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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課|《殺人回憶》兇手原型被確認,正義為何設有效期?
DNA鑒定幫助韓國警方鎖定了33年前“華城連環殺人案”的嫌疑人,但根據韓國當時的法律,發生在2000年之前的殺人案件,追訴時效只有15年。
過了追訴時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遙法外?我國法律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是什么?
對此,澎湃新聞(www.kxwhcb.com)采訪了多名法律界人士。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刑法設立追訴時效制度 “既體現了民眾樸素的報應情感,也體現功利性的犯罪預防。”
司法資源有限,更應打擊當下犯罪
法律為什么要設定“追訴時效”?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表示,報應是刑法的基本底色之一,以血還血、以牙還牙是人類樸素的報應情感。在某種意義上說,刑法設置追訴時效制度限制了刑罰權,是刑罰的收縮事由,而不是刑罰的擴張事由。
羅翔說,報應主義是刑法設立的基本要求。基于報應主義,無論到海枯石爛,犯罪嫌疑人也要接受處罰。但是在這個目標的基礎上,還需考慮刑罰的功利性的追求,比如刑罰的經濟效果、懲罰的可能性、以及穩定既定社會關系和特殊預防等一系列需要。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網絡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周筱赟介紹,刑事追訴時效制度,是法治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存在的制度。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至10年的,追訴時效為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的,追訴時效為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為20年。
周筱赟認為,法律不僅有懲罰犯罪,還有預防犯罪的作用。依據《刑法》規定,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之后,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再犯罪,就不再追訴,能夠對已實施犯罪但未被發現的行為人起到一定程度的警戒效果,有利于社會穩定,預防再次犯罪。如果行為人長時間不再犯罪,可以認為行為人已經悔改,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追訴時效和法定最高刑有關,就是考慮到犯罪的危害性程度。”他說。
周筱赟認為,追訴時效制度的存在,可以實現辦案機關在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平衡。犯罪行為發生后,隨著時間的流逝,有罪證據湮滅,如果任何犯罪行為都無限期的追訴,勢必造成辦案機關有大量無法解決的積壓案件,極大地影響打擊現行犯罪的力量。
羅翔也認為,司法資源是有限的,應當更多地投放于打擊當下發生的嚴重犯罪行為,年代久遠、特別沉重的案件在證據收集方面會存在難度。
韓國警方:將徹查真相
韓國京畿道“華城連環殺人案”發生于1986年9月15日到1991年4月3日,其間有10名女性受害,僅1人幸存。為了這一系列案件,韓國先后出動上百萬名警察與軍隊,搜查了2萬多名嫌犯,最終一無所獲。
據法制日報報道,按照韓國法律的規定,2000年以前發生的殺人犯罪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年。2007年,韓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其訴訟時效期被延長為25年,并規定2000年以后發生的殺人案件均適用25年的訴訟時效期。
該報道稱,2015年7月24日,韓國國會以199票贊成、0票反對、4票棄權通過了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殺人犯罪案件25年的公訴時效被廢除。2000年以后的殺人案件都將永久被追訴,直到破案為止。
但“華城連環殺人案”最后一次犯案發生在1991年,根據此前韓國法律的15年追訴期的規定,全案在2006年4月2日終止搜查。該案犯罪嫌疑人可能會因此逃過相應的法律懲罰。
2019年9月18日,據韓國媒體報道,韓國京畿道南部警察廳舉行記者會表示,警方通過DNA鑒定找到“華城連環殺人案”的嫌疑人。
9月23日,韓國警察廳長閔鉀龍出席記者會,表示盡管“華城連環殺人案”已過追訴時效,韓國警方仍將徹查真相。
過了追訴時效,即使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可以逍遙法外?在我國這種情況是如何處理的?
周筱赟表示,在我國,《刑法》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如果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惡特別重大,即使過了20年,在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除了無限追訴期限之外,澎湃新聞查閱相關法律發現,我國《刑法》還規定了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周筱赟舉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2年11月15日公布的指導性案例“丁國山(故意傷害)核準追訴案”,該案發生在1991年12月,并造成一人死亡,但內蒙古莫旗公安局未立案,并未對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直至2013年12月嫌疑人被抓獲已22年。對該案,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月核準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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