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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樁貪污案發回重審后40年沒開庭:至今尚無法確定公訴機關

李佳楠/“北青深一度”微信公號
2019-10-21 11:38
一號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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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過去了,劉志發還沒等來開庭重申
1979年,劉志發收到了二審發回重審的裁定。如今40年過去了,年滿七旬的他仍未等到開庭通知。

1974年12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蓮花縣委會計劉志發的辦公桌被盜,此后,他被帶走訊問,1975年11月被逮捕。1978年1月3日,劉志發因貪污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上訴期間,刑滿釋放。

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因材料證據不足,撤銷蓮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劉志發稱,此后他一直在為案子奔波,即便在南下廣州打工的20年里,仍不斷給各部門寫信反映情況。

在接受深一度采訪時,蓮花縣法院李法官表示,案卷材料顯示,一審判決后,根據縣委決定,該案曾做結案處理。一年多之后,中級法院才作出發回重審裁定。在1979年至1980年期間,劉志發有過申訴,之后再也沒有相關線索,直到2016年。如今蓮花縣法院希望在有公訴人參與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通過判決最終確認劉志發是否有罪,但至今尚無法確定公訴機關。

1979年發回重審的裁定書
案件遲遲沒有開庭重審

1974年12月11日,在蓮花縣委辦公室,數百元的職工工資被盜。劉志發告訴深一度,當年25歲的他擔任會計職務,被盜的錢款由他掌管。

“被盜是在我上班時發現的,報警后我多次要求提取證據,警方都說現場已被破壞,并沒有提取指紋”,后經查帳確認丟了四百多元。一周后,劉志發被警方帶走。

一審判決書顯示,因涉嫌貪污,1975年11月28日劉志發被逮捕。同年12月21日,一審開庭審理。法院審理后認定,1973年之后,劉志發先后采取多記支出帳的方式,貪污公款63.3元;1974年12月7日案發前,采取偽造現場、假報失竊的方式,貪污公款539. 16元。

1978年1月3日,劉志發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劉志發說,自己是在獄中收到的判決書,幾日后,被刑滿釋放。

一審判決后,劉志發提起上訴。1979年10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作出二審裁定,因現有材料證據不足,撤銷蓮花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然而,案子發回重審后,劉志發卻一直未等來開庭的消息。

蓮花縣法院負責辦理劉志發案件的李法官告訴深一度,案卷中一份1978年3月的結案登記表顯示,縣法院曾向當時的政法工作小組作了報告,并提請縣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按縣法院判決執行,做結案處理。一年多之后,中級法院才作出發回重審裁定。

中院發回重審之后,上下級法院理解有不同的地方。截至1979年底,上下級法院有過頻繁的溝通,基層法院曾向中院院長寫信,請求上級法院派員指導協查該案,之后中院沒有派員指導,案件也就一直沒有重審。

2018年江西省高院的信訪回復
未曾停止的申訴之路

二審裁定成了“一紙空文”的同時,劉志發及家人的生活也隨之翻覆。

劉志發告訴深一度,被捕之前,他已被安排和縣領導一起到鄉鎮蹲點,這意味著有機會提干。而出獄時,自己早已沒了工作,“沒有撤職的處分,也沒有辦理的離職手續”。事發時兒子剛出生一個月,家里有兩位老人,僅靠在醫院工作的妻子趙梅(化名)每月20多元的收入養活一家人。

趙梅告訴深一度,因為覺得丈夫冤枉,自己3年內7次到吉安上訪。當年交通不便,“我和公公一起搭扶手拖拉機去吉安法院,兩人就坐在煤堆上。一次遇到車禍,磕掉了牙,衣服被扯爛,幸好人沒事。”

出獄后劉志發繼續為案子奔走,“二審裁定書我是三個月后拿到的,之后的答復就是讓我等通知,直到1993年,覺得越來越沒有希望。”

劉志發提供給深一度的一份信訪材料顯示,1980年3月,江西省委信訪室接待了他的信訪,就他提出的“生活困難,要求安排工作”,介紹到吉安接待處理。

1993年,隨著改革開放的大潮,劉志發南下廣東打工。“當時他說要出去掙錢,掙錢后再繼續跑案子。”趙梅說,可他一直也沒掙著錢,現在年老了,生活也沒個著落。

南下廣東后,按照劉志發的講述,他也一直沒有中斷對案子的反映,“每月都會寫信給各級政府、法院”。

不久,兒子劉天(化名)工作后趕上下崗潮,也南下廣東。到2012年,新聞報道中不斷傳來的冤案被糾錯的事例,讓劉志發父子二人感到振奮。2014年,年過六旬的劉志發回到老家,再次踏上上訪之路。

案發前的劉志發(左)
至今無法確定公訴機關

20年后,劉志發發現,過去的那個家,已經回不去了。老屋年久失修,他只好一個人在縣城里租房暫住。因為多年外出打工,他和妻子趙梅也已離婚。最初的兩年,他平日靠開車拉客維持生計,農忙時,就回鄉打理租種的三畝農田。

“每隔半個月,我都會開著車去縣法院和市法院。”劉志發說,因為一直沒有拿到無罪判決書,“很多人都認為我犯罪了,見到我會躲開”。有時他把發回重審的二審裁定拿給朋友看,也很少有人能理解他。

在劉天看來,這個案子一直是父親心里的一個痛。“父親因此長期有一種自卑感,從小對我們兄妹嚴格管教,稍微犯錯,就會遭到父親打罵。他希望我們能考個好大學,做個有用之人,只是我沒能如他所愿”。

“年紀那么大了,沒什么積蓄,開著車到處跑,發生危險咋辦?打官司可是一大筆開銷,他負擔不起。”除了埋怨,前妻趙梅也為他難過,“不能冤枉到死,到死還背著一個壞名聲”。

蓮花縣法院李法官在接受深一度采訪時表示,根據案卷材料,在1979年到80年期間,劉志發有過申訴,之后再也沒有相關線索,審理該案的法官也都已去世,當年的情況也無法了解。直到2016年,蓮花縣法院才再次收到劉志發反映的相關材料,要求重審該案,并提出賠償請求。縣法院一面推動案子結案,還他一個真相;一面考慮到他的實際生活情況,通過協商給予他一定的困難補助。

李法官表示,案件發生在70年代,當時的公訴機關是公安局,如今的公訴機關是檢察院,重審該案如何確定公訴機關是法律上的一個障礙。2016年之后,公檢法三方一直在協調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也向縣委和政法委匯報,向萍鄉市中院請示。萍鄉市中院的指導意見是,爭取縣委政府的支持,通過協調推動案件進一步審理。

2017年,蓮花縣法院提出解決意見,希望在有公訴人參與的情況下,對案件進行審理,最終確認劉志發是否有罪,但至今尚無法確定公訴機關。

劉志發告訴深一度,2018年12月,在蓮花縣政法委協調下,法院曾找到他,愿意補償5萬元,他最終沒有接受,“我不差那幾萬塊錢,我要自己的名譽。服了三年刑,不是該受的罪,要給一個說法。”

(原題為:《一樁發回重審后40年沒開庭的貪污案? | 深度聚焦》)

    責任編輯: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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