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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快推進集體經濟組織立法進程
農業農村部網站9月12日發布了《關于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0299號(農業水利類49號)提案答復的函》(以下簡稱《答復函》)。
《答復函》由農業農村部成文于9月3日。農業農村部在《答復函》中詳細介紹了關于深化推進“三變”改革的有關情況。
《答復函》稱,“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2016年印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改革作出總體安排。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2017年—2019年中央一號文件對產權制度改革和‘三變’提出明確要求。為切實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決策部署,農業農村部積極指導各地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鼓勵各地在成員身份確認、資產量化、股權設置、組織登記等方面開展探索。貴州等地按照中央要求,積極探索產權制度改革的具體路徑,推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民’,為中西部地區和廣大農區積累了經驗。目前,改革試點范圍已覆蓋全國80%左右的縣級單位。截至2018年底,全國共有15.3萬個村和6.4萬個組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下一步,農業農村部繼續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要求,擴大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范圍,總結推廣‘三變’改革經驗。”
關于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在《答復函》中介紹稱:“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已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列為一類特別法人,明確了村(居)民委員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指出,要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探索明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居)民委員會的職能關系,有效承擔集體經濟經營管理事務和村民自治事務。有需要且條件許可的地方,可以實行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妥善處理好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提出,探索剝離村‘兩委’集體資產經營管理職能,探索‘村經分開’的做法,完善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的村民自治組織和集體經濟組織運行機制。目前,一些地區在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在堅持村黨組織領導下,積極探索村民自治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職能分開,村(居)委會承擔行政事務,依法開展群眾自治工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集體經濟事務,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村黨支部書記、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與村委會主任有的交叉任職,有的單獨設置,都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安徽天長市151個村(居)全部實行‘政經分離’,廣東佛山市南海區自2011年實施‘政經分離’改革,現已全部實現政經分開。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快推進集體經濟組織立法進程,完善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辦法,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示范章程。落實中央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三年行動指導意見,制定實施貧困地區集體經濟薄弱村發展提升計劃,在探索發展新型集體經濟的路徑中對薄弱村給予更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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