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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共享汽車租賃平臺因未盡審查義務屢屢擔責
“涉共享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判令租賃平臺承擔責任的,大多因租賃公司未履行審慎審核義務。”9月4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涉共享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情況時指出,共享汽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屢有發(fā)生,行業(yè)規(guī)范待細化。
澎湃新聞(www.kxwhcb.com)注意到,北京二中院選取了自2017年以來全國涉共享汽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33件典型案例,進行梳理和調研。
通報顯示,上述33件案件中,有26件將共享汽車運營方列為被告。其中,有5件案件認定車輛運營方承擔賠償責任。在認定共享汽車運營方承擔責任案件中,有40%判決認為車輛運營方作為機動車出租人應依其過錯程度承擔按份責任,有60%判決以車輛運營方為該車運行利益享有人為由,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
“在判令租賃平臺承擔責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賃公司未履行審慎審核義務。”通報指出,實踐中,有判決認為租賃平臺的審查義務應包括對用戶駕駛狀態(tài)的審核,如用戶醉酒駕駛,借用他人賬號駕駛造成交通事故時,租賃平臺應對其未盡到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通報還指出,目前,針對共享汽車行業(yè)的政策主要是2017年8月份交通運輸部和住建部發(fā)布的《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fā)展的指導意見》,但對租賃公司的監(jiān)管尚缺乏細化具體的行業(yè)規(guī)范,地方政府在法規(guī)條例上的跟進也稍顯不足,加之技術條件所限,各大共享汽車公司對用戶資格的審核標準參差不齊。
“大部分租賃平臺基本是對本人駕照、身份證進行形式審核,而對駕齡、駕照扣分情況、有無醉酒駕駛、實際駕駛人與注冊人是否一致等事項的審查,不同租賃公司要求不一。”通報認為,身份查驗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賃公司因未履行審慎監(jiān)管義務屢屢成為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
通報建議,租賃平臺應規(guī)范駕駛人資質審核,應逐漸強化對駕駛人身份查驗的技術能力,運用人臉識別、指紋識別、隨機識別等手段,以確保車、證、人相一致。同時,建立黑名單制度,取消賬號外借注冊人的用戶資格,并通過大數(shù)據(jù)等技術手段,對駕駛人身份的查驗保持動態(tài)監(jiān)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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