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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加強險企關聯交易監管,資金流向穿透至底層基礎資產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9月9日發布,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上關于金融工作的有關精神,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嚴厲打擊通過違規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等亂象,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共七章六十四條,從以下幾方面加強關聯交易監管,強化保險公司內控管理:一是完善關聯方認定標準。《辦法》借鑒國際、國內會計準則及我國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實際情況,合理界定了關聯方認定標準。二是科學制定監管指標。結合近年來保險公司業務發展情況和經營管理特點,按照“重點突出、抓大放小”的原則,明確了重大關聯交易標準。進一步完善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監管比例,制定比例上限,控制關聯交易總體風險。三是加強穿透監管。要求保險公司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跟蹤監控保險資金流向,層層穿透至底層基礎資產。對可能導致利益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穿透認定關聯方和關聯交易。四是完善內控和問責機制。要求保險公司設立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和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負責關聯交易的全面和日常管理,優化管理流程,完善內控機制。強化問責機制,明確保險公司相關部門和獨立董事可以對違規關聯交易提出問責建議,監管部門可以責令保險公司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五是加強信息披露。明確董事會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統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同時借鑒國際監管規則,提高信息披露標準,要求保險公司在年報中不僅按照會計準則披露關聯交易情況,還應當按照監管要求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六是強化監管職能。《辦法》設立專門章節明確關聯交易管理和監管職責,要求保險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關聯方如實披露關聯關系有關信息,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陳述。明確保險公司董事會對關聯交易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銀保監會依法對違規行為和相關責任人采取監管措施,加大對責任主體的監管力度。
《辦法》的發布順應了市場發展需要,進一步健全了公司治理監管制度體系。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強化制度建設,彌補監管短板,持續加強監管,不斷提高保險公司風險防范意識和管理水平。
(原題為《中國銀保監會發布〈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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