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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的溫度|共和國七十年與破產法的變遷

陳夏紅
2019-10-10 18:38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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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迎來成立七十周年。這樣的時刻,在讓人欣喜的同時,也引人深思。在歷史的長河中,七十年如同白駒過隙;但就我國破產法的變遷史而言,這七十年荊棘密布,長路漫漫,卻如同穿越幾個世紀。站在破產法的視角,共和國七十年歷史,實際上就是一部破產“逆襲”的編年史。

如果套用足球術語,破產“逆襲”的編年史,可以分為如下若干個階段:從禁賽到復出,從復出到進入大名單,從進入大名單到替補,從替補到首發,從首發到核心,從核心到巨星……這注定是一條光榮的荊棘路。

1949年:破產法被“禁賽”

且讓我們把時鐘撥回到1949年。這一年的2月22日,中共中央發布《關于廢除〈六法全書〉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廢除國民政府治下的舊法傳統。由此,1935年頒布的《中華民國破產法》,隨著國民政府敗退臺灣地區,而諳熟這部破產法的立法者、司法者和律師們,要么遠渡重洋,要么在“舊法人員”的標簽下尋求新生,銷聲匿跡。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生力軍,為在多年戰亂后的中華大地上重建經濟做出突出貢獻。在國家政經政策的支持下,國有企業穩如磐石,與破產絕緣,形成不可能破產的神話。這種語境下,破產被視為資本主義制度的專利,沒有破產被視為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在這種背景下,從1949年開始到改革開放,破產法處于被“禁賽”狀態。

破產之所以諱莫如深,不僅是經濟層面國有企業能不能破產的問題,而是面臨著一個無解的政治問題:工人階級作為領導階級,是國有企業的主人翁;由此,國有企業有道義上的責任,為職工提供從搖籃到墳墓的全套福利。那么,如果國有企業破產,職工怎么辦?這是一個想都不敢想的問題。

今天我們當然都知道,破產法是民商法的分支,而民商法又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破產法與市場經濟是“毛”與“皮”的關系。但是,在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存在市場,“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當然也就沒有民商法乃至破產法的生存空間,破產只能是一種奢侈的想象。

1978:破產法解禁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我國發展重回正軌。

我國國民經濟的重建,基本是圍繞“國企改革”這一關鍵詞展開。是時也,國有企業在長期的行政管制下,企業經營缺乏自主性、積極性,也缺乏市場壓力和動力,經營管理普遍不善,長期且大面積處于虧損狀態,生存完全仰賴于財政補貼。在“大鍋飯”模式下,國企職工干好干壞一個樣,干與不干一個樣。

改革的第一步是“松綁”。為國有企業放權,提高自主性。企業的生產經營逐漸脫離行政化色彩,獲得有限度的自主權。企業產供銷也不再是上級領大全包干,孱弱的國有企業逐漸蘇醒,接受市場風雨的洗禮。

從理念層面,決策者逐步接受最低限度的市場理念,對民商法也不再絕對排斥。司法部在西南政法學院舉辦了民法師資培訓班。而剛剛從北京延慶中學回到北京政法學院的江平,也為北京政法學院高年級的學生們開設羅馬法、西方國家民商法等課程。筆者曾寫過一篇文章《江平先生對中國破產法的貢獻》,著重講江平早年開設“西方國家民商法概要”課程時,對破產法的關注與普及。現在看來,江平先生對破產法的介紹也就是入門級,但在當時而言,其重要意義卻不啻劃破暗夜的彗星。考慮到相關講義早年曾油印出版、1984年才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江平先生和他那一輩的民商法學者,應該說都破產法解禁年代最早一批傳播破產法理念的先驅。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4周年之際,迎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破產事業發軔之年。這一年,“破產”二字在官方文件中也破土而出。當時,還在國務院經濟研究中心工作的曹思源奉命起草上級交辦的文件時,有意在《關于爭取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若干問題的建議》文件第26條中寫道,“從根本上說,不淘汰落后,就無所謂競爭;企業技術落后、產品落后沒有危機感,也就不會有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緊迫感,要給企業以壓力。建議國家經委會同有關部門立即起草企業破產法,1984年底以前報送人大常委會批準。”這份文件在1983年全國級科技工作會議作為討論文件下發后,石破天驚,引起廣泛關注。

1986:破產法進入“大名單”

從足球的角度,球員解禁復出,并不當然具備出場資格。但還經過教練的甄選,在具備能力且符合戰術需要的前提下進入大名單,才能獲得代表俱樂部參賽的機會。我國破產法進入這份大名單,是在1986年。

從前述1983年的文件到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的通過,絕對是中國破產法史上最波瀾壯闊的三年。在這個過程中,有個人不能不提,那就是被稱為“曹破產”的曹思源先生。

曹思源在他的《破產風云》中,詳細記錄他1984年開始,不斷為破產法呼吁的過程中。1984年2月,他在新華社主辦的《瞭望》周刊上,撰文《試論長期虧損企業的破產問題》;1984年第11期《民主與法制》雜志上,他的文章《增強企業活力的法律措施》中,亦附錄他起草的破產法草案個人建議稿。

而“曹破產”更多的努力,卻不是思想層面的啟蒙,而是尋求地方領導人的支持,在困境國企中實驗破產法。這位實驗主義者,先是尋求時任武漢市市長吳官正的支持,隨后又與時任沈陽市市長李長春建立聯系。

1985年2月9日,沈陽市正式出臺《關于城市集體工業企業破產倒閉處理試行規定》。據此,沈陽方面于8月3日向沈陽市防暴器械廠、五金鑄造廠、第三農機廠等幾家長期虧損的國有企業發出“破產警戒通告”。一年后,沈陽市政府于1986年8月3日宣布,鑒于一年拯救期內,沈陽市防暴器械廠未能扭轉困境,嚴重資不抵債,決定開始破產倒閉……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破產第一案,就這樣橫空出世。

沈陽防爆器械廠破產的同時,《企業破產法》的起草工作也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此前,1984年10月28日,曹思源執筆完成《關于起草<企業破產整頓法>的請示報告》,以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名義報請上級批示。1985年1月30日,時任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主任顧明領銜成立《企業破產法》起草小組;與此同時,還專門成立《企業破產法》起草工作小組,曹思源擔任組長,中國政法大學楊榮新、殷閣鳳等學者和工商總局、央行、全國人大法工委等的干部成為起草工作小組的中堅。

1986年5月,全國人大法工委組織調查團,前往沈陽、天津、重慶、上海等地就破產法立法問題展開調研。這次調研形成《關于企業破產法的調查報告》。其中作為該調查附錄的《關于企業破產問題的問卷調查》,在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六次會議前夕見報,成為說服立法者的重要材料。

現在供職于中倫律師事務所紐約分所的張大光律師,早年求學美國時,曾在英文期刊《哈佛國際法學刊》(Harvard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上發表長文《<企業破產法(試行)>立法史話:基于立法過程的研究》,特別記錄了全國人大審議該法案的全過程。中央電視臺對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第十七次會議破產法討論的直播,更是讓這一話題成為牽動全社會神經的爆點,反過來也成為一次效果奇好的破產法啟蒙教育。我第一次讀到張大光律師的雄文就艷羨不已,最后取得授權后翻譯并收入我主編的《破產法的現代化:從<大清破產律>到<企業破產法>(1906-2006)》一書中。

回過頭來看,企業破產法立法爭執縱然有千頭萬緒,但最核心的還是職工問題。前文已述及,即便我們打破國有企業不能破產的神話,但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依然是一個現實而急迫的問題。在當時的時代條件下,如何解決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是最讓人頭痛的大問題,甚至一度成為破產法起草時討論的焦點問題。這一點,也是我后來寫作論文《從核心到邊緣:中國破產法進化中的職工問題(1986-2016)》的靈感之源。

無論如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最終還是正式通過《企業破產法(試行)》。由此,破產法在我國進入改革議程的“大名單”,取得出場資格。

1994:政策性破產讓破產法成為“替補”

進入“大名單”后,球員還需要耐心等待出場時機。

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1991年《民事訴訟法》次第頒布后,破產法實施在中國大地生根發芽。而隨著1992年鄧小平南巡及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推進,破產法時刻準備著在我國改革開放的大舞臺上登場。

形勢比人強。此時,國有企業大多已病入膏肓,常規療法尤其是單純依靠《企業破產法(試行)》的威懾機制,顯然無濟于事。猛藥去疴,決策者不得不對重癥下猛藥。

1994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著名的“59號文”。亦即《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按照該文件,國務選在全國范圍內,選擇上海、天津、齊齊哈爾、哈爾濱、長春、沈陽、唐山、太原、青島、淄博、常州、蚌埠、武漢、株洲、柳州、成都、重慶、寶雞等18個城市,推行國有企業破產改革。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是“59號文”初稿的執筆者。他曾寫過一篇短文《59號文件出臺前后》,回憶這個文件出臺前后的細節。1993年底,李曙光以學者身份加入國家經貿委牽頭成立的國企破產專題調研組,前往全國各地調研;充分調研后,國有企業破產的核心難題被歸結為兩點:人往哪里去?錢從哪里來?針對這兩個問題,國家經貿委國企破產專題調研組最終形成《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便是“政策性破產”,我國歷史上另一次破產法“革命”。按照政策性破產的制度設計,國企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職工;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而向職工籌措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而予以優先清償。這與現代破產法的理念大相徑庭,但在轉型中國,卻成為唯一行之有效的辦法。

此后近十年,政策性破產實施范圍一再擴大,呈現出“全國山河一片‘破’”的盛景。經過持續多年的深化改革,再加上千禧年以來內外因的襄助,讓國有企業再次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并在近二十年的發展周期中高歌猛進。反過來看,1994年啟動的政策性破產有其正面意義。

破產實踐的如火如荼,專業性學術研究機構亦次第涌現。2001年10月17日,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舉行成立儀式,成為全國第一家專門從事破產法研究的專業學術機構。

2006年:從替補到首發

2006年《企業破產法》的頒布,可以視為破產法在我國從替補到首發的標志性事件。

新《企業破產法》的起草,早在1994年便啟動。但隨后由于決策機構的工作重心在于推動政策性破產,新《企業破產法》的起草進進停停,進展有限。

2001年11月15日,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這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破產法起草工作推進的加速器。盡管我國的改革開放史就是一個不斷推進市場化的過程,但按照歐美標準,中國即便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并不天然就是市場經濟地位。尤其是歐盟在關于中國市場地位的決議中,將是否具有行之有效的破產法,視為其五大要素之一。這種情況下,加速破產法起草工作,已成為推動經濟外交、尋求市場經濟地位承認的重要支撐。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企業破產法》。這部《企業破產法》,不僅摘去“試行”的帽子,也因為其對管理人制度的引入、重整制度的引入,而成為絲毫不落后于國際潮流的破產法。

李曙光教授在一篇發表于《南方周末》的隨筆《華爾街的回響》中,通過國際破產界諸多大腕對這部破產法的反饋,詳細記述了我國2006年《企業破產法》引起的國際反響。無獨有偶,我主編的《破產法的現代化:從<大清破產律>到<企業破產法>(1906-2006)》一書中,亦收錄并翻譯了4篇國際學者在主流學術期刊上評述2006年《企業破產法》的英文論文。考慮到還有為數不少的論文因為版權問題而割愛,可見國際破產法學界對我國2006年《企業破產法》的充分肯定。

無論如何,以2006年《企業破產法》的頒布為標準,我國進入了真正的破產法時刻!縱然這部《企業破產法》在實施中還面臨各種各樣的困境,但這種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法大框架,則由此揚帆起航;航速有緩急,但方向從未變過。

距離葡萄牙首都里斯本不遠,有個地方叫羅卡角。這個地方是歐洲大陸的最西端,有詩人賦詩“陸止于此,海始于斯”。2013年5月,我曾和李曙光教授等同游羅卡角。在那么一個瞬間,我突然覺得,2006年《企業破產法》其實也正是我國破產法變遷史上陸海相遇的時刻。從此,破產法在市場經濟框架下成為常規首發,而傳統的行政化破產將退出歷史舞臺。

2015:從首發到主力

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破產法不僅獲得常規首發的機會,也成為僵尸企業出清政策的核心工具。

2015年年末,中共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次第召開。2015年10月召開的中共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產能過剩,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接下來12月份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作為對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的落實,提出大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積極穩妥化解產能過剩,尤其提出加速“僵尸企業”處置,提出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清算案件審理”“要盡可能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這些新的政策導向,為死氣沉沉的2006年《企業破產法》的實施注入強心針,也為中國破產體制的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

在破產法的主力時代,最高人民法院十分活躍。最高人民法院在破產法領域的努力,可以說篳路藍縷:2016年,召開全國部分法院依法處置僵尸企業座談會。先后發布《關于依法開展破產案件審理積極穩妥推進破產企業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關于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關于企業破產案件信息公開的規定(試行)》《關于破產案件立案受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強調強制清算與破產案件類型劃分的通知》等,開通破產重整信息網。2017年,印發《關于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召開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2018年,印發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召開“執轉破”工作推進會。發布《2018年度司法解釋立項計劃》,其中提及《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解釋》和《關于關聯企業合并破產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年,成立北京、上海和深圳破產法庭,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在浙江溫州推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召開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并準備推出新紀要……而且,這些列舉依然可能掛一漏萬。

從2017年開始,決策者對于世界銀行一年一度的營商環境報告給予前所未有的重視。鑒于該報告中 “辦理破產”是十大核心指標之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再次強化社會各界對破產法的特別關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幾乎可以說完全是針對“辦理破產”指標而發布。

顯而易見,破產法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已然獲得主力位置。

2019:從主力到巨星

打上主力,并不代表破產法就此一勞永逸,更不能因此就期待破產法進入“晴川歷歷漢陽樹,芳草萋萋鸚鵡洲”的境地。目前來看,破產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主力位置還不算穩當,破產法在我國市場經濟舞臺上的“職業生涯”還有進步空間。

2019年7月13日,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等13個機構發布《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這份改革方案是我國市場退出機制改革的綜合性文件,全面勾勒未來市場退出機制改革的方向。

早在2017年,時逢2006年《企業破產法》實施十周年。筆者所在的《中國政法大學學報》推出“破產法實施十周年專題”。其中李曙光教授發表《論我國市場退出法律制度的市場化改革》一文,特別聚焦于庭外退出機制以及庭外退出機制和破產制度的銜接問題,成為我國從法學角度切入市場退出機制的學術文獻之一。

《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致力于構建全覆蓋、多選項的退出機制。從“全覆蓋”的角度,舉凡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都在該改革方案覆蓋的范圍內。從“多選項”的角度,該方案則提供針對上述所有主體的自愿清算退出、破產退出、強制退出以及特定領域的特殊退出等四大選項。顯而易見,破產退出機制在未來的市場化進程中必將扮演巨星的角色。甚至可以說,真正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退出機制,是否具有高效、公正的破產法體系,將成為決定改革成敗的核心因素。

新的時代,新的問題,新的答案。其中,就破產退出而言,目前除營利法人外,我國還有諸多法律主題不在《企業破產法》覆蓋范圍內;由此,個人破產法的出臺成為不可回避的選項,其他主體的破產退出也呼喚破產制度大升級。目前,相關機構都已展開切實行動,破產法的修訂工作已被納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議程。

假以時日,《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法律層面落地之日,則是破產法在我國市場經濟體系中扮演巨星角色并左右大局的時刻。

人生七十古來稀。但對于一個國家和民族而言,七十年又轉瞬即逝,不過是歷史長河的一朵小浪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周年之際,我們重溫破產法在七十年來的坎坷與荊棘、光榮與夢想,無疑會讓我們在面對波詭云譎的未來時,有一雙慧眼“把這紛擾看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作者陳夏紅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蔡軍劍
    校對:張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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