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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一村衛生所使用2.66元過期棉簽,市監局:罰2萬

巡查時被發現十四小包單價0.19元的過期醫用棉簽,福建省泉州市永春縣一村衛生所被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調查,罰款2萬元。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稱,這批棉簽的有效期至2019年1月。該村衛生所被認定使用過期醫療器械,但因危害后果輕微,予以從輕處罰。
9月16日,永春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食品藥品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用棉簽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構成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涉案醫用棉簽為第一類醫療器械,貨值金額僅為2.66元,危害后果輕微,予以從輕處罰。
前述處罰決定書稱,永春縣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于8月14日下午在日常巡查中對永春縣一都中心衛生院龍卿村衛生所進行現場檢查,在該衛生所藥品柜上發現十四小包過期醫用棉簽,當事人涉嫌使用過期醫療器械,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后查明,該衛生所為一家非營利性集體村衛生室,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和全科醫療科,馮某某是該村衛生所的主要負責人,平時負責給村民看病。
馮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從福建省某醫藥有限公司進貨五大包第一類醫療器械醫用棉簽。該棉簽生產日期為2017年1月,有效期至2019年1月。
處罰決定稱,這些醫用棉簽被當事人使用在日常診療中,至案發時尚有十四小包過期醫用棉簽未使用完。該批醫療器械已過期半年多,且為在當事人診療室藥品柜上檢查發現,應認定當事人使用過期醫療器械。本案貨值金額為0.19×14=2.66元。
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及參照福建省《適用<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QXTL-10條違法程度A檔的規定,市場監督局決定對當事人予以下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使用的十四小包過期醫用棉簽,處以罰款20000元。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經營、使用無合格證明文件、過期、失效、淘汰的醫療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違法生產、經營或者使用的醫療器械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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