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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布“重組新規”:恢復配套融資,允許創業板借殼
10月18日下午,證監會宣布正式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新規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主任蔡建春在出席當日的證監會新聞發布會時介紹,新規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準,取消“凈利潤”指標。
二是將“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
三是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創業板上市公司實施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有關要求,所購買資產對應的經營實體應當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發行條件。
四是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
五是豐富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監管措施,加大問責力度。此外,明確科創板公司并購重組監管規則銜接安排,簡化指定媒體披露要求。
此前的6月20日,證監會發布了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征求意見稿,并展開了為期一個月的公眾征求意見期。從征求意見期結束至今,已經過去了三個月時間,創業板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終于即將成為可能。
澎湃新聞記者發現,上述第一至第四條內容均在征求意見稿中已經修訂,而第五項對于業績承諾的監管措施則是新增內容。
證監會在修訂說明中表示,重組上市是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的重要交易類型,市場影響大,投資者關注度高。為遏制投機“炒殼”,促進市場估值體系修復,2016年證監會修改了《重組辦法》,從豐富重組上 市認定指標、取消配套融資、延長相關股東股份鎖定期等方 面完善監管規則。總體來看,通過嚴格監管,借重組上市“炒殼”、“囤殼”之風已得到明顯抑制,市場和投資者對高溢價 收購、盲目跨界重組等高風險、短期套利項目的認識也日趨理性。
隨著經濟形勢發展變化,上市公司借助重組上市實現大股東“新陳代謝”、突破主業瓶頸、提升公司質量的需求日益凸顯。但按現行《重組辦法》,操作復雜度較高,有些交易難以實施。對此,市場各方主體意見較為一致,建議適度調整重組上市監管規則,發揮并購重組和直接融資功能。
在修訂過程中,市場多方給予了意見,也有人對于創業板借殼解禁表示反對。
證監會在聲明中透露,有意見提出,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不利于穩定政策預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見提出,應當明確“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范圍,并可一并放開“同行業、上下游”資產借殼創業板公司。對此,證監會并未采納。
證監會解釋,一方面,有限度放開創業板重組上市確有必要,符合創業板發展需求,是證監會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行示范區的重要舉措。另一方面,關于創業板重組上市資產范圍。由于認定相關資產是否屬于“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政策性、專業性強,且隨著科技發展和國家政策調整,產業范圍還將不斷變動。為避免頻繁修訂規則,擬不在《重組辦法》中具體界定前述產業的范圍。證監會將指導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實踐情況明確相關目錄指引。
另外,還有意見提出,凈資產指標與上市公司杠桿使用情況相關,在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保留凈資產指標,影響小規模公司正常產業重組,建議取消該指標。
對此,證監會認為,保留“凈資產”指標,有利于全面對比借殼資產與上市公司體量差異,準確反映交易影響,遏制不能實質改善上市公司經營質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后的《重組辦法》保留“凈資產”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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