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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引發“民告官”案,深圳市政府出庭應訴
因一份工傷認定書引發“拉鋸戰”,在深圳發生了這樣一起“民告官”案件。近日,圍繞深圳市人社局出具的一份工傷認定,深圳一名勞動者許某與用人單位某服飾公司爭執不下。公司不服工傷認定進而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經審查后撤銷了工傷認定,勞動者對復議結果不滿將深圳市政府告上法庭,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處處長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應訴。
許某的工傷是否屬實?行政復議為何要撤銷工傷認定?最終法律這把尺該如何衡量與決斷呢?
“民告官”緣起用人單位不服工傷認定
據悉,員工許某與用人單位某服飾公司存在勞動爭議,單位已通知許某要求解除勞動關系,許某卻堅決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在此期間,許某在其老家江西永新縣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員工許某:“2018年9月30日單位沒有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給我。10月1日到4日是國慶放假,10月5號起單位正常上班,老板口頭通知叫我10月5號至10月8號到我的老家江西吉安永新去找客戶資源,我同意了,于5號回到永新住在家里。”
“10月8日那天我9點多鐘騎電動車從家出發,到縣城先談了幾家服裝廠沒有談成,下午快3點又到達美(化名)服裝廠談合作,4點多離開,騎電動車的時候不慎自己摔傷了左手。單位不認我的工傷,那就是耍無賴,在推脫責任”。
用人單位深圳某服飾公司稱:“由于許某無法勝任公司QC(品質檢查員)一職,公司已通知其于2018年9月30日到公司辦理離職并領取工資及補償金,許某以他在老家為由拒到公司。公司當天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郵寄給其戶籍地址,但被其拒收。”
“公司已辭退許某,不可能派其回老家找加工廠聯系合作。2018年10月8日許某在江西老家發生的事故受傷,無任何證據證明是工作原因,其發生事故與申請人沒有任何關系,故不存在工傷之說。”
深圳市人社局對許某和該服飾公司分別展開調查,認為許某于2018年10月8日在江西永新因工外出受傷的情形屬于工傷。用人單位不服該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處(深圳市政府行政復議辦)經審查后認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許某是因工作原因受傷,深圳市人社局在作出工傷認定前未盡調查核實職責,屬于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了該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拉鋸” 戰處長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應訴
許某不服市復議辦作出的決定,起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5月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許某訴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案件。在這起“民告官”案件中,深圳市政府是單獨被告,深圳市人社局為第三人。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處處長詹炳、行政應訴處法律專務史訓記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應訴,庭審在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
在持續三個多小時的庭審中,深圳市政府的兩名委托代理人詳細闡述了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過程中的審查情況以及發現的案件疑點,包括:
第一,用人單位已單方宣布解除勞動合同,且公司于2018年10月6日即原告受傷前已申請停交原告社保。不可能再派許某回其老家江西省永新縣出差;
第二,許某職位為品質檢查員,該服飾公司不可能派他去洽談業務;
第三,許某雖提供了10月5號從深圳到江西永新的車票,但未能提交任何系單位派其出差的證據;
第四,許某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前后矛盾,兩名證人分別證明其在10月8日16:30分許既從達美服裝廠(化名)離開,又從永新豪服裝廠(化名)離開,無證據證實其真實性。
深圳市中院認為,該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許某在異地摔傷左手的時候是屬于因工外出期間。許某的主張明顯不合常理。深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證據不足,依法應予撤銷。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法院予以確認。
目前,許某不服一審判決,已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從撤銷工傷認定看行政復議的“一把尺”
深圳市復議辦表示,行政復議追求的是公平正義,無論是對“民”還是對“官”,行政復議都要秉持這“一把尺”來丈量事實,評斷是非。在勞動行政爭議中,法律傾向于保護處于弱勢的勞動者一方,但是,對于勞動者采取欺騙的手段和方法,企圖將因自身原因的受傷包裝為“工傷”的,行政復議機關有責任運用法治的手段來維護企業、法人的合法權益,服務于優化營商環境。
本案,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復議處審慎作出撤銷工傷認定的復議決定,并由處長代表深圳市政府出庭應訴,體現了深圳市復議辦堅定追求公平正義的決心,也展現了深圳市司法局高度重視法治政府建設,為打造法治先行示范區貢獻力量。
(原題為:《工傷認定書引發“拉鋸戰” 深圳市政府出庭應訴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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