圈里集納了一組女兒的生活照,并留言稱:“我的寶貝女兒,你永遠在爸爸媽媽心中活著,爸爸媽媽愛你!”
王先生告訴記者:“我女兒懂事乖巧,平時在小區里很招人喜歡,學習成績也不錯。”10月24日,華商報記者聯系王麗生前就讀的學校,從老師和同學處證實,王麗在學校平時表現很好。華商報記者同時了解到,蔡某某兩年前從王麗就讀的這所小學畢業。記者聯系蔡某某目前就讀的中學,校方工作人員婉拒了記者的采訪。記者輾轉聯系到一位蔡某某同學的家長,其稱據孩子講,蔡某某在學校表現不好,他認為家庭教育有問題。
華商報記者多方聯系蔡某某家人未果。有知情者透露,其父母也正在配合警方的調查,目前不在該小區居住。在小區業主群里,有業主留言稱蔡某某曾對女生動手動腳。王麗的舅舅說,有業主爆料蔡某某在家看過黃色視頻,“他還愛打游戲,有時候一打一通宵。”
10月24日晚9時30分,大連市公安局官方微博發布通告表示,2019年10月20日19時許,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沙河口區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歲)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立即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查。經連夜工作,于當日23時許,在走訪調查中發現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歲)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實供述其殺害某某的事實。
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滿14周歲,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依據《刑法》第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報經上級公安機關批準,于10月24日依法對蔡某某收容教養。
律師說法
不滿14周歲不會進入刑事司法程序
涉案男孩父母或承擔侵權損害賠償
10月24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從大連警方處獲悉,案件正在按程序偵辦調查,因為涉及未成年,不便透露具體案情。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知名律師張進華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表示,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張進華指出,如果蔡某某不滿14周歲,那就不會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多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教育。
談及受害者家屬是否可以追究男孩家長的法律責任,張進華表示:“家長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當然有監護看管和教育的義務。因侵權人是未成年人,監護人負有民事賠償的法定義務,但目前還沒有可以追究家長刑事責任的相關規定。”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本案中,如果最終確認10歲女孩確實是13歲男孩性侵未遂后殺死,且其父母并沒有授意或提供幫助,那么,13歲男孩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對10歲女孩實施了加害行為。但由于13歲男孩屬于《刑法》規定的承擔刑事責任主體,所以即使故意殺人既遂,也不承擔刑事責任,不過必要的時候,根據《刑法》第17條:“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之規定,由政府收容教養。
而如果經查實,13歲男孩父母對殺人提供了幫助或者指示,男孩父母應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按照正常程序,即偵查、審查起訴、判決追責。
男孩的家長如果未盡到監護責任,需承擔民事賠償,女方家屬可以追究男孩父母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何應對
針對罪錯兒童 哪種處理方式比較好
對于預防未成年犯罪,趙良善建議:首先,應重視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家庭教育不當成為普遍存在的問題,家長應多陪伴孩子,給孩子建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其次,學校加強思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及危險防范意識,提早矯正有思想問題的孩子,在遇到危險時如何自救等;最后,社會、政府部門、婦聯、教育局等增加對孩子的關注度及保護力度,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措施及求救渠道。
2018年,華商報記者曾報道湖南益陽12歲弒母男童被收容教養一事,資深刑辯律師劉昌松曾深層剖析弒母男童后續處理問題的利弊。他當時表示,由于該弒母男童未滿14周歲,不能拘留,所以被警方釋放,由家長接回監管。劉昌松認為,這種方案可謂“放任不管型”。公眾普遍感到焦慮,同校其他家長恐懼,擔心自己孩子“與虎狼相伴”,轉到其他學校應該也會產生同樣的問題,政府及有關部門受到不作為的強烈質疑。
如果該男童由監護人及公安、教育、當地政府共同對其進行定點監護管理,這種方案可謂“定制管教型”,不脫離監護,公安、教育、當地政府共管,所需費用自然是財政買單。該方案像是豪華的“私人定制”,不僅經濟成本太高,落實起來也相當困難。
如果該男童被送往收容所接受管束教育,劉昌松認為,這種方案可謂“一關了事型”,除了孩子,其他各方可能都滿意了。公眾的焦慮情緒得到平復,學校和其他家長盡可以放心。
他表示,依法處理此類案件只有兩種選擇,要么責令家長管教,要么政府收容教養。劉昌松認為,目前的工讀學校也好,收容所也罷,都缺乏專業教師隊伍,送到那里的孩子,都是些“天不怕地不怕,家長拿他更沒法”,什么壞事都敢做的罪錯兒童。如果只是一時糊涂鑄下大錯的孩子,送進去應特別慎重,不然,心理扭曲未矯正,良好習慣養不成,還可能“交叉感染”上更多毛病,就會徹底毀了這孩子。
(原題為:《10歲女孩身中7刀遇害 施暴者不滿14歲 警方通報稱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已被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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