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生母9年未付撫養費被十歲女兒告上法庭,法院判其每月付一千
“我今年10歲,爸媽在我1歲多的時候就離婚了,我一直跟著爸爸生活,但從來沒有收到過媽媽給的撫養費。”近日,一個叫小麗的女孩,為了追要撫養費,把親生母親張美告上了法庭。
10月9日,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一審法院結合張美的實際負擔能力、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張美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女兒18周歲為止,并補付撫養費3.9萬余元。張美以無力負擔為由上訴后,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沒有固定工作,無力增加撫養費
張美與前夫趙錢經自由戀愛后結婚,并在2008年生下女兒。但好景不長,在女兒才1歲多時,兩人就因生活矛盾離婚了。2009年5月,雙方協議約定,離婚后女兒隨趙錢生活,張美每月支付撫養費350元。但自離婚后,張美一直沒有付過撫養費,轉眼間,女兒已經10歲。
2018年,女兒將媽媽告上法庭,要求張美補付2009年6月至2018年10月的撫養費共計3.9萬余元。同時要求張美增加撫養費,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張美稱,她給女兒的撫養費都是在探望女兒時用現金支付的,加上她已經兩年多沒有工作,身體較弱,只能簡單打些零工,每月收入才2000元,無力再增加撫養費。對于趙女士的辯解,趙錢說,他從未收到過張美給的撫養費,而且張美也很少來探望女兒。
法院認定支付撫養費是法定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對于張美提出已經現金支付了撫養費的意見,因為她沒有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故難以采信。隨著女兒的長大和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相應的費用均有較大增長,女兒要求調整撫養費合情合理。一審法院結合張美的實際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張美自2018年11月起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女兒18周歲為止,并補付撫養費3.9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張美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張美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每月支付1000元的撫養費,自己無力負擔,要求降低為800元。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我國婚姻法第37條對撫養費有明確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張美認為她現在失業,只做一些零工,沒有經濟能力增加撫養費,但僅提供社保中心的繳費記錄為證據,并未提供其他有效證據證實。社保繳費記錄并不能作為張美是否有工作的直接證據。事實上,張美本人具有完全勞動能力,應該積極尋求就業機會來扭轉困境,提升自身經濟能力,以更好地承擔起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法官表示,當前,撫養權人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案件占比不小。要求增加撫養費的原因較多,有孩子入學、出國、物價上漲、患病等,而支付撫養費一方以經濟條件發生變化為理由拒絕增加撫養費或者要求降低撫養費的情況也逐漸增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需要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確定撫養費是否需要增加以及增加的金額。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 報料熱線: 021-962866
- 報料郵箱: news@thepaper.cn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31120170006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滬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東方報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