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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秦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
9月24日下午至25日陜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舉行分組會議,審議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封山禁牧條例等。
據西安晚報報道,《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體系,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一般保護區的劃定,植被、水資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秦嶺主梁、主要支脈范圍及管理等方面做了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根據陜西日報9月26日報道,關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上述分組會議的組成人員認為,條例修訂符合陜西實際和秦嶺保護需要,建議本次會議審議通過。同時提出增加區域污染協同防治措施等。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明確,在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除保障基本生活需要,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活動外,不得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
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禁止房地產開發。對位于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按照一般保護區依照國土空間規劃進行管理。在一般保護區進行房地產建設活動,應符合相關規劃要求,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鄉村旅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劃建設農家樂(民宿)應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條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鄉村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禁止在核心保護區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災害隱患點范圍內開辦農家樂(民宿),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河道、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區開辦農家樂(民宿)。
農家樂經營者應依法依規取得相關審批手續,對產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規定設置收集、處理裝置,不得隨意排放。
在水資源保護方面,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水電站。已建成或在建的水電站應限期退出、拆除,恢復生態。重點保護區內已建成或者在建的水電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評估整治標準及處置方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整治或者退出、拆除,恢復生態。在秦嶺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禁止圍河(湖)造田,違規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存放物料,擅自搭建設置旅游、漁業設施;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對于開發建設活動的生態環境保護,修訂草案修改二稿規定,禁止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和開山采石,禁止在秦嶺主梁以北的秦嶺范圍內開山采石。已取得礦業權的企業和現有采石企業,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限期退出。
在一般保護區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和秦嶺主梁以南的一般保護區開山采石,應符合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秦嶺礦產資源開發專項規劃的要求,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在法律責任方面,修訂草案修改二稿規定,違反條例規定在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違法進行開發建設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對單位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條例規定,造成秦嶺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陜西日報9月25日援引陜西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李雄斌所作報告表示,下一步陜西省將持續鞏固專項整治成效,加大多部門聯合執法力度,深入推進區域執法、交叉執法、精準執法,嚴厲打擊各類破壞秦嶺生態環境行為;加強秦嶺區域項目管理,嚴格項目審批,嚴把準入關口,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完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信息化網格化監管平臺,健全市縣鎮村四級網格體系,用好監管平臺;推進“天地一體”監測,有效防止和處理破壞秦嶺生態環境的行為;發展綠色經濟,立足秦嶺資源稟賦,推進產業生態化和生態產業化,努力實現秦嶺區域高質量發展等;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對秦嶺保護中不作為、慢作為等行為堅決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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