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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外逃澳大利亞16年后自首:哪怕少活五年,我都會回深圳
2002年,深圳市蓮塘房地產開發公司原董事長黃國勇利用職務之便,貪污受賄283萬元人民幣,此后潛逃到澳大利亞。“人間蒸發”16年后,他選擇回國自首,并毫不避諱地直言:“哪怕少活五年,我都會回深圳。”
日前,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黃國勇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黃國勇退賠的贓款人民幣約94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這起17年前的貪腐案,塵埃落定。
從公司轉賬用于買房和子女留學
黃國勇今年67歲,初中文化。據了解,深圳市蓮塘房地產開發公司是羅湖區政府直屬的地方國營企業,主管全資子公司深圳寶安聯威房地產開發公司。黃國勇自1985年4月至1999年2月,先后擔任蓮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上世紀90年代,深圳房地產市場正處于快速興起階段。正是在這一時期,黃國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蓮通樓、聚福花園等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羅湖區檢察院指控,在開發聚福花園過程中,黃國勇與包工頭曾某約定,由曾某出資與聯威公司合作開發該項目,雙方利潤五五分成,同時曾某再將其所得利潤分一半給黃國勇、陳某華(時任聯威公司經理,已判刑)、蔡某娣(時任蓮塘公司副經理,已判刑)3人作為好處費,曾某表示同意。
1995年7月,黃國勇和蔡某娣、陳某華各有一名子女到新加坡讀書。黃國勇提議,3人合伙在新加坡購房,作為小孩讀書的居所。此后,黃國勇以支付國某公司利潤為名,多次指使陳某華從聯威公司轉賬,用于支付房款。
1998年6月,黃國勇再次以支付國某公司利潤為名,指使陳某華從聯威公司轉出人民幣150萬元,用于支付黃國勇、蔡某娣、陳某華3人以各自配偶名義購買的洪湖花園各兩套房子,共計6套房子的部分房款。黃國勇等人還多次從公司轉賬,用于個人開支或向他人放款。
為證明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幾十份證據。
案發后潛逃國外16年 靠體力活謀生
2002年12月26日,黃國勇被立案偵查,案發后潛逃至國外,后入籍澳大利亞。
在深圳市紀委監委此前發布的信息中,黃國勇自述,外逃的日子并不好過。他逃到澳大利亞珀斯后,于2005年加入了澳大利亞國籍。看到當地土地價格便宜,就與幾個人合伙買了一塊地,開發住宅。房子蓋了一半,他仔細進行核算,如果按照市價,房子賣完還不夠成本,整個工地只能停下來,第一個項目就這樣搞砸了。
隨后,黃國勇把房子抵押貸款,開始經營一個竹地板的小店,這個店就兩個人,從竹地板進貨、搬運、銷售到鋪裝,全部都是自己干。2014年,在一次搬運時他的腳扭傷了,小店只能關門歇業。“在那邊學會了開大卡車、鏟車,一噸多的貨柜我們自己人手搬卸,最后我們還要在現場給人家鋪地板,在那邊全是用體力來掙錢。”黃國勇回憶道。
從房地產公司老總到小店業主,心理落差極大。尤其看到深圳這十幾年來的飛速發展,黃國勇悔不當初。
“這十幾年我是白去了,有人問我以后留在澳大利亞還是回深圳,我肯定地跟他說,少活五年我都會回深圳,在那邊很孤獨。”黃國勇表示。
2018年12月4日,黃國勇歸國投案,羅湖區監委于同日立案調查。
在法庭上,黃國勇表示愿意認罪,并積極退贓,請求寬大處理。
法院認為,黃國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8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綜合黃國勇主犯、自首、主動退賠全部贓款等情節,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
(原題為《貪官外逃16年后自首:哪怕少活五年,我都會回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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