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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釋男入室行兇未遂,自稱因生活壓力“想被殺或被抓求解脫”
因犯搶劫罪、綁架罪被判刑的王某出獄后重獲自由,因生活壓力大產生殺人的想法,“以達到被殺或者被判刑從而解脫自己的目的”。
2018年11月8日,王某潛入一小區(qū)住戶家中殺人未遂,經四川巴中市巴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王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該案的二審判決書,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王某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書認定,去年11月8日作案當晚,王某攜帶刀具、手套、膠帶等工具翻窗進入巴中市一小區(qū)的一樓住宅,躲藏在該住房的衣柜內伺機作案。同日20時許,住戶張某回到家中并于23時許入睡。次日凌晨10分左右,王某手持刀具意欲行兇,其間驚醒了張某。二人進行激烈對抗,最終張某掙脫并跑到門口,王某逃離現(xiàn)場。經鑒定,張某本次損傷為輕傷二級。
巴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王某因犯搶劫罪、綁架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18年11月8日19時許,王某與妻子微信聊天后心情煩躁,想“殺人或被殺,或者被判刑從而解脫自己”,遂于當夜實施犯罪行為。2018年11月9日凌晨1時許,王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執(zhí)行逮捕。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王某殺人未遂,且有自首行為,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王某親屬代其對被害人張某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但王某系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該院最終判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王某不服判決,上訴稱其有機會殺死被害人而未殺害被害人,屬于犯罪中止;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賠償被害人,請求法院改判。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書面審理此案,于2019年8月26日依法訊問了王某。
法院認為,王某準備作案工具,潛入他人臥室實施殺人行為,主觀上殺人動機明顯,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因被害人的反抗而未能得逞,而非其主動放棄犯罪,其行為屬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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