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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張林蒼越獄案2名監(jiān)獄干警被判失職,情節(jié)輕微免于刑罰
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張林蒼,越獄逃亡8天后于2017年5月10日,在距離服刑監(jiān)區(qū)約60公里外的山上,被搜捕的武警官兵抓獲,其間警方曾懸賞10萬緝拿。
時隔兩年后,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干警馬金勇、陳濤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一審的刑事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在馬金勇和陳濤分別擔任張林蒼服刑的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七監(jiān)區(qū)副監(jiān)區(qū)長和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二分監(jiān)區(qū)長時,因涉嫌失職致使張林蒼脫逃。
法院認為,綜合考慮本案中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在監(jiān)管設施方面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被告人馬金勇、陳濤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及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認為二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張林蒼犯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今年7月2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1989年6月28日出生的張林蒼,高中文化,無職業(yè)。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曾從張林蒼的父親張榮富處了解到,張林蒼退伍后原本打算跟他一起開車跑運輸,但最終未能如愿。
判決書顯示,2016年2月23日,時年27歲的張林蒼,駕駛一輛無牌照黑色越野車,將毒品從普洱市運輸至昆明市,經昆明市鳴泉收費站到達佳路達酒店,民警在佳路達酒店1808房間內將張林蒼抓獲,并在房間床上的棕色挎包內查獲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毒品可疑物一份,凈重1280克。經鑒定,毒品可疑物為甲基苯丙胺(冰毒)。
經公訴機關指控,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判張林蒼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和查獲的毒品。
此后,2017年1月18日,張林蒼被送往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服刑。
張林蒼的父親張榮富一直覺得兒子被冤枉,是有人栽贓陷害,以證據不充分、不確實為由,分別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希望改判張林蒼無罪。2018年2月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榮富的申訴。
服刑期間駕車撞開監(jiān)區(qū)臨時門脫逃
判決書顯示,2017年5月2日8時左右,在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服刑的張林蒼,在從事生產勞動時,進入停放在廠房3號門外等待裝貨的云AXXXXX牌貨車駕駛室,于8時21分左右駕車強行撞開監(jiān)區(qū)內鋼板隔離墻臨時門脫逃。
據張林蒼供述,當天早上他經過車間門口時,看到停在門口的白色小貨車,從副駕駛一側看到車鑰匙插在電門上沒有拔,當時心里想著自己被判了無期徒刑,想自由,就想著開車撞開大鐵門。
張林蒼供述稱,開車沖出大鐵門后,在公路十字路口闖紅燈剎車不及撞到了一輛私家車,車開到山腳下沒了路,他下車邊跑邊脫掉了囚服,在菜地撿到一條黑色褲子換掉囚褲。
張林蒼的供述顯示,5月2日當天逃出監(jiān)獄后,他在一果園撿到一根棍子探路,并用棍子打了一只狗,用棍子把雞打死,撕下兩只雞腿吃了,雞骨頭丟在了附近,當晚在一加油站附近的垃圾場旁睡了;5月3日,在一葡萄園附近抓了兩只青蛙烤著吃了,但沒有吃飽;5月4日看到武警后跑到山上,吃了點野果;5月5日,他跑到一個農家園,在旁邊的小水溝喝了水,并從一排小房子里拿了一個包,包里有5袋牛奶和一塊糖等物品,當時他喝了兩袋牛奶,又回山上睡覺;5月6日,白天睡覺,晚上他在一座墳墓前看到了一個蘋果、一個礦泉水瓶和一個收音機,他打開收音機時剛好在播放抓捕他的新聞,他關掉了收音機后喝了一口礦泉水,結果喝了一半后發(fā)現該瓶子里裝的是酒,沒多久醉了酒的他就在墳旁睡著了;5月7日,他下山找吃的又看到圍捕他的警察,后返回山上;5月8日凌晨,他跑到一個蔬菜大棚,生吃了幾棵小白菜,并休息在大棚里;5月9日,他下山又碰到搜捕他的警察,躲在草叢中的他能清楚的聽到警察說話,后被警察追捕,聽到槍響,后躲進一個石場,體力不支的他在石場睡著了;5月10日天亮后,他看到山下全是警察和武警,他在草叢正匍匐著朝山頂爬時被十多米外的武警發(fā)現,起身逃跑時,武警開了兩槍,一槍擦過右邊太陽穴,一槍打在右小腿上,被抓獲。
判決書顯示,張林蒼脫逃后,為抓捕他共產生費用211384.90元,安排追捕警力135批次,582人。5月10日9時10分,武警云南總隊曲靖支隊在昆明市嵩明縣小街鎮(zhèn)小藥靈山將張林蒼抓獲。
2018年1月1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張林蒼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與前罪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監(jiān)獄帶班領導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判決書顯示,張林蒼脫逃當天,時任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七監(jiān)區(qū)副監(jiān)區(qū)長馬金勇,在帶班過程中,未認真履行監(jiān)區(qū)值班領導相關職責,且未積極認真對各執(zhí)勤點巡視檢查,對重點罪犯張林蒼的監(jiān)管措施落實不力,當天警力部署失當,致使罪犯張林蒼脫逃有機可乘。
被告人陳濤,在擔任罪犯張林蒼的包干責任警察過程中,未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其進行嚴格監(jiān)管,致使對罪犯張林蒼的包夾等相關制度未落實到位,以致罪犯張林蒼擅離勞動崗位,無人監(jiān)管,進而駕車脫逃。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庭審認為,被告人馬金勇、陳濤接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體現了歸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中云南省第一監(jiān)獄在監(jiān)管設施方面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被告人馬金勇、陳濤的犯罪事實、悔罪表現及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認為二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018年10月25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馬金勇和陳濤均犯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皆免于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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