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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鋼鐵集團原董事長馮杰受賄3170萬一審獲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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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馮杰利用擔任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山西宏陽鋼鐵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總指揮、白銀有色金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甘肅省環保廳廳長、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開發、工程承攬、產品購銷、原材料供給、環保項目審批等事宜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170.910674萬元。被告人馮杰及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共計折合人民幣3189.402149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馮杰及其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馮杰有自首情節和立功表現,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題為《酒泉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馮杰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一審宣判》)
責任編輯:劉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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