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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產業用房不得二次轉租,將建立全市信息平臺

深圳發布《關于規范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穩定租賃價格的若干措施(試行)》,規定產業用房原則上不得轉租、分租。 視覺中國 資料圖
9月1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在官網發布《關于規范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穩定租賃價格的若干措施(試行)》,至2020年,全市完成舊工業區綜合整治建筑面積不低于500萬平方米,全市新增建設籌集創新型產業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0萬平方米。除土地供應合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和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產業用房原則上不得轉租、分租;約定可以轉租、分租的,產業用房應當按規定或約定出租,受轉租人不得再次轉租。
《措施》明確,將開展產業用房專項調查,原則上每兩年一次,由深圳市各區政府具體實施。并且,將拓展市產業用房供需服務平臺交易、備案和租賃監管等功能,建立全市產業用房信息平臺。
《措施》分別就規劃統籌、供應力度、行業監管、產業監管、租金指導、平臺建設、市場整頓等方面進行了明確安排,旨在規范產業用房租賃市場、穩定租賃價格。該《措施》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措施》所稱產業用房,是指從事工業生產為主以及介于第二與第三產業之間,容納研發、孵化、中試等創新型產業功能的建筑,包括工業廠房和研發用房。所稱專業化租賃運營機構,是指對自有或承租的工業區進行一定投入,改善工業區軟、硬件條件后出租并為入駐企業提供各類除生產以外專業服務的機構。
關于加強行業監管,規范租賃行為方面,《措施》要求:加強租賃合同備案管理;實施租賃公示制度;加強用水、用電及其收費管理;規范租賃公攤面積;規范物業服務及其收費標準;規范專業化租賃運營行為;規范轉租分租行為;完善行業監管體系。
具體條例中提到,將推行產業用房租賃合同網上備案,逐步實施產業用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制度。此外,出租人應當每年定期對本年度工業區水、電費的收繳及相關公攤、分攤等情況進行公示,每次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而產業用房出租時,應當明確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公攤面積,禁止擅自提高公攤面積比例。單棟產業用房分割出租時,各出租單元租賃建筑面積總和不得超過該棟產業用房總建筑面積。
值得注意的是,除土地供應合同、產業發展監管協議和租賃合同另有約定外,產業用房原則上不得轉租、分租;約定可以轉租、分租的,產業用房應當按規定或約定出租,受轉租人不得再次轉租。
產業監管方面,《措施》規定,應當建立完善分類分級管理機制,加強產業準入監管,優化國有及集體產業用房出租方式。其中,產業用房原則上應當面向符合深圳產業導向及其他相關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出租,不得出租給創客以外的個人,不得出租給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未經備案的專業化租賃運營機構。工業區配套宿舍原則上只能出租給本工業區或周邊范圍內的合法經營、納稅的企業及就業職工,涉及轉讓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對規范經營且引入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業用房市場主體,各區可采取給予一定的財政獎勵等方式支持。
而國有企業、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自有或運營的產業用房出租時,應當按照產業類別及企業成長性、貢獻度、租金等因素,采用綜合評分法直接面向工業企業、科技企業或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出租。探索采用“限租金、限對象”等方式確定承租人。
租金方面,《措施》從編制租金指導價格和加強租賃價格指導兩方面進行了說明。租金指導價格應當反映市場租金水平,原則上每年予以更新并向社會發布。而對于租金高出最近年度發布的指導價格15%的,深圳市、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介入,經核實屬惡意哄抬租金的,可對出租人采取約談、實施信用懲戒等措施。
《措施》同時要求,深圳市、區相關部門應當在本試行措施實施后6個月內聯合開展產業用房租賃市場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租賃行為。建立舉報機制,對產業用房租賃當事人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線索一經查實的,由各監管部門和執法單位依法實施處罰,并列入違規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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