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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10月起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15%政策
10月8日,財政部稅政司官網發布《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下稱《公告》),指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簡稱加計抵減15%政策)。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記者注意到,據今年3月發布的《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稱39號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也就是說,與39號公告相比,《公告》將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抵減的比例從10%提高到了15%。
據悉,《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居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公告》明確,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公告》指出,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行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今年以來,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多次對深化增值稅改革、促進減稅降費作出政策部署,39號公告指出,自2019年4月1日起,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今年9月4日,財政部與稅務總局又聯合發布了《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明確了針對先進制造業納稅人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對39號公告“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于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于50萬元”的條件進行修改,僅要求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增量留抵稅額大于零”。
據上海財經大學公共政策與治理研究院發布的《中國增值稅減稅政策效應季度分析報告》,2019年4-6月,深化增值稅改革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減稅額分別為1113億元、1105億元和967億元,合計減稅3185億元,增值稅減稅將在未來三年左右的時間內持續帶動我國經濟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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