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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落馬廳官蔣益民身邊的利益團伙:前司機當掮客,弟弟協調
“你找老板出面幫個忙。”張寧與蔣小明的這一簡短對話的背后,是180萬元的賄賂。
他們口中的“老板”不是某個商人,指的是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原廳長蔣益民,蔣小明是蔣益民的弟弟,張寧則給蔣益民當了6年的專職司機。
三人形成了一個小利益團伙:張寧利用老領導蔣益民的關系,不但自己開公司攬入大量與環保相關的業務,還接受他人請托找老領導幫忙,然后坐地收錢;蔣小明則因為蔣益民弟弟的身份,與張寧沆瀣一氣,充當了“協調關系”的角色。
湖南省南縣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先后公布張寧、蔣小明兩人的一審判決書:被告人張寧犯行賄罪、受賄罪及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涉案金額超過1600萬元,三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4年;蔣小明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13年,違法所得1870余萬元予以追繳。
2018年12月26日,湖南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蔣益民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其所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36萬余元。
廳長司機下海,行賄廳長及其弟弟
公開履歷顯示,蔣益民于2003年3月起任湖南省環境保護局局長、黨組書記,后成為湖南省環境保護廳廳長、黨組書記。2013年4月,蔣益民轉任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直至2017年3月退休。
判決書顯示,現年51歲的張寧在2002年至2008年間,曾給蔣益民當專職司機。2008年4月,張寧從湖南省環保廳辭職,先后成立長沙市璽成工程技術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璽成公司)、長沙市嘉灃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嘉灃公司),系兩家公司實際控制人。
張寧在開公司期間,利用蔣益民這層關系,承攬大量與環評有關的業務,獲得大量利益。據法院查明,2010年至2016年,張寧為其實際控制的璽成公司、嘉灃公司在承攬環評咨詢業務、批復環評報告、辦理公司資質以及為臨武縣東山鎢礦公司爭取和安排治理資金等多項事項上,多次單獨或通過蔣小明向蔣益民提出請托要求,利用蔣益民的職務之便,為其提供幫助。
判決顯示,2010年,璽成公司向湖南省環保廳遞交申請環評乙級資質的報告,為了審批通過,張寧委托蔣小明,請其兄長蔣益民出面打招呼。后璽成公司的環評乙級資質申請順利通過。
2010年左右,湖南華信有色金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信公司)欲改變原有生產工藝,須報湖南省環保廳進行環評審批。華信公司股東李某某請張寧找蔣益民幫忙。張寧不僅向蔣益民提出了請托要求,還通過蔣小明出面再找蔣益民幫忙。后華信公司變更項目環評的審批在蔣益民主持下順利通過。
2011年,嘉灃公司需要到湖南省住建廳辦理環保工程資質。張寧委托蔣小明請蔣益民出面跟省住建廳協調,后經蔣益民協調關系,嘉灃公司的工程資質得以順利辦理。
2012年,臨武縣東山鎢礦公司的李某某為爭取重金屬治理專項資金,請張寧幫忙。張寧直接向蔣益民請托,請其出面向環保廳污控處處長劉益貴打招呼。后在蔣益民關照下,東山鎢礦公司方案順利通過。
2011年至2013年,郴州市豐越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越公司)為“復雜難選物料綜合回收”和“低品位多金屬綜合回收利用”兩項目的環評審批找張寧幫忙。張寧向蔣益民請托后,上述項目在蔣益民主持的省環保廳廳務會上順利通過。
法院認定,張寧為感謝蔣益民、蔣小明對其在相關項目提供的幫助,在公司沒有盈利和分紅的情況下,以支付工資為名共送給蔣小明66萬元,以付車款的名義送給蔣小明159.347萬元,以蔣小明消費、買房等為由,送給其305萬元,共計送給蔣小明530.347萬元,蔣小明收受上述財物后均告知了蔣益民。
50萬“技術入股”獲得價值千萬股權
判決認定,2010年,張寧伙同蔣益民、蔣小明,以僅實際出資50萬元方式獲取了郴州金晨廢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晨公司)20%價值人民幣1000萬元的股份。
據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李某某、曹某某、胡某某等人決定以郴州金晨廢舊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晨公司)為主體,以拆解廢舊家電的名義立項,建兩個還原爐,但需要到省環保廳審批項目環評。
李某某得知璽成公司董事長張寧原系省環保廳廳長蔣益民的司機,于是找到張寧,希望張寧出面找蔣益民幫忙。張寧提出持股20%的要求,李某某及其他股東均同意。張寧將此事告知蔣小明,并稱20%的股份中有蔣小明的一份。約在2010年下半年或2011年初,蔣小明在張寧的引薦下到郴州和李某某等人見了面,李某某當場表示送給張寧和蔣小明20%的股份,兩人予以認可,并表態,以后有什么事可以通過蔣小明找蔣益民幫忙。
李某某證言稱,2010年上半年,金晨公司和張寧簽訂合作協議,張寧為掩蓋占干股的事實,以技術入股方式在項目中占20%股份。
2012年下半年,李某某等人將鋅冶煉廢渣項目地址從郴州市柿竹園改為資興市資五工業園,并新成立湖南恒晟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恒晟公司”),金晨公司原有的股權結構和股本金相應轉入恒晟公司。2012年,在張寧的操作下,璽成公司僅轉款50萬元到恒晟公司作為其持股的入股資金。該股份價值1000萬元。
2011年上半年,蔣益民到郴州市柿竹園工業園察看金晨公司項目用地及環評審批項目后,已明知張寧、蔣小明入干股之事,仍接受兩人請托,利用其職務之便,通過了金晨公司鋅冶煉廢渣項目的環評,為鋅冶煉廢渣項目選址、優惠購地、逃避處罰等提供幫助。
“你找老板出面幫個忙”
張寧、蔣小明還有一個罪名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簡言之,就是利用蔣益民的影響力,通過蔣益民幫人辦事,自己收錢、分錢。
據法院查明,2012年,張寧接受豐越公司董事長曹某某的請托,為該公司低品位多金屬物料綜合利用項目過審以便公司上市一事向蔣益民請求幫助。后蔣益民在其主持的湖南省環保廳廳務會上通過該項目環評審批。事后,曹某某給予張寧人民幣138萬元。張寧也供稱,豐越公司曹某某給他錢,“純粹是幫忙收取的好處費”。
2010年,張寧伙同蔣小明接受李某某的委托,為華信有色金屬有限公司生產工藝變更一事請求蔣益民的幫助。蔣益民同意后,在其主持召開的省環保廳廳務會上通過了該項目環評的批復。事后,張寧和蔣小明共同收受李某某人民幣180萬元,其中張寧分得人民幣60萬元,蔣小明分得人民幣120萬元。
蔣小明供述稱,2010年,張寧在長沙市新建東路88號——他的辦公室跟他說:“有個公司要做有色金屬工藝變更,按照正常途徑,這個事情是變更不了的,你找老板(蔣益民)出面幫個忙”,還說:“這個事情辦成之后,華信公司會安排費用(指會給好處)。”
蔣小明聽后答應了,張寧就把這個項目的名稱寫在一個紙條上交給了他。后來,在一次他和哥哥蔣益民在母親的租住屋里吃飯時,蔣小明跟蔣益民說:“有個事情請老兄你幫個忙。”蔣益民問:“什么事?”他就把張寧給的那個紙條給了蔣益民,請他支持華信公司的鉛工藝變更的事情。蔣益民說:“好的。”
事情辦好之后的一天,在新建東路88號樓下,張寧將一紙箱放到蔣小明車的后排座椅上,說:“這有一箱好酒,拿給你喝。”蔣小明掀開盒子一個角,看到里面都是一百元面額的人民幣。便問張寧這是什么錢?張寧說這是華信公司鉛工藝變更辦好后給的感謝費。
回到家之后,蔣小明把紙箱里面的錢清點了一下,共計120萬元人民幣。
廳長及弟弟、司機均被判刑
2017年11月1日,湖南省紀委通報,已退休半年多的蔣益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此前一天,2017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在長沙市雨花區新建東路馬路邊將張寧抓獲歸案。
蔣小明的到案情況顯示,2017年11月24日,湖南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檢察院干警在蔣小明居住的小區將其控制并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2018年12月26日,蔣益民犯受賄罪一審被益陽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2036萬余元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法院查明,1999年至2016年,蔣益民在擔任湖南省環保局副局長、局長、湖南省環保廳廳長、湖南省住建廳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和單位在審批項目環評、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辦理公司資質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有關個人和單位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36萬余元。其中單獨收受556萬余元,伙同他人共同收受1480萬元。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2019年3月、4月,蔣小明、張寧分別被判刑。
經南縣法院一審認定,蔣小明犯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萬元;其違法所得1870余萬元予以依法追繳。
張寧犯行賄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三罪并罰,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30萬元;同時,依法追繳其違法所得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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